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立足于司法实务,综合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三个维度,分章阐述走私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第二、第三、第四章对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研究,分别为 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 通关走私 绕关走私 。各个具体走私罪名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通过专设 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 一章,一方面从整体上论证走私犯罪对象的内涵、类型以及不同对象的竞合关系,另一方面也分析不同走私对象及其数额各自的认定思路。而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是司法实践中两种基本走私方式,二者在走私手法、案件特征、证据结构、事实认定思路、常见疑难问题等方面都有各自特征。区分以上两种走私方式并进行分别研究,更贴近司法实务。在具体分析时,既探讨二者个性问题,如通关走私中常见的单位犯罪、绕关走私中疑难的财物处置;也探讨共性问题
当前,证券等金融犯罪的有效治理得到了国家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 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然而在当下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制度改革方兴未艾,国家逐步完善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制度,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逐年增加。相关证券犯罪刑法规范的科学适用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治理效果。本书基于刑法规范的适用,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分析,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书采用实证分析等方法,对证券犯罪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提炼出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的裁判规则;从理论构建的
本书是法国经济刑法学的重量级经典教科书,主要面向经济法学生(硕土、博士),也面向相关从业人员(律师、法官、会计师、审计师、商业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本书自出版以来深受高校教师、法科学生和法律实践工作从业者的高度认可,对构建法国经济刑法的内容体系和基础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总共已出版11版次,每次修订都紧密结合立法改革和司法判例发展的新近情况,回应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长盛不衰。 《法国经济刑法》虽定位为教科书,但并未局限于具体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注释,而是从法律史、刑法哲学的高度,对经济刑法的基础理论展开讨论,综合多种立法渊源和判例解释,对 经济刑法 这一高密度主题进行了综合概述。 首先,本书作者作为法国经济刑法发展的见证者和亲历者,通过详实的史料整理、
《走私罪研究(第2版)》是笔者张大春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完成的。 《走私罪研究(第2版)》立足于法定犯的视野,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对走私罪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同时兼顾社会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意义上的走私犯罪。通过对走私罪基本问题的研究,构建了走私罪的基础理论框架。在走私犯罪构成上对客体、走私行为、因果关系、单位主体等诸多争论问题进行了剖析,在走私犯罪形态中对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等大量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在走私罪的刑罚适用中对刑罚根据、配刑原则、量刑标准等无人涉猎领域作了详细论证,结合《刑法》修订和*司法解释,在吸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走私个罪进行了界定,后针对现行立法的缺陷,对走私罪的立法完善阐明自己独到的见解。首次提出了走私罪中的片面共犯、承继共犯、准承继共犯、徐行犯、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刑法系列》结合《立案追诉标准(二)》和《补充规定》中规定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适用以及司法实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全面阐述。对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准确认定、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高办案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广大公安司法工作者重要的工作参考书,也是法学界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本书由孟庆丰等主编。
????赵路编著的《指引办案思路的新型工具书3·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卷》紧密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归纳提炼出百余个司法典型疑难问题并作出精准解析,同时附以具有权威性的指导、参考案例对同类案件的案情、诉辩情况、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核心要素加以介绍,以帮助读者寻求破解疑难问题的办案思路、标准和尺度。本书还提供了各类型纠纷全面、准确的办案依据。本书所提炼的法律适用问题凸显典型性、疑难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参考性,特别适合公检法人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 ???
本书由长期担任人民法院领导工作的资深大法官主编,熟谙该法及其相关规范的有关专家编纂。 以该法及其配套规章 和*司法解释为经,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文为纬,全面系统地分解集成。 循法条之间逻辑联系,分解组合成若干法律问题,通过迅速查检到所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集成在手,别无他求!”希望本书能成为广大读者方便查询、准确理解法律与适用法律的良师益友。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实践,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而现在应该转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了。为此,需要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改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从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保护主义。与此相适应,应当摒弃单一刑事主义,而采取综合治理主义。当务之急是对交易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治理模式从严苛转向宽和,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