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系列 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 典型案例指引 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
2014年11月1日,历经数次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此次修正是对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所做的全面修正,内容丰富,涉及面大,回应社会关注焦点。 主要修订热点如下: 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作为可诉的对象。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救助等新型权利,属于可诉的范围。 2. 迫使“民告官”撤诉 严重可追究刑责。针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法院可追究其责任。 3. 让“民告官”审判打破地方保护。经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
林莉红编著的《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法规案例与试题》共分为四个部分:部分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第二部分是司法解释;第三部分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四部分是200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其分布。本书便于法科学生和广大司法工作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等更好地查阅、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的编写人员在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从而确保了每种教材在本学科领域中具备权威影响力。本套教材体现“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体系,保证传授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本套教材体现“三新”,即知识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体例新,给读者呈现出一道全新而前沿的知识盛宴。
本书是九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行政程序法研究”最后一本。着重论述了“行政程序法与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行政救济”等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密切相关的问题。本书表达作者对行政程序立法基本观念的著作,是作者对本国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和思考的成果。就总体而言,无论是资料性的作品或理论专著,目的都是直接为我国制定行政程序立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程序法服务,为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提供资料、理论依据和立法经验。
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开发行政复议办案信息系统,是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行政复议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出的新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基础上,增加部分新的法律文书后形成的、 本书的出版对今后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及行政复议办案规程的规范化、系统化工作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既是我们对这一阶段工作的总结,同时也是表达我们对在此过程中给予我们热情支持和大力协助的各位同仁的谢意的好形式。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促进这方面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希望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随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本书能够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韩国法制研究院定期举办韩中行政法论坛,2014年5月的“韩中行政法论坛”由韩国法制研究院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本书即收集了这次行政法论坛中发表的论文,涉及论坛中提及的各种焦点问题,主要介绍了韩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关于《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读者需要了解的是,与主体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本(行政诉讼法*新修正版)》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系列属于精细化编纂的法律法规工具书,有以下两大特色: (一)关联对照:将相应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附到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因为大部分的司法解释条文都是对基本法律条文适用的细化阐释,都有相应的主体法条可循。 (二)新旧对照:将新旧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进行详细对照,并将行政诉讼法与新颁布的《适用解释》及原有的《执行解释》进行适用对照。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行政机关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或者超过一定期限行政机关仍不作出决定的情形,否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 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
本书作者为美浓部达吉(一八七三年--一九四八年)先生。美浓氏之学术水平和人格魅力已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在此,笔者拟结合本书对此再略作评述。 其一,本书可谓美浓氏之力作。 相较于系统表述“天皇机关说”的《宪法讲话》(一九一二年),《行政裁判法》难谓“皇皇巨著”。从后世学者的评价来看,该书亦非美浓氏之代表作。但仔细阅读后,美浓氏之学术功力亦可见一斑。从严格意义上讲,本书的性质为法律解释学作品。 其二,本书字里行间闪耀着民权主义的光芒。 在太阿倒持的年代里,日本行政法学学者多以“媚上”为已任,二十世纪初期官僚主义行政法学甚嚣尘上即为明证。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美浓氏以鼓吹民权主义、抨击官僚主义行政法学而著称于世。在本书中,这样的例子俯首可拾。
本书是21世纪行政法学系列教材的一种,重点讲解了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原理与制度,其目的在于揭示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帮助学生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精髓,对行政诉讼理论与制度进行颇有启发性的探讨。
书稿在社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展开对行政诉讼结构研究,通过揭示社会结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深刻影响,指出行政诉讼结构应当是以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作为自己的价值中枢。本文无意于考察行政诉讼结构本身具体的运行规律,也无意于构建行政诉讼结构的体系,即不是以行政诉讼结构“是什么?”作为自己需要回答的问题,而把重心放在行政诉讼结构之外,注重于社会结构对行政诉讼结构的作用,即回答“为什么是”的问题。为此目的,本文通过构建行政诉讼结构的概念体系,运用哲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在社会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结构及要素进行研究,从而以一种新的视角诠释行政诉讼结构的内在价值。
非诉行政执行,是对行政行为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本书收录《行政诉讼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核心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共41件,其中法律2部,司法解释31件,司法文件8件,基本涵盖了行政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司法文书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