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 边沁创作的法学著作,1789年首次出版。开篇即介绍了作者的功利主义思想,并将伦理与立法原则相联系,力求找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平衡点。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贯穿全书,声称 功利原理是本书的基石 。他认为,人性的规律就是追求快乐、躲避痛苦,而快乐指的就是 功利 。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边沁构思的一部讨论立法原则的著作的导论。提出要依据人行为的效果而不是根据行为的动机来判断行为的好坏。政府的主要活动是立法,立法的目的也同样是为了增进人们的幸福。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还提出了惩罚的原则,即犯罪者由于受惩罚而遭受的损失必须大于他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利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从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始,我国宪法制度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起经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此后,根据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需要,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
本书自初次刊行以来,业经10年。这10年是各国宪法变动比较剧烈的一个期间:或则修改旧宪;或则另制新宪;或则宪法条文虽未修改,而政制的实际已经大变。此种变动的内容如何,其对于立宪主义的影响又如何,固为本书读者所急应了解者;本书的订正及补充乃亦刻不容缓。 此次增订,在将10年来各国宪法上的变动,以及新近的政治理论,择要论列。增删之处殊不为少;但本书原有的体裁,除末编外,大体上并未改易。原书本将中国制宪问题的经过,附于第五编中叙述;今因制宪问题在中国又多10年的历史,且国民政府的存在已历10有2年,其现行政治机构,亦有阐明的必要,故特新增一编,名为 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 本书初版序中,曾谓: 十数年来,国人对于宪法问题及宪法学的兴趣,总算比较浓厚;然因坊间缺乏参考书籍,普通学子以及一般
美国的政客和美国人民,当然还有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常常认为美国是世界上伟大的民主国家,但本书却以一个外国人独有的视角,揭示出美国民主制度内在的种种吊诡和悖论 这些都是美国人 灯下黑 常常看不见的: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际是非常不民主的。本书写道,一方面,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强调政治体制要能确保谨慎、协商,制衡以及三权分立 在这样一个制度中, 人民 被赋予非常有限的角色。另一方面,很多的激进民主派则坚持要由 人民 而且只能是 人民 来统治国家。结果就形成一个内部充满矛盾至今仍纠缠不清的政治体制:非由选举产生且无须政治问责的法院的法官大人们却常常以法律的名义行使终的政治决定权;对人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则有诸多严苛的限制。
中国社会自1949年之后经历了剧烈转型,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现行 八二宪法 文本屡经修改,其文本的背景与制定时也完全不同,同样的条款在变迁的社会情势下,规范意涵自然大不相同。对 八二宪法 的解释需进行历史、文本与现实的三重融合:一方面,需回到历史,对宪法规范的原初含义进行原旨主义的解读;另一方面,需关切社会现实的变化。这就需要在文本的基础上,将历史的视域与当下的视域融合到一起,在 宪法变迁 的视角下,讲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转型的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对现行《宪法》进行解释。需要有一种理论,能够兼顾宪法的相对恒定性与动态生长性,从而具有回应社会变迁的能力,这对中国而言,尤其如此。一种 以宪法变迁为基础的宪法教义学 和 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 就成为转型中国宪法理论构建
《宪法学(第四版)》是集理论性、规范性、教学性于一体的优秀法学教材。作者以宪法学总论和分论的形式,从中国国情出发,针对现实宪法问题,于博采众长基础上发掘中国制度特色,在传统知识讲评中突出主流观点,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制度从宏观与微观角度进行细致讲述,条理清晰,易于掌握,对于引导学生与读者形成正确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大有裨益。 第四版中,作者根据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与相关立法变化,结合学科发展,增删、调整相关内容,突出宪法修正案所带来的规范和理论的新变化,突出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理论的新特色,突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新动向和新思路,务求表述宪法学教育的现实,满足宪法学教学之急需。
传统安全领域包括领土、军事、国防、政治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风险日益突出,国家安全延展至数据、基因、卫生、能源、生态、网络、生物、太空、深海、极地等非传统领域。 这些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风险形态和形式相较于传统安全领域更为隐蔽,不为社会公众所认知。 即使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全球规制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规则体系和治理架构不甚完备,各国普遍共识较为缺乏。 本书围绕非传统安全领域展开研究,从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视角,分析和讨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 风险挑战和法治应对。 本书的读者可以是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理论界、司法界及实务界的专家人士。
本书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提供全面的宪法知识解读,采用彩图场景加法条的立体阐述模式,有利于读者在相对轻松、活泼的氛围中迅速了解中国宪法知识。 第二版主要修订如下: 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本次修订增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帮助读者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义,理解宪法的重要意义。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等重要知识点,完整全面地介绍公民应知应会的宪法知识。 在结构方面,本次修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文本,分 序言和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来系统介绍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此外,结合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就、新发展,对部分内容进
