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 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胡长清先生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是中国学者最早撰写的中国民法学的体系书,开辟了中国民法学著作的先河,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中国民法总论》分为绪论和本论两部分。在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世界民法的编纂体例、旧中国民法的编纂原则和私权的本质等民法学最基础的问题。本论部分分为7章,这是完全按照《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的章节结构编写而成的,比较详细的,并且几乎是逐条对该编的条文作了学理上的解释。该书大约30万字,与此后出版的各套的民法体系书相比,规模较小。全书采用了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现代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并参考了许多国外的立法例,引进了比较的方法。可以说该书是中国学者用现代的法学方法来研究新式民法典的次成功尝试。
本书运用综合系统整合法、哲学思辨法、比较研究法、经济分析方法、案例实证法,以自由与限制这一矛盾对立统一体为切入点,对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从理论、历史、现实到制度展开全方位的讨论与研究。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在公私法上的讨论,紧紧围绕着一个统一的核心目标——和谐,即不动产财产权的稳定与发展、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本书以社会和谐与不动产财产权利益平衡思想为两个重要支撑点。
源于德国民法理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影响深远,我国法律也采纳了该制度,审判实践中亦经常运用。但是,无论是国外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保护客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时间限制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实践中的做法极不统一。因此,如何对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作出合理界定,如何协调其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出更为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是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考虑的问题。而如何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自由、有序的交易秩序,则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论缔约过失责任》作者陈吉生对外的有关理论进行梳理与评论,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剖析,对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