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检验技术实训教程》是为配合《痕迹检验》教材而编写的。本教材秉承 面向实战,贴近实际,务求实用 的理念,重点突出技能训练。教材选取贴近实战又便于学员学习的内容,注重与理论教材内容的有机衔接。本教程主要介绍手印、足迹、枪弹痕迹以及工具等痕迹检验技术,共有22个实训项目,基本涵盖了实务部门常用的痕迹检验技术,每一实训项目都介绍了实训教学目标、实训内容、实验操作步骤及方法等,本教材使用了大量的图片,以收到析疑解难、易于操作之效,可称本教材的一个特色亮点。
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本书所说的无效合同,是无效债权合同。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力,包括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有的合同开始仅发生形式约束力。形式约束力是法锁效力,实质约束力是给付效力。合意是约束力的源泉,无效合同的本质是无效合意。无效合同没有形式约束力,也没有实质约束力,不能产生意定之债。无效合同并非不发生任何效果,它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产生法定之债。无效合同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在《民法典》的语境下,无效合同就是非法合同。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后果处理,是实务中纠结的问题,不仅要依法,也需要相应的理论指导。 br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后果处理,是实务中纠结的问题,不仅要依法,也需要相应的理论指导。本书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无罪裁判的证据逻辑是一个亟待研究的 富矿 。受我国诉讼结构和研究进路的影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忽视了证据对于罪与非罪裁判的影响,这便造成了无罪问题研究的系统性缺失。基于此,本书从横向和纵向两条线路,探究了无罪裁判的证据逻辑。在横向视角方面,本书将证据逻辑分为以证据能力(可采性)为中心的静态逻辑和以证明力(推论链条)为中心的动态逻辑。相应地,在无罪裁判中的证据逻辑也就可以分为以证据能力(可采性)为中心的静态证据无罪逻辑和以证明力(推论链条)为中心的动态证据无罪逻辑。在纵向视角方面,本书主要关注法官在无罪判例中对证据规则形成的创造性程度。根据法官的创造性程度不同,将无罪判例证据规则分为了四大类:一是规则解释,即无罪判决对现有证据规则的解释适用;二是法官续造,即法官在无罪判决中
本书是作者10年来(2011-2021年)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上发表的证据法学论文的一本选集,经过笔者系统修改后,整理为两编,共十二章。 br 上编:证据法的基础理论 br 第一章 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与未来走向(《环球法律评论》,CSSCI) br 第二章 证据属性的层次性与证据规则的结构体系(《法学研究》,CSSCI) br 第三章 证据法的功能演变:从信息规制到风险防控(《证据科学》,北大核心,约稿,待刊) br 第四章 证据法的运行机制与社会控制功能(《南通大学学报》,CSSCI) br 第五章 证据推理的性质与方法(《证据科学》,北大核心) br 第六章 威格莫尔的证据法与司法证明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和《司法改革论评》) br 下编:证据制度的理论反思 br 第七章 中国司法专门性问题解决的四维模式(
事实认定涉及非常复杂的认知机制。本书从认识论的角度来为这一机制提供规范性阐释。在认识论的诸多理论分支中,认知证成理论最为契合司法证明语境。究其本质,事实认定旨在获得一个具备正当理由的裁决。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者所赖以作出裁决的 信念 必须具备正当理由。认知证成理论在应然层面上规定了 何种信念状态可被视为具备正当理由 ,并且阐述了 信念 获得证成的实现路径。就此而言,认知证成理论为事实认定之认知机制提供了基础性分析框架。以这一基本立论为前提,本书的目标在于建构事实认定之认知证成规范,即清晰阐释事实认定获得证成的规范性条件。
本书对美国证据法理论基础问题做了全面呈现,全书分为十二编,涵盖证据审查实务的全部内容:第一编导言论述证据的准备和展示;接下来的第二、三、四编论述了询问证人的方法,证据的采纳和排除以及证人的能力;第五、六编关于两种来源的特免权;第七编论述了证据的相关性这一关于证据性质的重要内容;第八、九编分别论述了物证和书证的相关规则;第十编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也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点 传闻规则及其例外;最后两编分别为司法认知和证明负担。
在论证研究领域,厘清 论证 和 证据 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兼具理论和实践性质的问题。本书将会分析如何使用证据做出对争议问题的正反论证,并且借助在人工智能领域新近发展的论证模型予以展示。 本书包含了许多有趣的案例,以便说明在针对争议事项的自然语言论证中如何使用证据和架构推理。本书使用了一些重要的方法和概念工具,包括论证图示、解释图表、论证型式等。本书遵循了形式对话模型,这种模型将一个论证视为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互动。该模型还能呈现出一个论证所处的各种对话环境。在对重要议题的公共讨论和在对法庭证据的审查中,专家意见证据的应用与日俱增,以至于现在任何对证据推理的研究都需要考虑到这一趋势。因此本书的许多篇幅会关注基于专家意见的论证。 与证据、论证、解释等概念相对应,应当秉持一种可废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规程理解与适用》由司法解释起草人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进行系统解读,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本书是当代世界警务理论与侦查实务精要译丛之一,原著为《Cyber Forensics: From Data to Digital Evidence》,作者为Albert J.Marcella、 Frederic Guillossou。本书主要主要介绍了在综合网络取证调查中,如何使用特定的知识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访问,并加以分析。书稿解释了数据的起源和发展、寻址的概念与数据存储、引导记录、分区、卷和文件系统等相关概念,及在网络取证过程中它们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如何认定数字证据等内容。全书共分为十三章。
