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 站在十字路口 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主导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本第二版)》是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学术著作统计的引证率较高的50本著作之一。是以经济方法研究公司法方面的著作。作者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立足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税收层面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缓征、免征等条款;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层面,不仅提出了公平服务中小企业的要求,而且创新贷款和担保方式;在创业扶持方面,给予厂房、行政许可等便捷服务;在市场开拓、创新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法律保障上更上一层楼,在服务体系和机制上有了新突破,在平等对待上有了新路径,在政府支持上设定了新目标,在助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方面有了新机制。
《信用证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技巧》围绕信用证业务展开,首先讲解了与国外进出口企业、银行交涉中的策略与思路,随后分享了 DOCDEX 裁定申请与答辩的技巧,并针对信用证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后结合实务对 UCP600 进行解读。 上述内容均为作者原创,或为作者亲历案件处理方案,或为作者独到的处理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信用证风险防范、纠纷处理技巧方面的空白。
本书通过税务、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信用监管的法律要求,全面梳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建立企业信用法律风险管理清单,帮助企业识别法律风险,强化内部管理,消除经营隐患。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概括介绍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分论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40余部法律法规为依据,梳理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企业设立、变更、终止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公司治理风险,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风险,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风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风险,旅游管理风险等内容。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公司法务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非诉讼工作、诉讼工作、合规工作、法务条线/人员管理工作、法务人员与公司领导关系的处理、法务部与其他部门的配合、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工作。本书围绕上述公司法务工作设置栏目,选取文章,涵盖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各类型公司法务的工作,选择或宏观,或微观,既有深度的理论探讨,又有对公司法务实践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文章。
本书主要介绍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安全生产中的难点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能较好的满足各个层次读者的需求。本书在简单易懂的讲述中不失专业性,案例叙述部分十分贴近生活,且本书内容丰富,语言简练,具有十分重的参考价值。
本书在研究司法介入公司事务限度的基础上,对法定的既有股东权及其司法救济进行体系化的研究。逻辑结构分为理论论证和制度分析两部分。理论部分有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股东权利体系的建构,试图以对股东权利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点廓清股东权利的基本构架;另一条主线是基于股东权利保护为目的,探寻司法干预公司事务的边界和路径。制度分析部分研究股东的股权确权救济,对股东权利进行类别化分析的基础上,论述股东行使目的性权利的救济、行使手段性权利的救济以及股东退出的救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也蓬勃地发展起来。浙江省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特别是民营经济取得了很大成就,温州模式更是闻名于世。但是市场越是发达,遇到法律问题也越多越复杂,越让人觉得难办。公司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如此。《公司登记疑难案例解析》的出版希望能解决一些公司登记中遇到的真实的疑难问题。
本书是胡利玲在她的博士论文《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制度改进的视角》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作者在书中以制度改进和多元机制构建为主线,对既有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理性评价,并在国内首次对预先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全书思路开阔,论据翔实,论证严谨,立论精当,是一部优秀的学术专著。它的面世,为我国破产法学的繁荣和破产立法的进步带来了新视角、新思维和新资料,实为可庆可贺之事。 本书以制度改进为视角,以公平与效率价值兼顾、司法干预与私法自治结合为主线,对既有的法律拯救机制进行了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型机制——预先重整程序进行了分析,试图为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新的制度选择方案。本书的核心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本书立足于我国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的企业组织形态这一前提,对非公司企业法展开研究:,企业法的基本问题。强调为发挥非公司企业的比较优势,为其营造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对其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依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具有鼓励民间投资和自主创业的作用。第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通过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内外法律关系的分析,揭示了其运作的法律机制,阐明有限合伙企业筹集风险投资资金的功能。第四,合作社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合伙社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双层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对我国农村经济走向产业化道路具有现实意义。
在这本完整而具有启发性的书中,作者探究了法律在国家经济成功所必需的大金融市场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分析了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的基本法律,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价值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和实证案例。 《法律与公司金融》以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为开端,回顾了公司金融的法律监管,重点关注20世纪美国证券法的发展,并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效应的实证分析。法律与公司金融的一个独特优势是把所有相关的方面都结合起来,而不是孤立地进行分析。内容包括公司金融中法律的作用、行为和实证分析以及在法律与公司金融领域现存的争议。从根本上来说,本书捍卫了美国和全世界法律的经济价值。
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就重点条文进行权威注释,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个司法解释,并就司法解释中的重点条文进行了注释加工,此外还收录了公司法领域重要的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公司法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一定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配套规定(第4版)》分为八章内容: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等;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
本书以合伙企业法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并附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了解国家合伙企业立法的大众实用法规工具书。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在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中小企业都构成了企业的主体。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缺陷——投资主体过于多元化、组织程度差、商事主体独立性不足、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企业之间不平等、融资困难、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她又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弱势群体,在生存环境、政策与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众多对其不利的因素。我国已经开始采取多种措施扶植和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在众多的措施中,法律因其内容的稳定性、形式的规范性与权威性、效力的强制性而成为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书是日本学者研究德国企业集团法制的著作。本书作者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的教授,法科大学院院长,是在日本研究德国法以及相关集团企业法律问题为著名的公司法学者之一。 在德国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作者围绕近美国公司治理争论中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给予了澄清说明。列举了历史、理论和实务中的诸多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来总是被分配给董事会以及为什么应当继续如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