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民商事领域中的各类担保期间,包括保证期间、抵押权行使期间、质权行使期间、留置权行使期间、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间等。主要针对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的各类担保期间进行理论阐释和实务分析,对域外法相关制度及理论亦有介绍和评述。本书的研究视角以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大部分内容系针对现行法律规则的适用进行解释,少部分内容涉及新旧法变化评价、法律移植、立法建议等立法论内容。本书可以作为适用《民法典》的辅助工具,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务工作者尤具意义,也可作为法学研究者、法科学生工作学习的参考资料。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
这是一部让人爱不释手的信托法著作,对信托法这一艰深的法律领域来说,《信托法导论》可以帮助读者获得对它更好的理解。对于读者来说,《信托法导论》提供了广泛但简明且富有启发意义的指引。《信托法导论》除了为读者提供准确而清晰的法律导引,同时也对诸多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为读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指引。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救济性推定信托、家族信托等,作者展示了相当精彩的阐述。对于英国信托法的全新发展,尤其是有关《2006年慈善法》以及近年判例法与学术研究的发展,作者也进行了评述。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