国内证据法学理论主流观点认为,在法律语境中,合法性是证据的一个重要属性,非法证据非证据。本书主要以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为视角来对上述理论命题进行检视。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据可采性理论和有关国家立法、司法实践的历史性考察,可以发现,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以非法方式形成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并非不具有可采性;即使在实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并非所有非法获得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
塞耶之于证据法的*主要贡献是回答了两个问题,即 证据法不是什么 和 证据法是什么 。他将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法律推理和常识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区分,又以极为令人信服的语言论述了证据法的主线 一套在法庭审理中对原本相关(具有证明力)证据的排除规则。正是这种 极具智慧的 化繁为简 ,解救了当时实已深陷证明理论泥潭、复杂错乱的英美证据法,看似缩小了证据法的范围却实则集中了对证据法焦点问题的研究,突出显示了其*特色的个性部分,并为其后续发展指明了一条清晰的道路。毫无疑问,他的证据法思想深刻影响了如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立法理念、框架及其内在逻辑。概括来讲,有生命力的证据规则必然是从司法实践中来再到司法实践中去,简短、实用的原则化规定。 顺沿着这条 简约而不简单 的思路,阿维娃 奥伦斯坦教授这
《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学说汇纂(第二十二卷):利息、证据、对法的不知》属于《学说汇纂》第四部分(第20~27卷),它也属于由17卷书组成且均被称作“单行卷”的那组。该卷讨论了利息、孳息、海运借贷、书证、证人、证据和推定。 在关于《学说汇纂》的批准的Tanta敕令(Cost.Tanta 5)中,优士丁尼指出,与前面两卷(第20、21卷)一样,该卷在内容上更接近第三部分;该部分涉及的是应当给付的物,也就是债。我们还将看到,由于问题的类似性,该卷中也穿插了与物权保护相关的问题的论述。 就如其他卷那样,该卷书也未清晰地显现关于讨论对象的共同点,以至于在永久告示中不存在对应的标题,在法学阶梯中也没有相应的论述。然而,可以这样来理解,即前两章的共同点在于除主物之外还应当被给付的附属物;随后三章的共同点在于证
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第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认可了该项原则,中国司法已经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建设的快车道。相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行政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建设,起步相对较早、制度建设也相对完善。笔者长期以来致力于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掌握了大量的*手的先发现代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及证据法学理论资料,并在与事务部门的合作过程中,较为广泛地接触民事证据运用之实践。对民事证据法学的诸多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思考,研究过诸多民事证据法学的课题。笔者愿意将这样的成果写下来,以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不足,丰富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助力法学人才的培养。
《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精要》为法律编译类专业图书。编译内容为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精要,即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本部法规是英国在侦查阶段规制警察权力、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体现权力与权利平衡的重要的成果。这部法律不仅为合理配置警察权力提供了思路,同时也拉开了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序幕,从而在欧洲及国际刑事法、人权法领域享获得了很高的评价。本书就是编译者对该部法规的编译成果。
刑事证据证明力判定问题是证据法学领域的一项重大课题,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作者在比较分析证明力判定与证据能力判定的差异及联系、两大法系和我国证明力判定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证据证明力判定的原则、规则、基本方法及其运用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阐述和实证分析,并对实践中刑事证据证明力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高咏所著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问题研究》的研究对象限定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据规则,即审查证据合法性程序中遵循的证据能力限制规则以及包括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设定的证明机制。对于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相应的排除方式以及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审查程序等实体性以及程序性规则,虽然其理论研究价值及实践探索意义也十分重大,但囿于篇幅和研究能力所限,不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本书按照从一般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思路展开讨论,其中,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以问题所在、产生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主要研究路径。总体上,本书分为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两个层次。个层次是宏观层面的内容,从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比较法考察两个角度展开分析。第二个层次微观层面的内容,探讨
