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量刑政策和量刑研究进行了极具原创性和建设性的反思。 大量的学术研究和改革工作一直致力于解决量刑决策的 问题 。但它仍然是个谜。这是因为在该领域,要么急于提出各种改革方案,要么否认改革的必要性。然而,这种急于宣布规范解决方案的态度阻碍了对日常量刑工作现实的更深入理解。学术和政策思维由法律形式主义的假设所主导,并笼罩在更广泛的自主个人主义范式中。相反,将量刑重新定义为一个社会过程,可以使决策的概念更加深入,从而为可能的改革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三个关键特质揭示了量刑是一个社会过程。,量刑不可避免地具有阐释性。其次,量刑决策实际上不是由法官个人独自决定的单一时刻,而是一系列从业者合作作出贡献的过程。第三,量刑具有表演性,展现了文化所期待的角色和品格。
本书从讨论有关公司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理论基础开始,探究了死抱自由市场契约理论的后果,后果之一就是缺乏本质上十分强有力的监管控制。基于比较法的视野,本书对集团治理概念的缺失进行了评论,并分析了这种缺失给相关法律冲突带来的后果。书中强调了由跨国公司带来的全球化的某些悲剧性后果,包括收入的两极分化和对环境的损害,并提出一个可行的法律框架来阻止未来损害的发生。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公司法是民商法中活跃的组成部分之一,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但却殊为困难。作者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既不是要求公司法理论被动地跟从公司法实践,也不是要求公司法实践必须遵从某种学术理论,而是要求公司法理论必须保持足够的张力,既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又能够解决复杂的实践问题。在多年从事的公司法教学、科研活动中,笔者接触过许多法官、律师和企业家,接触了不少公司法案例。作者发现,人们对公司法个案提出不同观点,主要来源于对公司法理论的不同理解。或许可以说,如果忽视了公司法基本理论,我们将永远沉浸于对公司纠纷的个案解决,无法实现公司法理论的升华。如果忽视了公司法基本理论,我们将不得不进行大量重复作业,这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还徒增了研习公司法的困难。因此,正确阐述公
已有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多是动态性研究,即对控制权的形成与转让过程的研究(俗称“并购”问题研究),本书的研究是静态性的研究,即把“控制权”当作一个细胞的研究。 控制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的股份,控制权的市场价值是控制权人对他人出资资产的控制能力。正确识别上市公司控制权,必须善于正确识别隐形控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控制权的表现形式。 单一化的国有投资主体、权利的高度集中和非流通性是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三大基本特征。我国上市公司特殊股权结构的形成根源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环境和股票发行上市的行政管理体制。股权的高度集中并非中国的发明专利。在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较高程度上集中于国有持股人手中,较之于股权高度分散,并非弊大于利。我国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基本矛盾并
《公司章程论》由常健编著。 公司章程又被称为 公司宪章 ,公司章程功能的发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司行为约束与治理的有效手段;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律亦是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公司章程论》在明确公司本质为股东投资工具的前提下,以公司章程的功能为研究核心,在对我国公司章程制度的历史进行分析和对学术界提出完善公司章程制度的改革方案以及2005年《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公司章程制度功能弱化的根源,提出我国公司章程制度功能发挥的前提在于股东自治,只有在股东自治的基础上公司章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
这是“八方律师联盟”奉献给广大同仁、广大读者的第二部作品。 从成立时,八方联盟就定下一个目标:每年选择一个题目,召开一次研讨会,出一本书。2006年,八方联盟在南京举办了“资产证券化研讨会”,会议结束后不久,一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业务》就摆上了书店的橱柜,成为了国内为数不多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的著作。 2007年5月11—12日,“八方律师联盟”在重庆召开了公司法研讨会,研讨会收到论文共51篇。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包头、青岛、太原、南京、深圳的十个联盟成员单位的58位律师出席了这次会议,共同对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这本小册子收集的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文章。 与“前沿”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公司法问题显得有点“老生常谈”,但它却是律师在日常
我国于1993年年底制定的公司法是为了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这里译出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为了提供一种参考,用以和我国的公司法作一种比较研究。 我们在这里仅仅从公司这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和经营权的发离,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这一点来对比我国和美国特拉华州的这两部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可以在主要方面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几年来,众说纷纭探计律师出书热,我不禁想起一句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建立学习型律师队伍,无论从律师行业建设,还是国家法治建设,都应该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宏伟规划,律师出版专著,恰恰说明律师的理论与实践功底达到了一定层次,恰恰是律师学习型队伍建设的一种表现。而作为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的潘公明律师,竟然能在百忙中出版自己的专著,学习型队伍的影响可谓深远。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而在这部法律中,将管理人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可以说是对中国律师增加了责任,开拓了市场。律师在企业破产中大有所为。这本书的内容为律师今后办理破产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破产法在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是律师甚至其它担任管理人的单
全书共由九章构成。章为导论,主要回顾了公司登记与公司登记立法演进的历史,研究了公司登记的内涵、外延、特点及种类,分析了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的现状及意义。第二章是对公司登记立法价值取向的研究。 该章首先分析了法的价值体系的各构成要素,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立法的特性,公司登记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选择应当是安全和效率。第三章是对公司登记的功能与性质的分析。第四章是对公司登记效力的分析与研究。第五章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的研究。第六章是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探讨。第七章是关于公司登记程序的研究。作者根据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及部分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关于我国公司登记电子化进程的一些具体建议。第八章是对瑕疵公司登记民事责任的研究。第九章是完善我国公司登记立法的总体性思考。
