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 之一。全书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总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分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相关内容全面吸收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度旧立新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本书诞生于20世纪早期,现为信托法经典著作。其底稿是梅特兰于剑桥大学讲授英国衡平法与信托法的讲义,分为21讲,具体内容包括衡平法的起源;用益与信托的关系;信托法在19世纪至20世纪的体系化演进;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设立;默示信托、归复信托与拟制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救济;让与担保;债务清偿与遗赠剥夺;遗产管理;转换;选择;实际履行;强制令。
本书作者对商法基础理论及各商事部门法进行全景式的研究,成果颇丰。书稿对我国商法理论体系中的总论部分所作的全新建构,以期为建立中国商事立法体系提供全面的理论指引。 本书共十五章,既吸收了近年来的商法理论研究成果,又立足于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及实践需求。在基本知识点之外,基于商法的实践性特征,作者为体现商法理念的商事法律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与路径,从而使商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更为明晰。
经商是一项经久不衰的创新历程,商行为是经商理性的社会认同和范式创造,商行为的成熟与发达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如今,虚拟资本、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技术孕育的新型商行为对传统商法发起了挑战,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竞争与创新呼唤着商法制度的时代变革。在后《民法典》时代,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并建构具有时代意义的商行为理论与制度。本书立足于商行为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展现,以反思传统商行为理论与现代商行为实践之间的鸿沟为核心,围绕商行为的基本理论及其构造、营业及其附属商行为、金融商行为、数字商行为以及商行为立法,系统阐述了现代商行为理论的整体图景。
商法学在我国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法学领域。说熟悉,是因为我们每天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商事法律规范;说陌生,是因为我们未曾真切地触摸到承载着商法特有价值和规范的学科体系。 1999年,《商法学》作为高等教育法学课程中14门核心课程之一已被国家*所确认。翻开商法教科书,商法学者们不厌其烦地解释分析、追根溯源,以寻求商法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其目的无非是想论证商法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且具有独立于民法的法域体系,但是这种解释、分析至今尚未成为学者们的共识,甚至一直被众多学者所怀疑和争论。我国民法学者认为商法作为商人职业法是历史的产物,也只能作为历史的遗产;经济法学者主张“商”回归“民”又溢出“民”之后,溢出的部分即为公法化了的商法,应当划入经济法。①商法学者们自己也在进行
本书对英美信托的起源、历史、法律结构以及对所有信托形式普遍适用的规则进行了基础性的介绍,呈现了信托在英美法律实践中的主要功能。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本书在英美信托与德国法上能够取得近似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之间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批判性比较研究,回顾了德国法学界就是否应该继受信托制度曾经展开的激烈争论,并对德国法是否有继受信托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法律继受模式,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商法本体论》为作者近三十年来研习商法基础理论之心得 营业商法学 系列之一,系以营业为切点、视角对商法进行重新定义与学理重构的原创性论著,全书除导论外,共分范畴论(含从营生到营业、从营业到商法、从营业关系到商事关系)、特质论(含商法的属性与特征、商法的源起与分流、商法的功能与作用)、精神论(含商法的理念、商法的价值、商法的原则)、构架论(含商法的实质内容、商法的渊源形式、商法的立法路径)等四编计十二章。 本书为 营业商法学 系列之起点,对于建构起 营业商法学 的基本理论框架和部门法理体系具有重要基础理论意义。
本书为作者近30年来研习商法基础理论之心得 营业商法学 系列之二,系从转换论视角对商事主体作全面考察、系统分析和体系建构的原创性论著,全书由本体论(含商事主体的身份定位、商事主体的二重结构、商事主体的资格取得、商事主体的法律人格、商事主体的营业能力)、形态论(含商事主体的功能形态、商事主体的原生形态、商事主体的人格形态、商事主体的职业形态)、立法论(含商事主体的立法模式、商事合伙的立法体例、企业商人的立法路径)等三编12章构成。作者跳出传统民商二元主体理论架构与立法困境,基于事实逻辑,从大私法领域与营业自由视角,认为商事主体并非独立于民事主体的另类存在,而是民事主体进入营业领域后之特定角色、身份、关系、地位、功能的转换形式。通过这一全新的视角和定义,在对商事主体的要素特质、存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单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的出版机构。在二十年法律工具书编辑出版的经验基础上,我社充分运用自身的资源与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法律特色的法律工具书品种,以期能*限度地满足各领域、各层次不同读者群多样化的阅读需求。 “现行法规大全”是一套检索功能强大的法律工具书,适合各类法律工作者配备使用,方便其查考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本系列也是一套学习型法律工具书,特别适合各级公务员学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现行公安法规大全》是现行法规大全系列之一,是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专业法律人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倾力打造的一套法律工具书。集三大特点于一身: 文件收录齐全——吸收了相关领域所有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检索功能
