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判与风险防范 总结审理中遇到的常见热点纠纷问题,对贷款办理、发放、监管和催收等环节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个人住房贷款审判与风险防范 着重从银行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提示贷款风险,分析风险成因,提出防范对策。 信用卡审判与风险防范 通过翔实的数据从多角度总结信用卡案件特点,探讨银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商誉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 法律指引 精选收录了个人消费贷款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为银行、监管机构及个人提供法律指引。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重要的风险之一,对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主要从贷款合同、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按揭贷款、贷款债权的实现等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入手,全面分析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并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行业的规章制度,对银行如何防范、控制风险给予特别提示,以求提升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水平。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其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约顺利履行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最为大量存在的习惯规则,这种习惯规则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征。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公平和秩序价值所必须的,除了有部分规则是对习惯的确认,也有相当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证公平和秩序的实现或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目标。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体制度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认为股权有一定集中
本书针对我国问题银行重整立法缺乏体系化设计、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实践与立法严重脱节等现状,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立法的经验,尝试以立法模式构建为中心制定一套充分考虑我国
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离不开信用担保的广泛应用。本书在详尽研究我国及国际商会、联合国有关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法律、惯例、公约的基础上,对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分类、法律属性、运作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对于我国银行及其他担保机构开展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为我国未来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参考。
持卡人作为个体、分散的金融消费者,其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商业银行业务中,以领用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为焦点,投诉个案始终占有较高的比例,但持卡人大多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随着功能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技术的持续升级,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问题,如联名卡与认同卡的无疾而终、消费积分、非法套现等等,需要运用新的法律视野来观察和分析。在实务中,因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拨乱反正,其背后潜伏的正是银行部门立法的不当行为。随着持卡人队伍的不断扩大,持卡人整体作为一个数量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理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维度来加以保护。在司法领域,从拓宽持卡人的民事救济渠道出发
本书收录了ICC银行委员会在1995年至2001年期间就数套ICC规则回答的所有咨询,它的起始年份与UCP500生效年份接近,但包含了关于UCP400的后一组意见,以及关于《托收统一规则》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咨询答复意见。 书中还注明了哪些意见已被后来的意见所完全或部重新考虑某份意见。 该书既是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南,也是各国法律界的解决有关纠纷时的必要参考。
本课题在研究内容上,以金融危机和金融全球化为背景,紧紧围绕中国银行业宏观调控与监管制度的发展,结合当前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法建设实际,有重点、有选择地研究了银行业纵向调控和监管法律关系问题,搁置商业银行金融交易和商业运行中平等主体的制度安排不去涉及,体现了研究视角和思路的独特性。表现在: (1)明确提出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度问题。(2)明确提出金融危机的基础制度原因是货币权问题,并首次明确了“货币权”这一概念,指出它是基本金融权力的主张。(3)明确勾画出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的核心要素和当下价值取向、制度内涵。(4)明确提出必须从宪政高度进行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透明度建设。(5)明确了在分业金融监管体系下混业金融监管的可选路径。(6)明确设计了银行救助的公共资金救助体系:问题金融机构的接管定
本书回顾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谈判历程,剖析了TPP各主要成员国在谈判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障碍,并对TPP的目标设置和制度设计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本书可为研究者了解TPP的历史、评估其发展现状以及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提供重要参考。
持卡人作为个体、分散的金融消费者,其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商业银行业务中,以领用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为焦点,投诉个案始终占有较高的比例,但持卡人大多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随着功能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技术的持续升级,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问题,如联名卡与认同卡的无疾而终、消费积分、非法套现等等,需要运用新的法律视野来观察和分析。在实务中,因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拨乱反正,其背后潜伏的正是银行部门立法的不当行为。随着持卡人队伍的不断扩大,持卡人整体作为一个数量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理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维度来加以保护。在司法领域,从拓宽持卡人的民事救济渠道出发
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