作者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的了;对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思考,屈指算来,也有六七年了。2003年,在作者的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从法理学和公司法学意义上对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进行过比较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但作者总感到问题并没有完结,研究结论并不令人解渴,还意犹未尽,还需进行创新性与持续性的研究。这是要向读者朋友们交代的本书的基本由来。 摆在读者面前的本书,虽然研究的是一项法律制度,一种新兴而时的社会职业,一种法律现象,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是法学著作,而是一本社会学方面的专著,是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制度社会学博士后研究的工作报告。2001年2月,作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李汉林教授作为第八届全国青联委员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大陆杰出青年元宵访问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挑战?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企业家法律书柜》丛书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经营运作展开。本套丛书从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具体案例来阐释中国企业经营运作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通过对典型法律风险问题的深度分析,将相关的法律问题串联在一起,以利企业管理者触类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书由总论和三个部分共16章构成,总论部分阐述了法律体系与公司治理、公司的价值及竞争力之间的内在关系。 篇则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善论述了董事会的改革。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上来说,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 本书第二篇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和证券法改革进行了比较研究。公司治理水平决定是公司的竞争力和能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企业激烈的国际竞争,考验着各国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方面创新的能力。 本书第三篇是对机构股东能动主义和证券公益民事诉讼的专题研究。机构股东能动主义和证券公益民事诉讼,是新发展起来的两个公司治理机制,它是随着股东机构化,证券是民事诉讼职业化、公益化而出现的两个新兴的治理力量。
建湘博士的这部专著是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补充完善而成的。从博士论文选题、写作到答辩,再到本书的出版,他阅读了大量资料文献,搜集了众多案例,反复推敲,数易其稿。本书不仅在理论上论述充分,有许多独到见解,更为重要的是密切联系实际。特别是全书的落脚点放在对我国公司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策,对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问题分析得较深入和透彻。具体地说,本书*的特点有三: 系统性。本书结构完整,逻辑清晰。前三章由公司纠纷到公司诉讼,并指出主要有三种诉讼关系;第四、五、六章分别论述三种类型公司诉讼;后一章论述完善公司诉讼的途径和建议。全书呈现“总一分一总”结构关系。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对我国公司诉讼法律问题获得整体性的了解。 全面性。,本书反映了我国公司诉讼方面的*立法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公从广泛关注的一部法律,它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理解公司法的内容,掌握公司法律知识,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全面覆盖以下内容: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更是法制经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保证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互相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不平等、不公平现象。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成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举足轻重。公司不仅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还是现代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不规范,市场竞争激烈,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立法理念和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防止滥设公司转为方便设立公司;从侧重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向方便各种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转变;从强调事先规制到加强事后救济;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 21世纪商法论坛第六届国际学术会议《实践中的公司法》为学术主题,重点讨论了公司诉讼、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包括公司僵局的处理)、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设立中的问题和股权的确认与转让问题、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本次学术会议实现了海内外商法学者、专家与法官的交流,形成了对上述问题的共识,本书即是这次学术会议的成果。本书的出版会使人们更好地把握实践中公司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必将促进学界和司法界对实践中公司法的深入研究。
本书共由绪言以及六个篇章组成。 在绪言中,本书的原作者阐述了调查并撰写该文的目的、意义和方法。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少规制社会经济关系的成文法律。近代以来,西风东渐,现代意义上的工商经营组织--公司的引进,改变了中国单丁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来组织社会经济的落后局面。特别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经济的基本大法--《*民法》的颁行,极大冲击了中国固有的商业习惯,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商业习惯不可能随着一部民法出现,瞬间自我调整,长久交易习惯巨大的惯性必将与刚刚出台的制定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冲突。本书作者就是从一个侧面将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就是关于合伙股东的民事责任,其民法规定与商业习惯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民法》第六百八一条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