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法相对于我国法来说,或可谓“他山之玉”。 的确,无论从文化传统、历史源流,还是从法律渊源、法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各方面来看,英美法和我国法的差异都相当大。近代之前,两者差不多是沿着“东方是东方,西方是西方”的不同进路。各守其土,不相往来;近代之前,我国移植大陆法系,移植社会主义法系,以及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从英美法中获取借鉴处亦不为多。前瞻来日,这种状况或将改变,对于信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法学说,认识英美法,借鉴英美法,参其良制,取其法意,自有裨益于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事实上,就是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两种曾经迥异的传统今天也正在进行着悄然地融合。各大法系之间的相互了解、借鉴、吸收、融合、既合所谓“东海西海,心同理仝”的老话,更是不同法系这下的人
国际法是碎片化和非体系性的,不具有法那样的金字塔体系结构。传统观点认为,除强行法外,国际法规范在效力等级上并无差别。但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实际上国际法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少数自然法原则、强行法、适用的国际法规范等都可以成为具有更高效力等级的规范,并且在这些规范之间仍可以形成进一步的等级关系。此外,国际组织内部机关具有层级关系,其法律规范也可形成一个效力等级体系。但与法相比,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关系更为不确定,也更为复杂。 《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研究》希望对国外相关研究以及国际实践作一梳理,提供自己的见解和解决思路。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分析探讨了理论上南极条约体系的部分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 本书的研究基于对这种可能性的假设,通过对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相关理论学说的研究,分析了条约规则转化为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的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阻碍,并描述了这一转化的过程; 以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科研合作、南极无核化、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这五项重要规则为例,通过对各国南极相关立法或行政实践的归纳梳理,从实证分析中寻找前述理论假设的支持性证据,结合理论与实践论证南极条约体系规则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过程和趋势,以南极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变化实例丰富习惯国际法理论议题的研究。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而且关乎全人类 基本的共同利益。本书界定了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大体勾勒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本书旨在梳理现有的涉及海洋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并按照 法和 法、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加以排列,以明确当前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在此基础上,本书从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辖权、法律适用、商业开发等不同角度,通过对 法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的分析,探讨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 法前沿问题,并就 法与 法的协调问题、 法的修改问题、争议水域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国际文化遗产法》核心探讨了“国家继承”的原则与实践,及其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国际法中“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作者深入且广泛地追溯了文化财产相关的国家继承级国际惯例的来源,为国家继承后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实践细节。主要内容包括:文化遗产法的背景问题,文化遗产的非法挖掘、盗窃和贩运,文化遗产的人权保护,以及文化遗产与环境、文化表达多样性、知识产权规则的适用性。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而且关乎全人类 基本的共同利益。本书界定了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大体勾勒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本书旨在梳理现有的涉及海洋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并按照 法和 法、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加以排列,以明确当前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在此基础上,本书从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辖权、法律适用、商业开发等不同角度,通过对 法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的分析,探讨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 法前沿问题,并就 法与 法的协调问题、 法的修改问题、争议水域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