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在早期近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被认为仅仅处于次要地位。而本书所要展示的,则是契约在这一时期各种日常人际关系与交易构建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当下学者而言,契约对日常经济活动中诸多细节所留下的记录具有重大价值。 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编著的《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的文章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契约和财产紧密相关的那些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就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转有清晰的阐述。汲取对古老文档资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约嵌入中国社会与经济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扩散中发挥了作用。其中,有两篇文章的命题涉及广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证强大的财产权利存在着一个独特的中国传统;另一篇是欧中坦结合美国法学知识,针对中国比较研究框架的
《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本书是《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的第二版。版于2011年问世,并荣获了首届“首都法学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本书出版后,劳动法领域立法频繁:2011年,《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劳动合同法》;2013年,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必然产生新的影响,也直接导致本书版中的诸多内容需要更新和替换。第二版在内容上的增删修改超过
张金海编著的《侵权行为违法性研究》在侵权责任的成立上,不同法系国家的区别在于是否将违法性规定为独立的要件。就我国来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未规定违法性要件,但有关司法解释却承认了违法性,学界的见解则有较大的分歧。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害民事权益行为的不正当性。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是不正当的,因权益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侵害生命权、自由权、所有权等权益的行为,应在区分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的违法性,应在区分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在判断时,利益衡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就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来说,违法性成立的基本要求是第三人的知情,此外,还要求其他特别情事的存在。侵害一般财产利益的行为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