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受立案制度、侦查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机制。 落实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取证规则。 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信息化应用,完善办案协作等制度。 根据新出台的监察法,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本书由三部分组成。 部分,介绍专利审查意见的基本内容,以及专利代理师答复工作的 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就审查意见中常见意见类型、引用法条进行分析,每一节由 针对理由、应对策略和案例解析3 个部分组成,其中,针对理由是指《审查 意见通知书》中,针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可 能驳回本申请。应对策略是笔者根据自身经验,结合行业前辈的指点,总 结出的可能有用的方法。案例解析则是通过介绍真实案例,便于大家理解 相应兵法该如何使用,从而可以借助本书的阐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在 今后具体的工作环境中,形成属于每个人自己的独特答复思路。 第三部分,就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内容进行展开,创造性问题 是发明专利申请常会遇到的驳回理由,由于创造性问题的应对策略较多,为 了充分向大家介绍
本书是德国法学家拉伦茨1966年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演讲。这是一篇驳论,它所反驳的是另一位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于1847年同样是在柏林法学会做的著名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拉伦茨在本演讲中认为:法学对于法律实践而言不可或缺,同时法学也依赖于法律实践。他从解释法律、发展法律的角度对法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局限于实在法,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生活关系,而这种研究对于立法来说同样不可或缺。
《天下 修行:生命的证悟》主要是印度文豪泰戈尔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集,实质上是泰戈尔向西方人介绍印度古文明与文化的文集,归根到底是泰戈尔在国内外讲学时阐述的以《奥义书》为主要来源的思想观点汇聚。泰戈尔在这本书中,以印度独特的宗教精神和思想观念为基石,展开他关于亲证人生的深刻思索。《天下 修行:生命的证悟》有八篇正文,正文部分分别探讨了个体与宇宙关系、灵魂意识、恶、自我、爱、行动与亲证、美和无限的问题,系统的论述了泰戈尔的人生观、世界观、宗教观。泰戈尔用诗一般的语言来阐释一个个高深莫测的哲学话题,也是他本人对灵魂的体验及对生命的证悟,附录部分是泰戈尔生平年表。
本书篇幅不长,通过一件司法案件再现了清代中期普通人在宏大的 、严密的制度下如何生存。作者在僵化的史料背后,试图重新塑造逝去的历史中的人物的生命。通过具体的描述,使我们真正进入一直靠抽象的概念理解的乡村世界,走进普通人的生活和他们的苦难与现实中。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再现了十八世纪中国司法制度的优越:理性官僚组织之严密、文书系统、审讯程序、破案限期、法医制度等等。但也指出了其局限性:刑讯始终是司法制度内的“标配”之一;法医地位极低,其专业意见被官员随心所欲地利用或扭曲。比较十八世纪中西方的司法制度,之所以中国在十八世纪没有像欧洲一样放弃刑讯制度是因为传统中国的案件审判需以招供作为结案的标志,而当时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欧洲大陆证据法的应用则促使了刑讯的废除。
莱因哈德 齐默曼编著的《德国新债法:历史与比较的视角》是对德国新债法的权威评述;同时也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对立法改革进行了分析。本书试图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分析德国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参照物是《欧洲合同法原则》,该原则是对欧洲合同法之真正核心的学术阐释。进而,该原则还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系密切;实际上,《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前两部分中,至少有132个条文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为模板的。
为了减少这些不幸的发生,需要大家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在我们每个人身边,既是规范我们行为的标准,也是保护我们权利的武器。在开始成熟的花季里,你们要学法、守法,拒绝实施或参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你们要知法、用法,增强保护自己的能力。 我们是检察官,是未成年人的朋友,保护大家是我们的职责。今天,我们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自护技巧汇编成这样一本本小书,把法律送进校园,送到你的身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伴随你长大成人!
一、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所指的"刑事预审"与域外所称的"刑事预审"在概念上并不一致的问题,本书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对刑事预审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位。 二、厘清了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并指出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必须依法准确适用。 三、明确指出刑事预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而且应当是一种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 四、在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域外司法令状制度适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设计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阶段性改革方案。 五、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整体方案,即建立一个由预审法官主导并具备程序性司法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