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了第十一届破产法论坛的优秀论文,以破产法为中心,讨论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为 府院联动机制与市场化破产 管理人履职与价值化 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制度与困境拯救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等板块,针对破产重整、个人破产、跨境破产等问题指出了我国目前破产法立法、执法及司法领域存在的不足,并为我国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建议。
本书以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以权利冲突为视角,从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出发,站在国家治理层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运行机理、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之路。
《商事纠纷:公司、企业与破产》将使用主编王竹教授设计的算法,通过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系统(已获官方授权)中的5000万份判决书进行大数据分析,首先计算如下大数据关系:每个案由与适用条文的实际大数据关系,每个案由与适用法律的实际大数据关系,每个案由中适用法条与子案由的实际大数据关系,每个案由中适用法条与其他法条的实际大数据关系;再请司法实务与法学研究专业人士对上述实际大数据关系进行经验判断,*后综合对案由、法条分星级(★)标记,精准满足司法实务需求。 本书以实现案由与法条之间法律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分星级(★)表达与相互检索为目标,是国内“法律大数据分析”实务法条类图书的开山之作。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型,迅速、精准地查寻到所有和该案紧密相联的法律规定,为法律实务工作者节省出大量检索时
《破产法论坛(第八辑)》共分七部分,包括部分“破产程序启动”、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第三部分“破产财产”、第四部分“破产债权”、第五部分“破产重整”、第六部分“破产法其他问题”、第七部分“调研报告”等专题。此外,文集还收录了第五届破产法论坛的会议综述与会议记录。
一直以来,我国都以接管、托管、关闭等行政手段来处置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不同于上述手段,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是以司法救助手段来挽救已经发生重整原因、但仍有改善希望的银行,因而更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金融秩序事关重大,没有一个国家或政府会轻易让一家商业银行倒下。若重整成功,危机商业银行则好似凤凰涅磐重生一般;而那些经过接管、重组直至破产重整等程序仍拯救无望的银行,及时清算也确保了其退出的真正市场化。所以,破产重整是危机商业银行真正倒下或者说被清算前的后一块多米诺骨牌。
在新的政策、经济、生态环境下,企业爆发债务危机成为市场的普遍现象。破产重整制度作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之一,相应的业务也将井喷式爆发。为 好地运用破产重整制度,近几年 多次发布会议纪要、意见,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若干制度作出规定,为破产重整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对破产重整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解决路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债务解决的三大程序,在实践中亦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盈利能力、债权人债务人提起破产目的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三种程序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比如申请主体、启动条件、操作程序、执行主体等多方面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相关性,比如三种程序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实现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向破产清算的转化。 本书即由国浩律师事
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多年来走在全国前列,破产审判江苏经验得到*人民法院认可及学界认同。《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江苏实践与经验》系统总结近年来江苏破产审判特色经验、创新举措及调研成果,既有破产审判实践的宏观介绍,又有企业破产具体问题的微观思考;既详细呈现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又全面展现富有成效的特色制度;既有"法官教法官"式的经验传承,又有敢为人先的探索创新。 《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江苏实践与经验》兼具创新性、实践性和理论性,力求为破产法治实践者提供有益参考,为破产法理论研究者提供鲜活素材。
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前,我国学者对重整法律制度已经做过大量的研究。但是,以往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对重整制度的描述,尤其是对重整制度中的概念的思辨,比如重整的概念、重整的申请主体、重整中的托管人等。这些研究或者过于纠缠于理念的辨析,或者停留在对国外理论的粗线条概括。很少有人站在重整参与人的视角,设想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当事人如何参与重整;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当事人又该如何参与重整,法律如何回应。也就是说,目前对重整过程中的问题尚无系统全面的动态分析。 我国当前《企业破产法》第八章一共用25条规定了重整制度,实际上远远不足以涵盖重整实践中复杂的法律经济问题。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将近六年,反思破产法的书和著作数不胜数。但是,真正愿意回到重整制度的原点思考问题的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学、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先后编写并出版了《民法学》、《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等教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院课程设置的需要和教材建设规划,在总结多年课程教学经验、吸收教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并推出“法学专业民商法学方向课程与技能课程系列教材”。编写此“系列教材” 的目的在于:其一,深化民商事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的教学内容,扩展和丰富课程类型;其二,体现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或实务操作能力。 首批编写和出版的教材有:《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例评析》、《商事案例评析》、《证券法理论与实
《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收录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王欣新教授在破产法研究方面的论文73篇,内容涉及:破产立法动态与司法实务发展,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债权,重整制度,破产清算与法律责任,特殊主体破产等。
本书编写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的突出特点是实用性和权威性。本书共分三编:编是法律文本,便于读者准确把握法律本身的标准文本;第二编是条文释义,编者结合立法背景,对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内涵作了深入浅出的说明;第三编是关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通过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理由。
本书是在现今世界各国改革和修订破产法,以及在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的背景下,系统研究破产欺诈法律规制有关问题的学术专著。本书基于我国破产法理论、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参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试图建立起系统化的反破产欺诈法律机制。在此主题之下,书中研究了两个论题:一是破产欺诈行为理论和立法体系;二是设置科学、系统、完善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书中对破产欺诈行为的特定含义和构成要件、破产欺诈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在综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破产欺诈行为应当建立概括性条款加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在采用系统、实用、比较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各项有关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自2010年受理*件破产案件,2014年年底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全国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从受理*件破产案件至今已有八年。八年来,徐根才作为副院长在一线繁忙的工作中,坚持自己主办、指导审理破产案件,研究理论并总结经验,《破产法实践指南 (第2版)》应当说是江山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可复制、可推广的一部经验教材,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本文研究思路是讨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结合国外个人破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分析本国的具体情况,然后从个人破产法的界定入手,将应当排除的对象以及排除的原因进行说明,并界定债务人的生存权益,从而进一步阐述笔者的个人破产立法思路。后对个人破产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包括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以及失权与复权制度。这几种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立法的特色,多方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了债务人生存权益,调解了双方的平衡关系。
待履行合同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合同的履约状态尚未终确定,而作为终局性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程序却不得不对此予以回应。合同状态的终确定无非继续履行与不再继续履行两个维度。对于前者,本书认为在规则构建时需着重加强对非破产一方的利益保护,与此同时,其履行抗辩权应得到必要限制。此外,为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多元化需求,应允许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将该待履行合同转让,即使当事人间存在禁止合同转让的事先约定。后者,本书认为实则是一个破产财产的抛弃问题。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到破产财团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该问题的解决,无需借道 解除权 。
目前,破产法课程已成为高校财经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普遍开设的基础课程之一。本书正是为这类专业的需求而编写的教材。全书分为破产法概说、破产案件开始的要件与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管辖与破产受理、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破产撤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别除权与破产抵销权、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债权与破产清算等十四章内容。本次修订补充了破产法理论研究的一些新成果,增加了破产法实务中新问题的回应,加入了已经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更新了每章的思考题和参考文献,添加了一些引导案例和思考案例,并适度删除了版中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对比性内容;同时删除了原书第十三章(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第十五章(破产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