《常识的力量 香港法治观察》是作者利用公派留学香港的机会,以自己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立法会法律事务部、高等法院原讼庭等机构实习的经历,结合亲身的观察、感受和体悟,写就的一本深入浅出地介绍香港法治治理结构和特色的著作。作者是法学科班出身,对香港的法治机理既有理论方面的学习和修养,又有近距离的实践观察。 作者既介绍了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余年来成功的法治实践和社会管理经验,也毫不避讳地指出了香港存在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和法治问题。值得每一位关心香港问题和法治问题的读者研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教授为本书作序。
产生于19世纪末的社会学法学以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并成为当代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社会学法学视法律为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强调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社会学法学对当代西方法学具有重要影响。当代西方法学炙手可热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等各种法学流派与学说,大多被人们认为是社会学法学的当代变种。
作为刑法学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响力,和他致力于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为汉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2]和汉斯·约阿希姆·希尔施(Hans Joachim Hirsch)[3]作了详尽评价。对故意和过失或因果性的开路式考察,以及他关于医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在他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著作中,恩吉施既未与法律的传统和法律理论的传统决裂,也未寻求踏上法律认识的全新之路。毋宁说,他用一种非常基本的方式,与本世纪有代表性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观点展开论辩,这尤其体现在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中。在这一点上,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也恰好同时是本世纪初以来的一本关于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导论。 在一个打上新实证主义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为法律者重视烙印的时代,恩吉施通过《法律思维导论》和在其他
《美国 》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为实施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而制定的配套行政性法规。该法规已于2015年9月17日正式发布。由于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在《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简称CFR)中的编号为第21章117部分,因此也被简称为117法规。
在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分清主次和识别真伪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方面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通过案例教学,力求使在校的学生能有更多机会贴近社会,接触实践,使我们的教学能够达到下述宗旨,即研究理论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外国经验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
《瑞士民法:基本原则与人法(第二版)》的目标是,向瑞士法学生和实务工作者以及一般性地向德语法律区的学者,批判性地阐释《瑞士民法典》的两个基础部分:序编条款与人法。序编条款(瑞民至9条)处理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问题(方法论)以及其他的根本性规则,如依诚实信用行事的要求、善意、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以及举证责任。人法(瑞民1至89c条)主要调整法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对其人格的保护;这些规范也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们在其他法秩序中通常是属于民法典“总则”编所调整的内容。
《家庭法》第二版以来,出现了许多新的、重要的发展,其中特别重要的是1998年人权法案的实施,它将会对家庭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尽管普遍认为早该修订离婚法,但政府还是决定不予采纳对1996年家庭法第二部分离婚法规定的建议修订案,这点也很重要。家庭法其他重要的变化包括仿效沃尔夫(woolf)民事程序修订案,引入新的辅助救济规则,在离婚方面引入补助金制度。家庭法案例一直在不断地涌现。从上一版以来,判例法又有重要发展,尤其在“怀特诉怀特案”(white v.white)中,上议院便曾考虑在离婚案的辅助救济方面法庭应当如何行使权力。此外,在1996年家庭法第四部分之家庭暴力条款的解释方面,1989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两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思想界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他终其一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他早期表达的观点与晚年所获的认识,实际上表明了他关于公正思考的一个大回旋——否定之否定。在他的思想历程中,虽然不无偏差失误,但却从未迷失过方向,相反,他愈来愈接近自己的目标。本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欧盟海关法典》以实现海关完全无纸化、电子化为目标,努力实现欧盟成员在海关执法方面高的协调性、统一性和操作性,增加了对经认证经营者(AEO)制度的规定,是一部反映现代海关发展规律和特点、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法律。《欧盟海关法典》的出版,将有利于海关关员了解欧盟海关法,也有利于广大外贸企业、有关从事国际贸易实务以及教学研究的人员学习了解有关情况。
“仲裁”是按争议双方意愿所成立的一个独立评核机构,目的是进行审理并为案件提供一个经过理性分析的裁决,机构的成员称为仲裁员。仲裁员不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担任,任何人员只要持公平、耐性和开放的态度,经努力后也可以成为的仲裁员。 《浅谈香港仲裁法》作者曾担任多年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及专业的知识,辅以案例,将“香港仲裁法”全面及简要地阐释出来,希望读者在阅读过程中非但学到有关的基本知识,更能在有机会处理案件时,将之善用,以达到有效而符合经济原则的结果。
本书是“云南大学法学文库”中的一种。通过对东盟各国(新加坡、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印尼、文莱、缅甸、老挝、泰国等)金融法的梳理研究,让我们对东盟各国的金融法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对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到东盟各国做生意等也可起到参考作用。
《欧盟海关法典实施条例》对《欧盟海关法典》的部分条款的程序性规则进行明确。具体包括海关法规的范围、适用货物贸易的进出口关税及其他措施所依据的条件、海关债与担保、运入欧盟关境的货物、货物监管性质、办理海关监管程序、验核、放行与处理的一般规则、自由流通放行和进口关税免征、特殊程序、运离欧盟关境的货物及附则等。
本书运用规范、实证、比较等研究方法,对日本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本书特点:,首次对日本专利法发展史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整理归纳出跨越长达百余年的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变迁,梳理出日本专利法的整体发展脉络,制作了日本专利法的发展史年表。第二,将研究视角以法学规范为中心,向两边延展,考察法律出台前的背景、法律实施的绩效。将日本专利法放在日本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与科技、经济之间的互动。第三,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突出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深度的案例分析避免了纯理论层面的逻辑推理,更加注重法律的实际运用,注重法律的动态研究。
本书介绍了当今国际法的概况,并且为更深入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后者是以国际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则。国际法也不同于法。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其调整对象限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 本书包括了海洋法、国际环境法、武装力量的使用和军队的控制等章节。本书对国际公法的相关方面和应用进行了研究,比如渊源。同时还介绍了国际组织、争端解决、国际条约法和个人的权利等内容。此外,本书还介绍了管辖、美国对外关系法和豁免的内容,最后还介绍了国际法律研究的资料和方法。
本书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历史学和法社会学等多各种研究方法,结合我国代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对英美代理法的基础理论、代理权限、代理种类、代理的三方关系、代理关系的终止、企业与贸易中的特殊代理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概要总结我国现行代理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就我国如何借鉴英美代理法,完善我国代理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
本书最初几版是自1962年起根据学士课程第二年的行政法教学大纲编写而成的。实际上,该大纲包括了本学科一般理论的所有主要方面。故而,虽然历次改革均对行政法的内容有所影响,但各大学仍在使用这本教材。本书迄今还适应大学普通学业文凭第二年的教学之需。凡有行政法科目的考试,大多也离不了这部著作。正是这种经久不衰的准确性、可靠性,统领着本版各章的编撰。 叙述问题,只有这样一个好方案:每一章都应依据前面各章的既得知识进行编撰,而不能提前支取后面才会谈到的内容。一开始就说“此事以后会反复讲解、不可避免,只能留待将来去分析”的话是绝对不行的。这就是为什么本书开头写了一篇很长的导论,目的是让初学者首先了解行政法的那些基本概念,我们觉得这样做似乎是十分必要的。大学生往往忽视阅读这个前言,那就等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