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成立于1993年;2003年,依托北大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成立。十多年来,我们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这一新兴的学科领域耕耘着,同时也收获着。 自建系以来,我们一直秉承北京大学“厚基础、宽口径”的办学思想,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专业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方面统筹安排、协调发展,重点围绕“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与交流”、“学生培养”等四个方面扎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认为,如果将专业学科体系建设比作交通系统建设的话,那么,课程与教材建设相当于“交通基础设施”,师资队伍建设相当于“交通指挥系统”,学术研究与交流相当于“汽车加油站”,而学生培养相当于“让每一辆车顺畅到达理想目的地”。 专业
本书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之一。本书综合了票据法公布施行以来金融实践、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果,系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这一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之作。本书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于相应票据法条文之后,一并解释,更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金融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律师正确适用法律、为广大公民和法人依法使用票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在当今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打上了商品的烙印、充斥着商品经济影响的年代,民商法的普遍意义日益为平民百姓所感知。 然而,中国毕竟长期停滞在小农经济社会中,商品经济意识在中国老百姓和官员的头脑里才刚刚树立。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调整商品经济活动的法律的建立,主要还是向国外发达国家学来的。不少民众不知民法和商法为何物。官员们在上普法课时,还觉得“民法特别难懂”。工厂公司化时,不少人还只是把它当成换个牌子而已,真正的管理模式还是以人事关系为中心。 本课题准备紧抓住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结合国外民商法资料,进而反思我国相关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以求真解,要能够紧扣时代脉搏,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考虑到国外的民商法理论和新概念对大家而言比较生疏,也考虑到此书有可能兼有其他的功
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系,指出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表决权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 本文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文章以“两权分离”的现象为起点,在“两权分离”的缝隙中寻找表决权的真正意义。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指出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而且,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
《公司法律评论(2014年卷总4卷)》分为年度法制报告、公司法制、证券法制、破产法制、域外法制、理论综述、案件聚焦等栏目。其中,年度法制报告对201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的发展进程作了全面的回顾。理论综述部分对公司法理论、证券法理论、破产法理论进行了较详细的综述。公司法制、证券法制、破产法制部分着重对当前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探讨。域外法制部分对国外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案件聚焦则是对2013年中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案件进行的剖析。
本书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之一。本书综合了票据法公布施行以来金融实践、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果,系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这一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之作。本书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于相应票据法条文之后,一并解释,更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金融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律师正确适用法律、为广大公民和法人依法使用票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通过对重整过程中控制权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在重整制度中的配置分析,提出以下观点: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在这种权力配置过程中,核心控制权的归属和控制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都将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制度外观及其制度运行。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以控制权框架对重整制度进行剖析是《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所作出的重要尝试。
《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以笔者在实践中提出的机构法务综合支持概念为核心构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将在提供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分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基本理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函八大板块。《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对每一专项法律服务的基本理论、基础概念、具体操作模式进行了详尽的介绍,能够对律师和其他专业法律人士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帮助。
《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以笔者在实践中提出的机构法务综合支持概念为核心构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将在提供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分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基本理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函八大板块。《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对每一专项法律服务的基本理论、基础概念、具体操作模式进行了详尽的介绍,能够对律师和其他专业法律人士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帮助。
本书在结构体例上由四篇十章构成,着重研讨了四方面的问题。,公司权利与权力配置的理论依据。首先,对权利与权力两个基本范畴进行了法理辨析;其次,解析了公司法人格理论与公司治理诸学说关于公司权利与权力配置的各种主张。第二,公司法权形态配置。分别从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的视角,研究了其法权关系的本质、配置原则和方法,阐明了权利与权力分别沿着横向和纵向路径配置的制度设汁依据。第三,公司事实权力形态配置。率先提出了公司组织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无法律授权的事实权力对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和操纵的主张,研究了公司实际控制权与法定控制权的关系以及二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第四,公司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机制。主张公司权力源于权利,并受权利监督,公司各权力之间互相制衡,法权形态必须制
《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以笔者在实践中提出的机构法务综合支持概念为核心构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将在提供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分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基本理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函八大板块。《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对每一专项法律服务的基本理论、基础概念、具体操作模式进行了详尽的介绍,能够对律师和其他专业法律人士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帮助。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对原发的修改幅度达三分之二以上,修法后的公司法基本制度与实践问题急需厘清,本书即以新《公司法》为依据,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和解读。 全书共18章,分为“公司法本论”和“公司法别论”两个部分。其中“本论”主要论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问题,共14章;“别论”主要讨论作为公司特殊形式的上市公司、一人公司等特别问题,共4章。 本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一个“新”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法律依据是颁布的《公司法》。其二,体例创新。本书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归一体来论述的撰写体例,使全书整体结构更加完整,同时,更方便在具体问题上对两类公司进行比较。其三,内容创新。本书不仅全面论述了公司法的基本问题,还探讨了许多公司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瑕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的出现和扩张,不仅是人类商务活动中媒介形式变革的一小步,更引发了人类社会与法制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一方面,是对合同法规则的挑战,电子商务不是仅从表面上将交易媒介由口头、书面形式改成了电子形式,而且是实质性地促动了交易规则的必然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促进了税法等经济法律的发展,从认证机构的设立到运作,从网络广告的发行到比特税收的征管,都正产生着的改变;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到电子证据的提取,再到在线争端裁决,一切似乎变得越来越新奇……
《中亚五国企业法律概论》内容简介:中亚五国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院,尽管在政治、军事、能源等领域的合作、研究已经十分深入,但在中亚五国法律制度的介绍、传播与研究方面,投入的人员和精力都十分不足。《中亚五国企业法律概论》是中亚五国法律概论系列丛书之一,《中亚五国企业法律概论》对中亚五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介绍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