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DR(Ah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方式之中,仲裁这一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争议解决方法历来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早在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其他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上的纷争,颁布实施了部仲裁法,标志着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渐丧失了其原始的纯粹民问习惯的性质,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阶段。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间的商业贸易纠纷不断增多,这在程度上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国际商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支持
本书以大陆法系私法权利体系为分析工具,同时结合了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对提单发展历史作了介绍,并对提单在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的法律规则、提单持有人所具有的债权、物权、控制权、抗辩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作者对我国提单法律制度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本书特点在于全面综合了提单在国际贸易的货物买卖、货款支付和海上运输诸环节中的作用,综合分析了提单权利,并对英美法中的若干结论在我国法律制度下是否成立作出了判断。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命题,其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至今仍是一个存在激烈交锋、并具有突出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直接的实践操作意义的重大课题。 从理论层面而言,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与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与代理、契约、公司制度、衡平法律思想等法律范畴存在内在联系,而且与目前普遍认可的仲裁制度最为突出的特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仲裁的契约性本质存在直接冲突。 从实践层面而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有无对于仲裁实践操作具有直接的意义,在缺失仲裁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着再次起诉或仲裁的结果,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裁决,而在存在仲裁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可以节省争议解决成本,一次性地解决所有相关纠纷。 本书写作特点可以概括为: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辩证唯
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很笼统,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在现代证券市场的特殊环境下受诸多束缚。如何在维持相对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为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而受到权益侵害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是贯穿本书的基本线索和立足点。 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宏大细密、错综复杂,对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影响卓著,但中美两国法律分属不同法系,如何消化吸收、合理借鉴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构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试图解决的问题。本书由翁晓健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