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刑法的思与辩》为名,主要的意义,乃在于思维的出发点,系以逻辑的思维与辩证为基础,对于刑法学理较少研究的领域或是既有的问题,重作思考。编排的方式,亦系以刑法论理架构为主轴,希望能从思辩过程中,重新界定刑法学中基础理念及个别概念的判断标准。内容的安排,系以刑法变更适用的问题为引导,对此问题辅以具体的变更适用问题,固有图利罪修正的适用检讨,“惩治盗匪条例”废除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次而检视刑法所未真正关注的行为主体定位问题,并连带触及由行为主体所生之参与关系问题的分析;再者,在行为阶段的规范中,重新思考不能未遂规范存在的正当性,进而推展到竞合论问题的回顾与前瞻,并检讨若干误用竞合观念的情况;另有“刑法修正”中对于法律效果刑罚、累犯及假释修正的若干意见,以及涉及特别法的
《港澳基本法实施评论(2014年卷 总第1卷)》是内地专门评述港澳基本法实施情况的文集,由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创办。本卷分四个栏目:年度特稿栏目分别评述2013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情况;专题述评栏目针对2017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香港“占领中环”运动、爱国爱港、外佣居港权终审判决、2013年中央与港澳特区关系、2013年粤港澳交流合作、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澳门特区中文立法技术等重要理论实践问题进行评述;以及书评栏目、2013年基本法实施大事记栏目。展示了内地和港澳学界对基本法实施的认识和看法,有助于改善和促进港澳基本法的全面准确实施。
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在佛山枫丹白露大酒店召开,本次年会共有来自北京、香港、澳门、广东四地各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一百多位专家学者莅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粤港澳紧密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作者蔡镇顺、徐彪)是本次学术年会的论文汇编。
邱庭彪等编著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对澳门地区刑事诉讼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涉及大量的实务操作和较多理论知识,紧密地结合司法实践情况,还加插了诉讼法,还涉及刑法、行政法甚至澳门政治体制的基本理论知识。此外,本书在系统阐述了澳门刑事诉讼法在承袭大陆法系的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基础上,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创设了若干特色制度,如澳门司法机关中检察院领导刑事侦查、多种侦查机关人微言轻辅助,强制措施的批准主要由法院控制并决定,程序中有预审制度、法院听证程序。《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相关论著罕见的缺憾,有助于强化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基础性、体系性的理论研究,加深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对澳门精细化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了解;进而引起我们对制度背后蕴含的欧陆法系相关理论的探索,对我
本书不仅详细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过程、特点与法律地位,而且还以澳门回归前后对比的方式,深入阐释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本书就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长官,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全面展开论述。本书阐述了澳门基本法的要义,辨析了其法理基础,探究了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研习了其完善的基本路径。本书的出版,不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而且,书中对澳门基本法的解释、修改和完善提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无疑也可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本书叙述澳门在葡萄牙殖民管治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实践,主要内容包括:近代中葡关系与澳门司法管辖体系的裂变;殖民宪制体系中的司法双轨制及其实践;迈向地区自治与过渡期的司法本地化与现代化。 本书有助于重新审视澳门司法体系在社会发展与政制转型中的制度变迁,以便深入理解“一国两制”与现代澳门司法制度的文化根基。
香港的环境管理,实质是由政府提供法律途径,通过执行一系列法律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控制。香港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社会,研究香港的环境管理,不能脱离对香港现存环境问题的了解和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认识及其环保法律制度的考察。 本项研究重点在于香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和香港与内地环境法制存在的差异,写作时主要介绍研究的结论。研究香港的环境保护管理,不能脱离对香港社会、经济的了解,也需要深入探究香港环境保护发展的轨迹,书中有些观点是笔者初步的认识,会存在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学术问题。当前,中国内地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探讨香港环境管理实质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管理,希望它可为内地环境管理研究增加一个思考的空间。相信本书在为内地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参考时,读者有能力将内地的环境保
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研究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的学术专著,研究了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和适用,香港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性质、意义与实践,香港原有法律采用为特区法律及普通法在特区的适用和发展,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制度文本与运行实践,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及其实践,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性质、内涵及其实践,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等15个专题。
本书研究两大类信贷担保:对人的、动产的。“信贷”是指以不同形式提供的任何财务协助,例如,垫款、递延买价、出具保证。本书编研究对人的担保,就是说有人答应请偿由提供的信贷所产生的债务,因此提供信贷的人在债务拖欠时可以向他追讨。第二至六编研究以协议产生的动产担保物权,就是有人提供动产来担保由提供的信贷产生的债务得以清偿。香港大部分信贷由土地担保,但因为篇幅所限,亦因为香港政府正拟改革土地法,所以本书不研究以土地作担保。