宪法学是我国法学理论体系中比较成熟的学科,但受到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和宪法实践的影响,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始终无法摆脱宪法条文诠释的束缚,关于宪法现象自身的原理性构造很不成熟。近十年来,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比较宪法学深入发展的基础上,对传统宪法学的学科体系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改造,对于一些与宪法现象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宪法学学科建设的基础问题都开展了很好的探索,形成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新特点,特别是对宪法制度、宪法行为、宪法程序、宪法责任、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等等问题,在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推动现行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学术建议,本书将详细介绍近十年来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动向。
《宪法学教学案例研析》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尽量与《宪法学》一书的顺序相对应,尽可能每部分中都能有相应的案例或相关的事件介绍及其评析;第二,我们在选取案例时没有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案例”,而将一些对理解宪法特别有意义的历史的和当代的事件也作为案例加以评析介绍;第三,我们在选取案例时注意加强了与公安机关有密切关系的案例的分量;第四,在评析部分,我们尽可能提纲挈领地罗列了要点,以便学生能迅速掌握案例。
本书按照本学科通常的体系,列出80~100个问题(基本涵盖本章涉及的基本、重大、争议问题或者前沿问题,统称“关键问题”),然后每个问题以5000字以内的篇幅进行整理回答。每个回答都逻辑清楚、体系全面、思路开阔,是一个内容完整、丰富的高度概括的小短篇论文。每篇还提供了进一步阅读、研究的线索,每篇都附录了各大法学院历年考研和考博在此专题上所出的真题。
宪法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必然要 求国家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家应何时作为?应有哪些 作为?又应如何作为?对于这些问题,经济学、政治 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皆会做出各自的判断。陈征编 著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界限》的核心内容 则是如何从宪法学角度回应上述问题。
宪法事例的形成,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虽然不存在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但通过这些宪法事例推进和影响了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的立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未来也必将推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化。因此这些宪法事例是中国社会内在的宪法诉求,是宪法理念的深刻体现,是宪法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的深刻体现,是宪法核心价值的深刻体现。这些是他们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根本原因。
《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宪法审查研究》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指针,回答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是社会公权力行为"、"社会公权力行为何以接受宪法审查"以及"如何对社会公权力行为进行宪法审查"。具体涵盖:确定社会公权力行为的性质与类型,诠释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划定宪法审查权对社会公权力的介入尺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模式的具体构建,并对实践中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事件进行典型分析。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constitutional law is a conception which has almost been accepted by all sovereign countries. Either a written constitution or an unwritten constitution, has influenced the people's lives and political activities in a sovereign country. There have been different models of exercising constitutional law based on different legal cultures. We have been familiar with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the US,German Basic Law and French Constitution of 1958 in the traditional meaning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outh Africa , British Human Rights Law in the modem sense.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
宪法事例的形成,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虽然不存在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但通过这些宪法事例,推进和影响了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的立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未来也必然推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化。因为这些宪法事例是中国社会内在的宪法诉求,是宪法理念的深刻体现,是宪法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的深刻体现,是宪法核心价值的深刻体现。这是它们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