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中,合同解除制度的改动较多,变革较大。本书将我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在全球适用广、影响大的国际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较,以经典和热点案例贯穿本书始终,更为直观的比较合同解除制度在三个法律文本的异同,阐述合同解除制度的内核、适用价值和发展趋势,为具有争议性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解释提供思路指引。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为依据,紧密结合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的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有关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把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系统阐释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基本上按照我国《合同法》的逻辑结构编制教材的体例,适当增加实际需要的内容,分为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流转、合同保障、合同责任和有名合同五编,共十六章,全面阐释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和具体规则。在内容上力求对我国《合J司法》的理论和实际应用规则作出全面、准确的阐释,在理论体系上具有创新性,能够适应新世纪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为了能够使教师和学生在学习中把合同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本书每一章的各节
《债法》既是高等院校法律、经贸、管理、财会、金融等专业的理想教材,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大公民了解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的理想读本。债法是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债法》按照债法总论、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这一顺序,主要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和转移、债的消灭、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和各种具体的合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等等,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上述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每章之后附有复习题和思考案例,便于读者学习和研究。
当代合同法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以意思自治与形式主义为核心特征的传统合同法体系,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与交易形式的巨大调整,以致于1974年美国学者格兰特 吉尔莫发出合同已经"死亡"的论断。此后,在合同法领域不断涌现新的合同理论,试图使合同法重新焕发生机,其中,由麦克尼尔提出的关系合同理论以其深刻的洞察力和宏大的理论建构力被认为是ZUI有发展前途的合同法理论之一。该理论的核心是认为应当区分传统的个别性合同与现代的关系性合同,超出承诺与合意的范畴,从合同背后的社会关系以及共同体规范中寻找现代关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规律支配着各种经营行为。交易的产生,是基于交易双方对交易条件均能接受。而合同,则正是这些由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条件。合同是经营活动的必由之路,经营活动多以采购合同开始,并通过销售合同实现利润。通过合同所构成的桥梁,各类资源得以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长期以来,合同研究要么附属于合同法,要么附属于法律文书,因而隔靴搔痒,难以深入。合同作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并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而变化。而律师介入合同事务,则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并随着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客户需求的变化而调整工作内容。如何在各种条件的约束下,通过合同文本以及对合同签订、履行行为的管理,实现企业交易利益的*化和交易风险的*小化,是法律人必须
合同民刑交叉错位的欺诈形态、合同民刑交叉错位的形态、合同民刑交叉错位的原因与危害、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治理分析、许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治理分析、周某骗取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案的治理分析、民刑交叉错位治理观点的不足与改善等。
本书是一部打破我国债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别编写教材的习惯、将债法的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将合同法纳入债法体系中的创新性民法教材,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律院校开设债法课程的需求。作者在教材的编写中,也注意将深厚的民法理论修养与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使本书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指导意义。全书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介绍债与债法、债的流转和债的保障;分则主要介绍合同法规则,同时也介绍了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本书体系科学,内容全面,每一节都设有反映知识点的典型案例,通俗易懂,便于教学使用。
黄茂荣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其个人著作及理论对中国民法学界新老学者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其民法理论方面的著作也已在大陆出版多部,并多次再版。本系列作为其多年民法理论的积累和拓展,除保留了其一贯的民法理论脉络,也吸收了*的民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和*判例等。债权一直是黄教授研究的重点,本书作为其民法系列的第四册,主要阐述和探讨了无因管理问题,将为我国民法界重要借鉴。
1999年4月21日公布并业于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增修删的条文共达234条,占原条文38%,修正幅度极为广泛。此次修正将台湾社会影深远,无庸置疑。在修正过程中,作者曾多次参与“法务部”所举办的公听会,试图争取部分有争议条文内容的再修正,虽然若干条文,未能变便,也留下许多尚待讨论、可供评述之空间,由相关工会以此一理论基础,游说“立法委员”,终能在民法债编者修正条文关于2000年5月5日生效的关一天,三读能过修正“民法债编施行法”第36条为:“本施行法自民法债编施行之日施行。民法债编修正条文及本施行修正条文自2000年5月5日施行。但‘民法’第166条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之。”减少了新法对社会的冲击,颇堪告尉。 本书是作者多年从事教学研究以及参与各种契约审核实务的总合成果,内容深入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