《证据理论与科学:第四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为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精选了会议论文三十余篇,所收文章从多个角度论述了证据科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趋势,并对国际上的一些研究新成果也进行了介绍,代表了国内证据理论与证据科学研究的前沿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本书在系统梳理和批判性评价自罗马法以来,两大法系围绕证明责任问题所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规则演进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所揭示的中国民事法官在证明责任裁判时所考量的多元因素和思路,提出了一套复合式、层进式的证明责任裁判标准和方法:规范说 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明过错 价值评价。其中,作者凭借其多年民事审判经验和不懈思考,敏锐地洞见到,法官在适用规范说判定证明责任时,亦须调查并考虑导致特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因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 证据义务 和 证明过错 (这正是规范说的一项严重理论漏洞或 盲点 )。可以说,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立的规范说是大陆法系对证明责任理论提供的奠基性贡献,将 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起点,在个案中考量相关因素的 利益衡量法 是普通法系对证明责任裁判作出的经验性贡献。而本书所提出的复
本书适用 相对独立模式 审视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过程,厘清该类证据区别于其他电子数据的静态独立性和动态独立性,划定网络即时通讯记录 主体数据 辅助数据 二元范畴,通过近七百例案例调研,总结三大诉讼中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 非统一性 非明晰性 非解释性 等现象,搭建注册 登录 使用 主体身份裂变模型 、现实语言与网络语言 涵义关联性对比模型 等分析其司法认定困境,构建共通规则与特有规则、采纳规则与采信规则、动态规则与静态规则、法定规则与契约规则等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规则体系。同时,本书旨在提升司法认定规则法律效果,提供司法认定技术、意识、说理等三重配套机制完善建议,研析中外立法及实践经验,拟定《人民法院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统一规则》(建议稿),提供鉴真规则、辨识规则、证明力
《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共五册)已经出到第九版,充分地说明了该套书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第四分册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本书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中的具体罪名从立案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罪与非罪、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其中的法律适用部分,罗列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得读者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相关规定,节省查找时间。
理论学说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抽象认知,是应时科技条件下的产物,故不存在*真理之说。除了宗教基本教义不容质疑以外,其他理论学说内涵理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应声修正。理越辩越明,理论学说在争鸣交织中前行。 但是,自从指纹、笔迹等物证可作为法庭证据以来,在跨度达三个世纪的历史时期里,世人皆盲从这些证据鉴定理论自我宣称的科学性。偶有法律界的人士站出来挑战,往往会被认定为蚍蜉撼大树的狂妄举动,均被权威势力弹压下去,不服也得服。 李文的这本《司法物证鉴定学》正是破旧立新之作,不仅全面论证传统物证技术学理论的伪科学性,而且构建起从基础理论到实践操作的系统化理论,成为一门新学说。 《司法物证鉴定学》*的亮点在于两项理论创新:(1)哲学理论应用创新。运用辩证法哲学原理,创设特
《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共五册)已经出到第九版,充分地说明了该套书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第五分册是“贪污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本书对前述三类案件中的具体罪名从立案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罪与非罪、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其中的法律适用部分,罗列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得读者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相关规定,节省查找时间。
本套书紧密结合刑事办案实际,对公安部门管辖的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罪案无一遗漏地进行了系统阐释和解释,并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寻隙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逻辑清晰,语言流畅,针对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