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维护作业;5.井下作业;6.防护设备与用品;7.事故应急救援。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l.增加了涉及安全方面的共性要求;2. 维护作业 中增加了 开启与关闭井盖 、 清掏作业 等内容;3.增加了 事故应急救援 等内容。
《供水管道工1 基础知识及常用管材、设备 /村镇供水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丛书》是《村镇供水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丛书》中的《供水管道工》系列第1分册,详尽介绍了村镇供水管道工的基础知识及常用管材、设备。全书共分3章,包括村镇供水管道工基础知识、供水常用管材及其附件、供水常用设备等内容。
尹六寓编著的《供水管道工》是《村镇供水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丛书》中的《供水管道工》系列 分册,详尽介绍了村镇供水管道工的基础知识及常用管材、设备。全书共分3章,包括村镇供水管道工基础知识、供水常用管材及其附件、供水常用设备等内容。 本书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编写,内容既简洁又不失完整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适合村镇供水从业人员岗位学习参考,亦可作为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培训用书。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的分级和设置、设计和管理。2015-04-01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的分级和设置、设计和管理。2015-04-01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的分级和设置、设计和管理。2015-04-01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实现水质监测的自动化和现代化,以期达到地表水水质预警监测、污染源总量监测与控制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的研制生产以及性能检验、选型使用、日常校核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前执行的《水质 凯氏氮的测定 蒸馏光度法》(GB 11891─89),使用凯氏氮瓶消解样品,再蒸馏生成的氨,进行测定。操作繁琐,不宜批量分析测定。 本标准采用缩口高腰烧杯消解样品,消解后的样品用次溴酸钠氧化成亚硝酸盐,以亚硝酸盐氮的形式测定凯氏氮,省去了用凯氏氮瓶消解、蒸馏氨的繁琐操作,适于批量分析测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防水材料;5.防水设计;6.防水施工;7.质量验收。本规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30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处理剂分会(SAC/TC 63/SC 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琳、邵宏谦、白莹。
本标准是根据气相分子吸收原理制定的,是在絡合能力较强的柠檬酸介质中将亚硝酸盐分解成二氧化氮转至气相测定的方法。由于柠檬酸的絡合及气液分离两者的作用,测定的同时就使干扰离子、样品颜色及悬浮物的干扰得到了消除,所以大多数样品不需要进行予处理,使方法操作简便、快速。本法所用化学试剂无毒害,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是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法。 方法灵敏、准确、测定范围宽,*检出限0.002mg/L,测定上限达数百mg/L,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以及工业污水的测定。 本标准由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负责起草。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淳安县环境监测站等单位参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本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以第1392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处理剂分会(SAC/TC 63/SC 5)归口。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实现水质监测的自动化和现代化,以期达到地表水水质预警监测、污染源总量监测与控制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总有机碳水质自动分析仪的研制生产以及性能检验、选型使用、日常校核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和污水中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测定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上、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