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伟编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主要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等基本理论的内容。中篇为特殊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包括金融消费、医疗消费、电信消费、房地产消费、旅游消费等内容,第三篇为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对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逐年提升和法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和案例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通过案例教学和研究,能够培养学生发现与提出法律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对立法和司法适用的深入理解,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思考、辩论、演讲、应变等能力,同时可以加强学生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习案例的基本方法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分析研究具体案件的性质、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及效力、现行相关立法的规定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寻求案件得以客观、公正处理的途径和方法,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书作者多年来一直从事本科知识产权法学案例研习课和研讨课的教学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在案例教学中,立足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部以现行物权法规范为基础,以实例研习为特色,融理论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材。 本书主要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设计编、章的顺序和结构。全书分为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5编、20章,几乎涵盖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内容,并在结构上具有明确的对应性,其针对性不言自明。 书中还大量选择了社会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尤其是物权法颁布以后出现的,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讨论的新案件。另外,本书在保证可读性的前提下引入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例,是考虑到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当注重增强其解决现实问题、解析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本书所欲提供的不仅仅是关于物权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希望从方法论的角度培养读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针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有别于学科教育,应具有更加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应更加注重知识的有效传播。”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建设的需要,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各学科专业的骨干教师,会同院外行业专家,共同编写了一套高职法律教学专用教材,《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即为该系列教材中的一本。 我国高等院校传统的法学教材构建学科知识体系时,在内容编排上“重理论,轻实践”,但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以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传统教材就显得不太适用。因此,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主持编写本套高职专用系列教材时,切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要求,明确提出“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尺度,强化实践性教学”的编写思路,按照“任务驱动和工作过程导向”等
卓冬青等编著的《婚姻家庭法》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修订的。本次修订,除了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对第三版的婚姻关系法和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适用的内容进行较大的修改。本书经修订后,观点更新颖,引证法律更充分,章节布局更合理,语言表述更简练。《婚姻家庭法》从婚姻家庭的理论、婚姻关系法、家庭关系法、继承关系法、涉外婚姻和区际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我国婚姻家庭法进行系统阐述。同时,对一些法律尚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现象也进行了分析。《婚姻家庭法》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立法的*要求和司法的*精神,也体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做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2版)》以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本书对著作权法的概念和知识体系进行了系统介绍,中间穿插大量图片、资料和案例,辅以理论研习和实务探讨,不仅有全面的理论介绍,还有国内外经典案例的详细讨论与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掌握,并对知识产权国内外*的经典判例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对实务工作者也很有启发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系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资助课题,本书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重点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范围、赔偿主体的范围及赔偿方式等。
本书从人力资源工作实务出发,针对现行的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对劳动合同签订、条款书写、履行与变更、解除与终止、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及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各环节的操作上。就如何来避免各类劳资纠纷的产生,分别做了阐述,并提供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技巧;同时,引入一些经典案例并加以分析,找出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此外,《劳资纠纷节点分析与应对》用通俗的语言来解读企业可能闯入的违法与败诉误区,帮助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中进行合法操作,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避可能发生的败诉风险,力求能帮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本书从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实践出发,侧重于物权法的学理探讨,提出关于物权法的系统性看法,希望他既能够作为立法的参考,也能够适用于研究和教学。本书的写作,虽然以硕士研究生以上的读者为主要的对象,但是具有一般法律知识、尤其是具有相当实践经验者也不应该感到困难。本书写作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以物权法的裁判规则体系作为探讨的重点。所谓裁判规范,即法院裁判案件时掌握并加以运用的规则体系。由于多年来物权法教学和研究过分强调物权的政治性内容,因此物权法的现有知识缺少裁判规则,较多政治说教的内容。其实,作为民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就是裁判规则,当代物权法更是根据发达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了发达的裁判规则制度。本书对此颇费笔墨,相信读者能够从中看出作者的用心。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相当于台湾繁体版2006/04第五版)是台湾知名民法学者、台大法学院教授黄茂荣先生的修订本,该书改写增订自原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之《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相当于台湾繁体版1993/07第三版)。作者根据近些年的思考,对以前版本的文字及思路都重新调整,并增加许多内容。本书可以说是黄茂荣教授在内地最为广泛流传的一本论述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的著作,同时也是目前为止在此领域水品的华文著作。本书的写作主要在说明法学方法对现代民法的影响,并从其中认识法学方法,以及训练运用法学方法进行说理的能力。
本书重点在于为技术靠前型企业和技术追随型企业分别建立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型,按照企业不同战略阶段、不同部门、不同系统建立不同的法律机制。本书适合律师、法律专业师生以及企业管理者参考阅读。
本文的核心主要可概括为“批判”和“重构”。本书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概念游戏”规则,将财产权置于若干学科共同交叉的领地,从而力图为财产权正确定位,揭示其实质原貌。
“这是一部少有的、在民法学方面有真知灼见面非人亦云的作品。 全书汇集作者沉淀多年的研究成果32篇,每篇既独成一体,又相互联系,系统地表达出作者关于民法学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本书对中国民法理论的研究以至民法教学的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共分三篇二十六章,其内容有人格权总论、具体人格权、新闻侵权,具体而系统地讲述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的内容概念和有关知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叙述详实,融科学性、理论性、系统性于一体,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爱好者值得一读的佳作。
系统、全面和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成功驾驭知识产权,以实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方法》从战略管理的视角审视知识产权的运营之道,强调知识产权的竞争内涵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过程发挥的关键作用,旨在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充分地嵌入到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经营管理的系统进程中,真正将潜在的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书分为战略篇、方法篇和工具篇。在战略篇里通过深入分析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阐明知识产权战略内涵的基础上,提出构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协同发展模式,重点突出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市场创新战略和标准战略协同发展的核心理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