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本通 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 收录现行有效的与财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财政收入(税收、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国债、外国贷款)、财政支出、财政监督、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本书具有编排合理、体例清晰、便于查询的特点。 (二)特加条旨和附录,实用性强 全书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本书针对未收录的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准则已作整理,其目录附在书末,具体内容读者可扫描该目录下方二维码下载。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读者可通过扫描封底的增补材料二维码、编辑出版说明中的动态增补二维码,查阅免费增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该法全面替代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规定的全面细化,对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依据;同时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本书将对公职人员的处分依据分为 政务处分依据 党纪处分依据 和 法律处分依据 三大板块,并按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区别对 党纪处分依据 进行了细分,建立起了清晰、完整又便于查找的公职人员处分依据体系。 学习本书,可以帮助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对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等内容作了规定。该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制度实施,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完善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增加规定专题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汉理的意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丛书共16个分册,独具以下三重价值:1.文本权威,内容全面。本书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法律文件。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3.免费增补,动态更新。
本丛书共21个分册,2016年新增5个分册。独具以下三重价值: 1.文本权威,内容全面。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 同案同判 的作用。3.免费增补,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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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一问题,并具有以下特点: 1.【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 2.【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