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安全是国际政治学科的核心研究领域。它涉及国际安全体系、国际安全机制、国际安全观念等范畴,而国家安全和地区安全作为国际安全的基础,也是其不可分割的要素。本书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国际安全、国家安全和地区安全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以及国际安全体系、国际安全机制、国际安全观念的历史与现状,并介绍了国际安全中的裁军、军控与防扩散,以及非传统安全议题等。
2003年4月,英国克莱门蒂爵士受委托对英国法律服务的规制体系进行审查。本书即该审查的最终报告,是英美法系研究律师制度最常被引用的文献之一。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服务体系以复杂著称。宪法事务部得出结论认为,当前的规制框架 过时、不灵活、过于复杂、问责制或者透明度不够 。复杂性和缺乏一致性导致一些人将当前制度称为迷宫。在原则层面上,由律师自己运作的律师投诉制度能否赢得消费者信任,值得怀疑。对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限制也削弱了英国律师的竞争力。作者在审查报告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规制竞争为理念,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这些建议包括设立法律服务理事会对各职业团体的规制进行监督;在传统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基础上,允许设立替代性商业结构;建立一个允许高度选择的规制框架:消费者可以选择他去哪里寻求法律服
“明镜所以察形,往古者所以知今”,《国际商事仲裁法:法理、规范与实证》写在《纽约公约》实施50周年之际,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与历史意义将敦促我们依据公约的精神与理念,借鉴业已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立足于当前我国仲裁发展的情形,不断地完善我国相关的商事仲裁立法,以规范商事仲裁实践和推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事实上,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已使其在亚太地区甚至是国际社会赢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经济贸易的良性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与后续力量势在必行。给予商事仲裁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发展,对于改善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乃至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贸易法》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国际贸易管理和争端解决制度三部分内容,既适合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涵盖私法和公法的广义国际贸易法使用,也适合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私法或公法的狭义国际贸易法使用,可以满足不同课时、不同专题安排的需要。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新颖、结构合理、篇幅适中。整个内容既涵盖了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知识点,又代表了截至修订时的*发展。合理的编排结构有助于全面理解这一领域的整个内容,合适的篇幅既浓缩精要又适当展开,不显烦琐。 在商事交易方面,突出体现交易内容和过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包括合同、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和贸易融资;在贸易管理方面,则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为核心,包括货物贸易管理、服务贸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在争端解决部分,对应性地提供
本书以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从适格法院到适当法院为主题展开研究,采取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中国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实施状况的观察和剖析,探讨中国海事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对海事货物索赔争议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依据且是正当的。同时,本书结合新的运输法公约《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管辖权的规定,指出协调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冲突以及消除择地诉讼的*选择,是实现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国际统一。
《国际商法(第2版十二五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教材)》以国际商事交易的基本行为“买卖”为核心,构建了本书的逻辑体系。除章国际商法导论部分用以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及两大法系中的商法结构外,其余章节分别从买卖(商事)行为的主体,买卖行为的实现方式或性质,买卖行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买卖行为所涉及的品质担保、权利担保义务的社会化,买卖行为所涉及的付款义务的履行,买卖行为所涉及的运输、保险以及买卖行为纠纷时所寻求的国际化解决方法等方面提携起国际商法的纲领所在。本书通俗易懂,表述简明,深浅适度,非常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等专业教学使用,也适用于其他国际商法读者阅读、使用。
在2015年的《世界投资报告》中,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的改革被列为国际投资体制改革的五大关键领域之一。与现有的ICSID机制相比,欧盟倡导的国际投资法庭制度表现出更强的确定性和更高的效率,对于ISDS所涉及的核心问题 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权利 也有较为深入的考量,不失为ISDS改革中一个较有前景的讨论对象。鉴于此,本书拟对欧盟倡导的国际投资法庭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剖析,并由此对或然中的中国ISDS方案略作探讨。
