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 王在法下 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 王在法下 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中国法制史概要》是公认的法制史名著,堪称以近代部门法理论研究法制史的经典性著作。本书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不同,着重按照法律门类系统梳理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本书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几十年来,这部著作影响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
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公法系列教材之一,依据*高等教育司制订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国法制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编撰。在总结教学科研和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书充分利用文献档案资料和文物考古材料,广泛吸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成果,试图反映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新水平。 全书共分十二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基本脉络,从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简明掂要地阐述了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其主要特点是篇幅精练,内容简明,突出重点难点,力图客观叙述法制历史,尽量减少作者主观评判,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理论分析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学生作为学
本书关注中世纪的法律叙事。分为三编:第一编 王国的法:英格兰。第二编 城市的法:威尼斯。第三编 社会生活中的法:行会。中世纪很遥远。它的遥远,还不仅仅在于时间与空间的差异,史料的欠缺与残破更是给遥远铺上了一层水雾。与中世纪时期作品的对话需要想像力,要在不确信中寻找确信。面对支离破碎的拉丁文残卷和欧洲地方化的语言断片,研究者不得不发动脑力去补全,去倾听,然后又忍不住发问。这样一个遥远的中世纪,随着研究的进展,呈现出越发清晰的轮廓。无论这种轮廓是来自后世的建构亦或想象,还是本样如此,在图片、资料、文献的不断解说中,中世纪成为可以碰触与讨论的具象物。我们看到,那个时代人们的国家与社会、制度与生活、忧伤与快乐不断重塑起来。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本书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罗马法的产生、发展以及被西欧各国所继受的过程。本书按照时间顺序,从《十二表法》之前的原始时代和上古时代的 市民法 开始,分别重点介绍了《十二表法》时期的罗马法、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法和古典时期的罗马法,最后又概括介绍了罗马法在后古典时期至优士丁尼法的发展、优士丁尼法以及西欧各国对优士丁尼法的继受。这一以时间先后顺序为基础的体例安排使读者对罗马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有一个整体性认识,因此被德国法学专业的学生奉为推荐阅读之书。
本书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德国1965年至1985年是法理论发展的高峰的诸多理论立场和主张:法律论题学、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商谈理路、法律科学理论,法与社会科学、系统论、马克思主义法理论、政治法理论、纯粹法理论、法律逻辑和道义逻辑、法律信息学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理论对法和法学学家的重要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本文中维亚克尔以德国民法为例,尝试揭示欧洲伟大民法典的社会模式及其变迁。他指出,西欧与中欧各国民法典的实质伦理学前提,都是古典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一战以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上的自由伦理向实质上的社会责任伦理的回归,而一系列 社会法 立法也抛弃了古典私法秩序的原理。但维氏也认为,通过记取一种法律文化存在条件的思想家和实务家们,私法科学将从危险中再次站立起来。本文甫一问世即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就维亚克尔提出的关于私法典社会模式变迁的论题,相关争论迄今未绝。
汉代是中国中古时期经济发展的个高潮期,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影响颇深。其法律既承袭了先秦法制,又有极大发展。 由冯卓慧所著的《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依据原始资料汉简,又印证于史籍,梳理了汉代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汉代的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及汉代的对外贸易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本书在写作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尽可能利用出土文献,再佐证以文献史籍,在史实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二是依罗马私法体系梳理,全书层次清晰,且贯穿了比较法史的思维方式。 《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通过史实为中国民法溯源,驳斥了“中国古代无民事法律”的偏见,是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著作。
1942年的1月,庞德受圣母大学法学院之邀,依次发表了题为《何谓自然法》《理性与强力》《法制史上的自然法》及《哲理法学派的未来》的四篇系列演讲。后来,这四篇演讲以《自然法的复兴》的名义予以出版。该书围绕 自然法 这一核心概念,细致梳理从古希腊到现代政治哲学有关自然法的哲学阐释。庞德从社会学法学的学术立场出发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进行了客观中立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另外,庞德还吸收了多种法学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并加以整合,进而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观点。这种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方法无疑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提供了新的学术滋养。
《非常法史(历史上的法律趣事)》编著者六典。《非常法史(历史上的法律趣事)》内容提要:本书分四部分,部分:法史奇闻笑古今。发掘法律史上鲜为人知的奇闻趣事,对读者有所启迪。第二部分:千秋法治谁引领。讲述法律史上传奇人物故事,读之令人扼腕,一唱三叹。使读者在获取历史知识的同时,或悲天悯人,或感慨奠名。第三部分:叱咤风云法天下。介绍法律史上的实践者的所作所为,使人们在轻松阅读中掌握历史。第四部分:法海溯源踏浪行。刨根问底,生动揭示一些律法的来龙去脉与鲜为人知的故事。
本书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一部优秀教材,在体例和内容上较以往的相关教材而言多有创新之处。在体例上打破惯例,未按王朝更替或思想家为章节编排,而是独辟蹊径,采取形成与演变概述,主要的法律观和法律学说与现代法律观相衔接的安排,着重阐述了六种法律感念,十大法律学说,突出了法律思想的内容,史料详实,论证充分,并注意与西方同时期法律思想相对照,对传统法律观的显示存在、影响及其转化、更新等作了丰富的讨论。
《手的失窃案》作为法制史的权威经典作品,其成功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其高度的学术水平和理论深度,更在于它具有远超一般学术著作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作者为了让普通读者也能通过阅读理解法制史的核心历史课题,假设了一个法律案例:“手的失窃案”。当人的手离开了人体以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问题?离开了身体的那部分东西究竟算什么?而且它又属于谁?本书在对争夺他人身上切除的手臂这一虚拟故事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不仅对该看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对围绕肉体的法学理论展开了全新的探究。本书观点新颖,叙述有趣,是名副其实的“学术畅销书”,已译成意大利语(2003年)、日语(2004年)。本书自问世后广受欢迎,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让普通人都看得懂并觉得有趣的法制史图书”。
对于外籍学生来说,在意大利学习法律首要面临的还是语言问题。毕竟,仅仅掌握日常的意大利语是远远不够的,每位学生都必须在三年的博士课程结束后可以熟练地使用意大利语写作。因此,在博士学习期间,语言的学习占据了相当的比重。 如果意大利语不好,上课就是一个极为痛苦的过程。记得入学后的节课,任课教授恰好是我的导师F.D.Busnelli教授。虽然课前已经做好了十二分的准备,但课堂上还是一句话都听不懂,脑子仿佛陷入了停滞状态。但这还不是痛苦的时候,意大利的课堂上教授经常会提问并要求每个同学作答。当时我急得满脸通红,恨不能找个地洞钻下去。类似的经历在随后的一年里时有发生。因为上课不能听懂,则课下的学习就至关重要了。我通常会厚着脸皮向教授借笔记,然后不懂的单词查词典。但即便了解每个单词的意思,文章的含
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基础学科之一。一般认为,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本质及表现形式;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简言之,外国法制史不仅要说明这些法律制度“是什么”,还要揭示其背后的“为什么”。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由于外国法制史选择的是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加以阐述,在研究的地区利国别范围上并不能等同于世界法制史,同时,它也不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对历史规律的总结和把握十分重要,外国法制
民国时期的契约制度,是清末修律以来法律制度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本书关注的焦点 在于该时期契约制度的各种“变化”:国家契约法是否发生了近代化的实质性变化,何时、通过 何种途径、何种方式进行近代化;民间的契约实践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变化与国家契约法的近代 化是同步,还是存在冲突;司法机关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通过对传统与近代、国家法与民间 实践等方面的考察。描述出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一个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