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指导思想,批判地借鉴和吸收我国古代、近代和外国刑法典中的立法经验和思想观点,参考已有的理论成果,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基本理论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并力求能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或者指导。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本文将主要采用以下不同的研究方法:一是历史的方法。通过对中国古代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的研究,总结出我国古代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法状况与立法特点,并从中可以借鉴一些对现实立法和司法具有价值的法律经验。二是比较的方法。利用比较的方法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研究,有利于开拓研究的视野,增进对他国(地区)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方面立法规定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域外法律文化的精华,从而更好地获得对司法
《经济刑法的法益研究》入选国家社科规划办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博士论文项目,书稿以《经济刑法的法益研究》为题,提出法益在经济刑法中的角色和作用问题,系统梳理了法益理论在经济刑法领域的基础问题与具体展开,针对法益一元论和法益二元论两种不同的学理主张,详细分析了法益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背景、理论主张,以及学术争论,在此基础上探讨现代经济刑法中应当树立何种法益观,以及经济刑法法益的基本内涵、立场与功能对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中国刑事政策原理试图从广义刑事政策视角出发,从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和理性建构两个维度对中国刑事政策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构建中国刑事政策的理论体系。由此决定本书由上下两篇组成。 在中国刑事政策建构理性篇中,梳理界定了刑事政策的概念:对刑事政策的发展作了历时性考察;构建了总的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结构体系;构设了刑事政策的建构机制;界定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论证了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构建了刑事政策的理论分析工具——刑事政策的分析模式;论证了刑事政策模式转换的基本形态,兼对中国刑事政策模式转换进行了考察;论证了刑事政策的建构基础,包括文化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治基础和经济基础。 在中国刑事政策理性建构篇中,着重对中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中国的刑罚化与非刑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梳理了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诞生与发展,具体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围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并主要借助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平台,就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进行了全面研究,后以主观要素的证明难为问题意识,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确定与证明问题。
陈晖所著的《走私犯罪论(第2版)》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研究走私犯罪的书,其中运用经济学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公式,为预测未来走私犯罪的犯罪趋势提供了参考方法;对走私犯罪特殊形态特别足对既遂未遂标准的次完整概括,开启了走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热烈讨论;对走私犯罪司法解释的学理解读,较准确地把握了走私犯罪的特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等等。和初版相比,《走私犯罪论(第2版)》根据走私犯罪立法和司法上的重要变化,在章节上做了补充。对各章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如下亮点:一是完善了对走私犯罪的研究方向,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二是开展了对走私犯罪的实证研究,充实了对走私犯罪的理论研究;三是对走私犯罪死刑存废进行了理性思考,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本书的体系完整,重点突出。作者运用其调查所获取的手资料,对犯罪被害人学的基本问题做了全面而详尽的论述。书中对犯罪被害人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做了分析,对被害率与犯罪率这两种衡量犯罪水平的基本手段进行了比较,对各类犯罪被害人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对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犯罪发生中的相互影响及其角色转换进行了论证,对被害人权益和被害人赔偿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及决策建议,对预防被害的重点进行了强调,对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向进行了总结和预测。作者得出的许多结论都是非常有趣而重要的,提出的许多建议都是我国急需而符合实际的。
《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制冲突问题研究》为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之一。《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制冲突问题研究》的研究范畴是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制冲突问题,此种冲突不仅体现在静态的法条中,而且表现为动态的法制实践,主要包括: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中的刑事条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其二,香港特区在落实中央授权刑事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其三,两地在处理跨境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本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打破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各自为营的藩篱。本书没有将刑法总论和各论分别开来加以叙述,而是在特定的题目之下,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叙述。之所以这样将总论和各论放在同一刑法学当中,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因为考虑到,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不仅在思考的逻辑上紧密相关,而且,实际上,就同一题目集中进行说明,在刑法学上也比较容易理解。 第二,本书也没有采用按照刑法条文的顺序加以讨论所谓体系书的形式。这一点,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叙述方面尤为明显,由于各个犯罪类型被用来作为说明刑法基本原理的具体例子,因此,如有关财产犯罪规定的叙述,就基本上根据不同题目,被分散在不同的章节当中了。本来,本书也是理论书的一种,另外,在刑法当中,保障个人权利、自由的内容也特别重要,因此,在
本书中的51个案例,能够成为令人信服、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例,作者通过对每一个刑事无罪判例的描述与分析,透视每一个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汇集侦查、控诉、辩护等多方面意见,展现法官独特思考视角及裁判理由,在程序的进展中探寻实体争点及案件真相,在个案分析中阐释和发现法律,探求法理、法意。综 观全书,专业性、真实性、学术性、实践性构成了本书的基本特点,作为我国部以一个司法区域为主系统的研究刑事无罪判例的著作,填补了法律研究的一项空白。
国家之治乱,政事之隆污,安所系平。曰,系于法而已。法者所以纳民于软物之中,使之从善去恶,禁暴话好,信赏必罚,其收效至速,其功用甚宏,诚拨乱反正之具也。顾法之修明并非无固而致,法之为用,亦非一成不易。穷则变,变则通,世无旦夕可就之成规,亦无永恒不易之典,因革捐益,务得其宜,运用之妙,存乎其人。是以立法者必先明辨法理,确立体要,期与社会风俗,文教习尚,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如响斯应,众之以为利便者,一人倡之,千百人和之,发为理论,见于践行,无所捍格,乃克致用。体验既富,著以为例,遂垂典范。斯法之成因,实古今中外之所同然,自来法家之治法学,咸以探究原理,为其极则,职是故钦。 纵观数百年来,各国刑制之演变,远还前古。考其缘由,乃刑事思潮之奔腾澎湃有以致之。而刑事思潮,又为政治、经济
英国伦敦大学韦恩·莫里森教授的《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是继其《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之后第二本被翻译为中文的作品。 该书叙述了犯罪学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的理论发展轨迹,作者开篇叙述时代情绪—迷惑、自我怀疑和矛盾,展现了本书写作的背景,之后用现代性兴起和高涨的中心主题来叙述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从古典犯罪学到实证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力图将犯罪学理论置于一个不同的社会、政治构架之内和叙述之中。 犯罪学理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变得十分复杂,产生了各种理论,如差异交往论、社会控制论、标签论、心理分析论、存在主义理论、左派理想主义等等,每种理论结构上都保持了逻辑上的一致,因此,融合这些理论并建立一个独立的一般性理论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些理论都建立了自己的世
在基本解决了刑法理论研究中的各项根本问题后,作者及时地对自己的学术思想进行梳理、填补、整合,在本书中,旗帜鲜明地阐明自己对诸多基本问题的立场,如坚持客观主义立场,提倡结果无价值论,在刑罚论方面站在并合主义的一边,细致地阐述了自己对刑法学理论中基本问题的看法和认识,同时呼吁学界同仁确定各自的学术立场,以求得彼此间的学术之争,从而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走向深入或更高层次。
本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打破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各自为营的藩篱。本书没有将刑法总论和各论分别开来加以叙述,而是在特定的题目之下,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叙述。之所以这样将总论和各论放在同一刑法学当中,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因为考虑到,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不仅在思考的逻辑上紧密相关,而且,实际上,就同一题目集中进行说明,在刑法学上也比较容易理解。
《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梳理了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诞生与发展,具体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范围和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并主要借助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分类平台,就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进行了全面研究,以主观要素的证明难为问题意识,探讨了主观违法要素的确定与证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