本书是专门评述港澳基本法实施情况的文集,由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创办。本卷分四个主题:年度特稿分别评述2014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情况,以期全景式展示当年基本法的实施概貌;专题述评收录了评述基本法实施中凸显的重要现实问题的论文:《论 一国两制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以澳门特区15年来基本法实施的成就为视角》、《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后占中 的法治基础反思及其重建》、《香港特区立法会 拉布 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4条实施的偏差》、《香港特区实行 双普选 的影响因素》、《澳门回归以来政府施政中的不足与改善》、《香港中学教育核心问题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决之途径》、《香港回归以来青年就业上游竞争力及其提升研究》;此外,还有书评和2014年基本法实施大事记
因果关系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亦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理论与实务上均非常重要。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虽经常提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但关于“条件关系”与“因果关系相当性”之区别尚未彻底厘清。本书参酌英美法文献,综合台湾地区学说及法院见解,探讨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事实上因果关系及法律上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之区别、因果关系在政府赔偿案件的判断等,对于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予以说明。此外,本书检讨“存活机会丧失”在因果关系判断时遭遇的难题与学说的解决方案。关于“情绪悲痛” (EmotionalDistress)的问题,英美法发展丰富的实务见解值得我们参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系统介绍了澳门刑法的历史沿革、表现形式、适用范围,以及犯罪论体系概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犯罪竞合等内容。 本书既是一本适合于大学本科教学用的教科书,也是一本关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专著。作为教科书,本书一方面在章节体系上严格按照大陆法系的一般刑法理论进行分类,力求做到理论编排的系统性、明了性和合理性,使学生对整个大陆法系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又运用“以理释法”的方式,将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与澳门现行刑法的各项规定结合起来,通过解释或评析,使学生对澳门刑法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作为理论专著,本书也凝聚着作者在长期执教生涯中形成的心得与体会,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
本书是集结作者过去二十余年在台湾发表的学术论著而成。编列的顺序按照文章所叙述的主题在历史上发生时间先后。篇“唯心论与社会主义——费希特政治哲学之研究”,刊载于一九八五年台大法学院社会科学论丛第三十四辑。第二篇原是一本书“韦伯的政治理论及其哲学基础”,一九八三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出版。第三篇也是一本一百六十几页的小书:“政治的新浪漫主义——卡尔·施密特的政治哲学及宪法理论”,一九八一年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以上两本书在台湾早已绝版,如今在北京重印,内心非常欣慰。第四篇“纯粹法学与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以讨论二十世纪初期在奥地利兴起,以凯尔生为首的维也纳学派的理论为内容,原本刊在“法务部”主编的“当代法学名家论文集”,1996年台北法学丛刊社印行。第五篇“宪法诠释学”,这是作者2003年出版
2011年5月香港《*工资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启了香港劳工法改革的序幕。为配合香港劳工法改革,本人撰写了《香港劳工权益保障问题专题研究》。书的主要内容是探讨香港劳工法的改革方向。内容包括:①摆脱不干预政策的制肘,依据香港情况规划未来的劳工政策;②香港未来税改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应以帮扶香港居民的贫困为重点;③建立具有香港自身特色的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未来劳工法改革的方向;④雇佣制度改革应体现全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香港经济快速转型的需要;⑤香港《*工资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的检视与完善建议;⑥香港基本工时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建议等。希望此书的出版为第四届香港特首梁振英先生依据《基本法》的授权,将“稳中求变”治港理念付诸香港劳工法改革的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并引发人们对构建香港和谐劳资关系
正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涉及种种复杂问题,弄清楚各种复杂关系,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张美榕同志的《香港冲突法研究》,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判例,条分缕析,构建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架构,开拓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研究路径,是难能可贵的。我相信,以后一定还会有更多更好的有关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面世,但是作为本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意义是重大的。 ——董立坤教授(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回归以来,其冲突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从国内外现有著述来看,学界关于“香港冲突法”的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替代手段,似非却是,仲裁成不成功的标准之一,反倒要看其能否经得起在法院的异议,无论是针对仲裁裁决的,还是针对仲裁员的。香港的法院,常要决定仲裁裁决的上诉许可、执行,仲裁员的撤换,或是因存在仲裁协议而搁置诉讼,因而有机会考察仲裁及其参与者。可喜的是,《仲裁条例》要求的“不干预”和“当事人自主”原则,在实践中适用得很合理。香港,已是重要和受尊重的仲裁中心之一。 裁判是非对错,法院舍我其谁,这早已成为历史。虽然在大多数地方有过冲突,仲裁已成为较独立的、真正的解决争议的替代手段,特别是解决商业争议。但是,有关仲裁的做法和程序,仲裁和法院的关系,常不易掌握。了解相关的法律、国际条约和案例,至关重要。 莫石博士,国际知名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