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班固撰。今本为元大德中刘世常所藏,凡四十四门,然仅分四卷,视诸志所载又不同。据《后汉书》固本传,称天子会诸儒讲论五经,作《白虎通德论》,令固撰集其事。书中征引,六经传记而外涉及谶纬,乃东汉习尚使然。又有《王度记》《三正记》《别名记》《亲属记》,则《礼》之逸篇。方汉时崇尚经学,咸兢兢守其师承,古义旧闻,多存乎是,洵治经者所宜从事也。
《四库全书·艺术类:茶经·续茶经(套装共2册)》中冠以陆羽《茶经》原本,而从其原目采摭诸书以续之。上卷续其一之源、二之具、三之造,中卷续其四之器,下卷自分三子卷:下之上演其五之煮、六之饮,下之中续其七之事、八之出,下之下续其九之略、十之图。而以历代茶法附为末卷,则原目所无,廷灿补之也。自唐以来阅数百载,凡产茶之地,制茶之法,业已历代不同,即烹煮器具亦古今多异,故陆羽所述,其书虽古,而其法多不可行于今。廷灿一一订定补葺,颇切实用,其征引亦颇繁富。
本书在保留四库的风格、韵味的基础上,在卷帙浩繁的四库书海中细心拾撷,精选篇目,按照经、史、子、集的四部编排发,进行了有重点、有选择地收入,力求既突出四库的博大、精神,又突出它的历史厚重感和凝重感,又基本上不遗漏各家代表作。
元吴澄撰。据澄年谱,称大德十一年澄辞疾归。自京南下,留清都观。与门人论及《老》《庄》《太玄》等书,因为正厥讹误而着其说。澄学出象山,以尊德性为本,故此注所言,与苏辙指意略同。虽不免援儒人墨,而就彼法言之,则较诸方士之所注,精邃多矣。篇末有澄跋云,庄君平所传章七十二,诸家所传章八十一,然有不当分而分者,定有六十八章。上篇三十二章,二千三百六十六字;下篇三十六章,二千九百六十二字;凡五千二百九十二字。然大抵以意为之,不必于古有所考。盖澄好窜改古经,故于是书亦多所更定,殆习惯成自然云。
《四库全书政书类救荒活民书》介绍:是书前有自序,谓上卷考古以证今,中卷条陈救荒之策,下卷备述本朝名臣贤士之所议论施行可为法戒者。书中所序,如以常平为始自隋,义仓为始自唐太宗,皆不能远考本原。然其载常平粟米之数,固《隋书》所未及志也。其宋代蠲免优恤之典,载在《宋史》纪志及《文献通考》、《续通鉴长编》者,此撮其大要,不过得十之二三。
明西洋人邓玉函、明王徵撰。徵,泾阳人。天启壬戌进士,官扬州府推官。尝询西洋奇器之法于玉函,玉函因以其国所传文字口授,徵译为是书。其术能以小力运大,故名曰重学,又谓之力艺。大旨谓天地生物,有数,有度,有重。数为算法,度为测量,而重则即此力艺之学,皆相资而成,故先论重之本体,以明立法之所以然,凡六十一条。次论各色器具之法,凡九十二条。次器重十一图,引重四图,转重二图,取水九图,转磨十五图,解木四图,解石、转碓、书架、水曰晷、代耕各一图,水镜四图,图皆有说,而于农器水法尤为详备。《诸器图说》,凡图十一,各为之说,而附以铭赞,乃徵所自作,亦具有思致云。
汉班固撰。今本为元大德中刘世常所藏,凡四十四门,然仅分四卷,视诸志所载又不同。据《后汉书》固本传,称天子会诸儒讲论五经,作《白虎通德论》,令固撰集其事。书中征引,六经传记而外涉及谶纬,乃东汉习尚使然。又有《王度记》《三正记》《别名记》《亲属记》,则《礼》之逸篇。方汉时崇尚经学,咸兢兢守其师承,古义旧闻,多存乎是,洵治经者所宜从事也。
宋释文莹撰。据晁公武《读书志》,文莹《湘山野录》,作于熙宁中。此书则作于元丰中,在《野录》之后。前有自序云,收国初至熙宁间文集数千卷,其间神道、墓志、行状、实录、奏议之类,辑其事成一家,盖与《野录》相辅而行。玉壶者,其隐居之地也。不无传闻失实者,然大致则多可考证云。
本书在《四库全书》中精选篇目,按照经、史、子、集的四部编排法,进行了有重点、有选择地收入,又基本上不遗漏各家代表作。同时,书中对原文中难解字词进行了必要的注释,又增加了精准的译文,与文字相互对照,以更好地帮助读者对这些传统典籍进行理解。
《〈四库全书总目〉精华录》所选提要,以渐本《四库全书总目》为底本,以殿本《四库全书总目》、文渊阁本《四库全书》卷端提要为参校本。《〈四库全书总目〉精华录》共选提要1000则,大致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能够代表中国文化的经典文献,二是书未必重要但提要写得精彩者。 《四库全书总目》卷帙浩大,通读为难,作者是为此编撰了《〈四库全书总目〉精华录》,旨在为中等以上的文史爱好者、文科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指导,同时也为相关专家提供研究信息,包括有关作者研究、文本整理与研究的成果。
清王士禛撰。皆康熙癸未甲申二年所记。其曰香祖者,王象晋《群芳谱》曰,江南以兰为香祖,士禛盖取其祖之语,以名滋兰之室,因以名书也。是书体例与《居易录》同,亦多可采。其品题文艺,弘奖风流,至于老而不衰,固足尚也。
宋赵长卿撰。是集分类编次,凡春景、三卷,夏景一卷,秋景一卷,冬景一卷,总词三卷,拾遗一卷。分隶亦未尽惬也。其词往往瑕瑜互见,并音律亦多不协。然长卿恬于仕进,觞咏自娱,髓意成吟,多得淡速萧疏之致,故不以一告废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