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2.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3.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标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6.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7.灭火器的减配系数;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9.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共分为11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接地装置分项工程、引下线分项工程、接闪器分项工程、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和工程质量验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952-2013):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11117号)的要求,由湖南省防雷中心和河北省防雷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952-2013):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农村民居防雷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雷电防护技术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后经审查定稿。
10CX50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所介绍的系统是根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检测消防设备电源的电压、剩余电流等参数,判断电源是否存在故障并进行报警、记录。可有效避免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由于电源故障而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保障消防联动系统的可靠性。 图集内容主要包括系统图、电路图、原理图和工程示例等。介绍了电源监控模块、剩余电流检测模块和电源及剩余电流监控模块用于监测双电源供电系统和防排烟机、水泵等消防设备电源的接线方式,供设计施工人员参考使用。
为了规范应用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 386:2014):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 386:2014):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中设置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 386:2014):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由本社编。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并发布,编号为CECS196∶2006,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是一项新的协会标准,是对我国防水工程标准体系的一个补充,有利于提高我国防水工程的水平,对保证室内防水工程质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室内厕浴间、厨房、浴室、水池、游泳池等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本标准修改采用IS0 6790:1986《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IS0 6790:1986重新起草,在附录B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0 6790:1986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IS0 6790:1986时,本标准进行了以下技术性修改: ——增加了第2章内容,将国际标准引言中的要求部分作为本章的内容,其后各章的章、条号对应国际标准相关前一章的章、条号,图形符号的对应关系在说明栏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增加了基本符号、辅助符号、单独使用的符号、组合图形符号举例(表1~表4说明栏内未标识IS0条款号的符号); ——修改了IS0 6790:1986的5.9所示符号(见本标准6-10所示符号); ——删除了IS0 6790:1986中3.2.1、3.2.2符号名称的脚注内容“按IS0 3941命名”(见本标准4-05、4-06符号);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本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编制时参考了BS8414—1:2002《建筑外包覆系统的防火性能第1部分:适用于建筑表面非承重外包覆系统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 13/SC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辉、田亮、卓萍、张晓颖、赵璧、韩伟平、项凯、胡胜利、吴颖捷、季广其、赵成刚、崔荣华、黄振利、唐路林、李建波、朱春玲、王建强、胡永腾、张志敏。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请注意,本部分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GA/T669《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分为11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安全技术要求; ——第3部分:前端信息采集技术要求; ——第4部分: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第6部分:视音频显示、存储、播放技术要求; ——第7部分: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第8部分:传输平台技术要求; ——第9部分:卡口信息识别、比对、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无线视音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第11部分:关键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本部分是GA/T 669的第9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科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分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现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处理工程、块材防腐蚀工程、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沥青类防腐蚀工程、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涂料类防腐蚀工程、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