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共分10级281条,是一种列举式法规性文件,比较简明扼要,其缺点是制定的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把比较常见的人身意外伤害残疾都包括进去,对一些比较少见和复杂的人身伤害残疾更是没有列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在撰写的时候以新制定的《标准》为主线,紧密结合《标准》的赔付原则,对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赔付中遇到的相关复杂问题与新情况,作了阐述研究性的外延性扩大解释,使该书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书的作者庄洪胜是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近十几年间编写了12部人身保险方面的专业著作,对人身保险伤害理赔及骗赔对策有的研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理赔实际操作中的一种参考工具书,也可以供全国各保险公司举办《标
《公司法案例教学》一书系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公司法领域的有名专家虞政平先生倾注十年之心力而铸就的公司法案例教学专著。自该书靠前次出版后,获得读者广泛好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今源于2013年《公司法》之修订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虞政平先生对该著作进行了大范围重新修订,遂诞生《公司法案例教学(第二版)》一书。本书文字达220余万字,案例总数达220个。其主要内容贯穿公司设立与权能、公司人格与揭穿面纱、公司资本与股票、股东资格与权利、股权转让、公司决议与高管职责、公司并购、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诉讼之执行、公司中犯罪十个部分。所选案例类型以民商事纠纷为主,并涉及行政、刑事以及执行等,书中采用一案一主题一评述的编选原则,每一件案例均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知识要点。本书
《公司法案例教学》一书系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公司法领域的有名专家虞政平先生倾注十年之心力而铸就的公司法案例教学专著。自该书靠前次出版后,获得读者广泛好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今源于2013年《公司法》之修订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虞政平先生对该著作进行了大范围重新修订,遂诞生《公司法案例教学(第二版)》一书。本书文字达220余万字,案例总数达220个。其主要内容贯穿公司设立与权能、公司人格与揭穿面纱、公司资本与股票、股东资格与权利、股权转让、公司决议与高管职责、公司并购、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诉讼之执行、公司中犯罪十个部分。所选案例类型以民商事纠纷为主,并涉及行政、刑事以及执行等,书中采用一案一主题一评述的编选原则,每一件案例均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知识要点。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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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100个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
本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部分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文本和有关立法背景资料,全面反映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是导言和法律条文释义,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逐条作了详细解释和阐述;第三部分是有关案例分析,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作出分析和评断;第四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高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进一步提高我国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央企业稳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2013)》分为四章:章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建设;第二章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经验;第三章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典型案例分析;第四章为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系统分析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与现状,并对我国未来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建议。
本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实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最完整且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对腐败犯罪的界定、腐败利益的剥夺及反腐败国际合作题的严谨规定,不仅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法律指南,而且在世界围内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策略。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特点是它有很强的问题意识,立足于解决调研中提出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人们形成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采取“积极引入,慎重适用”的共识。“积极引入”已经在《公司法》修订中解决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慎重适用”?无疑,“慎重适用”绝不是“谨小慎微”,而是如该书论述中那样,妥当地解决适用中的问题。从美国在判例创设“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开始,它就具有在个案中解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个案考察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个传统。
合伙企业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曾经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合伙企业的显著特征是资本的结合和人的结合的有机统一,既不同于独 资企业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吸引着很多的投资者。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但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也有广泛的生存空间。 现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企业监管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于主体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规范,投资者无法在制定法之外创设新的企业形态,这就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市场主 体立法。
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隐名出资形成的原因既可能是出于理财安排、法律规避、企业改制的需要,也可能是主动的信托设计的结果。有限公司隐名出资在内部与公司的人合特征相抵触,在外部与公司登记公示原则相冲突,并常与法律规避行为相联系,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由于隐名出资是一种非适法状态,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同时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对隐名出资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将隐名出资制度等同于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简单化倾向,忽视其中可能蕴涵的隐名出资人特有的权利体系和责任体系的复杂性,以及隐名出资形态关系对于整个公司制度的动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