《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法律控制·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现状·问题和前景》系统介绍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和联合国系统关于反恐的有关决议,详细介绍了公约的制定背景、历史沿革、主要内容、面临的挑战和前景展望,特别是对于刚刚产生的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介绍,内容详实、体例完整,体现出较深的国际法研究造诣,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也是目前国内关于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研究的一本重要著作。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从国际刑事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角度出发,以我国参加的24项多边国际刑事公约和29项包含有附属刑事规范的多边公约以及90项双边刑事条约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关于条约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的18部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中的具体规定,结合国际刑事条约自身的内容和特点,理清了在中国适用的国际刑事条约的范围,阐明了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接受方式为纳入式而非转化式,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既有直接适用方式也有间接适用方式,而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和涉外刑事案件中以直接适用为主。当刑事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条约优先原则”主要也适用于这两个领域。 《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由高秀东编写。
本书以现状分析和未来展望为基本理论框架,从文化、规范和现实三个视角对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分析。在对中西文化的形成、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西文化的冲突决定中国现阶段不可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中西文化的融合决定中国未来必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孕育并诞生于不同社会背景下的不同法律体系,中国刑事法和国际刑事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之间有较大差异,应当在彼此借鉴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国际刑事法院视角的中国刑事法的完善和中国视角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中国现阶段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双方都弊大于利,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应是中国的终选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部分含*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后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法律教学应当使用WTO案例,因为研读这样的法律分析,学生必定会得到很好的法律训练。此外,对于中国是当事方的案件,裁决涉及中国的贸易法律和政策以及中国的经济利益,因此使用这些案件教学是饶有趣味的。对于中国并非当事方的案件,由于它们涉及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等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主要的国际贸易领域,而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有短期或长期的利益,因此使用这些案件教学,不会让学生有“事不关己”的“陌生感”。而对于研究者,研究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国际规则和中国利益,提出对策建议,对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以及“全球治理”的参与,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杨国华编著的《WTO中国案例精选(1)》即精选了这些案例。
《2012年度WTO争端解决案例法理选析:DS406与DS414》主要分为三部分,部分首先对2012WTO争端解决的相关情况加以较详细地综述,第二部分择取了在该年度内裁决完毕的两起案件加以较年二较本深入分析,以期使读者能够“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书的另一特色是在第三部分增加了对WTO争端解决条约解释的方法论方面的探讨。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大量的环境侵权事件早已不再拘泥于国界。本书从管辖权、诉讼方式、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人手,对跨国环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揭示出各国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和共性,并对国际社会就解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开展国际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尚在进行的努力、遭遇的困境及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和展望。本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丰富我国有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在于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剖析,筛选较为合理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规则、诉讼方式等,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建议。
国际海事私法条约,本为统一海上贸易法律制度解决各国立法不同导致的冲突,但却面临诸多因素的困扰,而且各国也不断从本国立场出发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其自身利益,使国际海事私法的统一伴随着分化前行。国际社会和各国以及学界一直在努力促进统一化进程,并探索可行途径和方法。《国际海事私法统一研究--条约角度/玛珈山法政文丛》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从经济因素——交易一成本分析和政治分析入手,探讨海事私法统一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统一道路应如何走,作一个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以期在理论上有所突破。 《国际海事私法统一研究--条约角度/玛珈山法政文丛》由孙希尧编著。
本书为德国1982年通过、2015年*修订的《刑事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法》的介绍与译文。自2014年起,我国先后启动了 猎狐行动 与 天网行动 ,标志着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与他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与国际公约确定的标准存在差距等原因,造成了我国的引渡请求等被外国拖延、搁置甚或拒绝,引渡成本高昂,耗费时间太长,成功率不高等种种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追逃的效果。由于对境外特别是欧美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我国办案机关在从事刑事司法协助时也往往困难重重。而国内刑事法学界,限于国外引渡以及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资料的缺乏,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是举步维艰。因此,高质量地翻译国外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为理论与实践部门提供*手的参考资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