本书基于企业的视角,从商标申请的意义和目的说起,对商标在企业中的综合运用进行全流程的详细解析,通过大量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真实案例为企业的商标申请、商标运用、商标管理及商标质押等工作指明方向,具有比较重要的实用价值。
王利明教授论文集《民商法研究》原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2009年间出版八辑。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9辑。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
商事法律体系庞杂,商事办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批复等散落在各个不同的部门。为了查找使用的便利,应民商事办案法官的要求,编者邀请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资深法官,精心编写了《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的配套办案手册 《商事办案指导手册》。手册按商事审判业务模块分类全面收集相关规定,为办理商事案件的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务人员提供了便捷的办案指导。
王利明教授论文集《民商法研究》原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2009年间出版八辑。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9辑。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
本书就商事仲裁、商事调解、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能源、影视、投资、通用航空、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十一大专题的商事争议解决进行研读,通过对相关领域2015年度争议解决情况的回顾,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对热点问题和重大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全面详实的总结2015年度商事争议解决的进展与不足,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展望与建议,以期推进相关领域商事争议解决的健康、和谐发展。
本书主要定位为工商执法的实务用书,从工商执法的行为类型来看,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履行其他职责、职权的行为?本书从这三方面入手,对相关规范依据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梳理,对工商职权、职责依据条款进行了细化分解,并分列为“行政处罚职权依据”?“行政许可职权依据”、“其他职权、职责依据”三篇,对应了实务工作中的真实场景,贴合了线工作人员的业务需要。这些内容实用性较强,对于准确认知工商执法要求、规范工商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适合行政公务人员、法律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阅读参考。
本书为连续出版物,为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精华文章合集。本书主要内容为当年热点民法学术话题和民法研究方法及法学教育心得。本书为"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市场价值。
《国际商法教程》用共时性的观点比较现行中国商务法律法规与联合国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美国商务法律法规的异同,帮助学生了解及掌握商务纠纷、商业组织、合同制订、支付方式、保险关税、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从历时性的角度解读国际商务环境下中国商务法律法规的变化与改革过程及原则;并设计形式多样的练习,提供丰富的拓展阅读资料,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与掌握商法知识。
《商事审判指导》(2002年卷)是2002年出版的《商事审判指导》总*辑和总第二辑的整合,主要内容包括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专题研讨、专论、请示与答复、商事审判专论、调研报告、法官学术交流、民商事审判、案例评析、判决书等内容。
《国际商法(原书第5版)》原著内容过多,且一些内容过于“美国化”,因而本书采取了编译的方式。 《国际商法(原书第5版)》共有13章,不仅涉及国际经贸所需的商事法律知识,还涉及相关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本书由国际法和比较法概述、国家责任和环境法、争议解决、跨国企业、外国投资、货币与银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劳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货物买卖法、运输、金融、税收共计13个部分组成。 《国际商法(原书第5版)》适用于高等院校管理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及mba教学,也可供商业人士、法律从业人员自学用。
许中缘*的《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上下)(精)》围绕 商法独特品格是否可以融进 民法典 与 民法典如何实现商法的独特品格 而展 开。商事规则虽然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但并不能脱离于民事规则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商事 规则具有差别于民事规则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商事 规则的独特性并不能否定其对民法的依附性。《商事 通则》并没有考虑到**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后定 位问题,制定《商法典》《商事通则》实现民商分立 都具有不可行性。一国选择何种商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是历史的产物。尊重历史选择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一 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因此需 要寻求并选择一种恰当合理的方式将商法规则融入自 身体系之中。本书力图开辟民商合一的第三条道路, 即将商法独特性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并以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