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共分10级281条,是一种列举式法规性文件,比较简明扼要,其缺点是制定的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把比较常见的人身意外伤害残疾都包括进去,对一些比较少见和复杂的人身伤害残疾更是没有列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在撰写的时候以新制定的《标准》为主线,紧密结合《标准》的赔付原则,对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赔付中遇到的相关复杂问题与新情况,作了阐述研究性的外延性扩大解释,使该书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书的作者庄洪胜是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近十几年间编写了12部人身保险方面的专业著作,对人身保险伤害理赔及骗赔对策有的研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理赔实际操作中的一种参考工具书,也可以供全国各保险公司举办《标
《公司法案例教学》一书系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公司法领域的有名专家虞政平先生倾注十年之心力而铸就的公司法案例教学专著。自该书靠前次出版后,获得读者广泛好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今源于2013年《公司法》之修订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虞政平先生对该著作进行了大范围重新修订,遂诞生《公司法案例教学(第二版)》一书。本书文字达220余万字,案例总数达220个。其主要内容贯穿公司设立与权能、公司人格与揭穿面纱、公司资本与股票、股东资格与权利、股权转让、公司决议与高管职责、公司并购、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诉讼之执行、公司中犯罪十个部分。所选案例类型以民商事纠纷为主,并涉及行政、刑事以及执行等,书中采用一案一主题一评述的编选原则,每一件案例均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知识要点。本书
《公司法案例教学》一书系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公司法领域的有名专家虞政平先生倾注十年之心力而铸就的公司法案例教学专著。自该书靠前次出版后,获得读者广泛好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今源于2013年《公司法》之修订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虞政平先生对该著作进行了大范围重新修订,遂诞生《公司法案例教学(第二版)》一书。本书文字达220余万字,案例总数达220个。其主要内容贯穿公司设立与权能、公司人格与揭穿面纱、公司资本与股票、股东资格与权利、股权转让、公司决议与高管职责、公司并购、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诉讼之执行、公司中犯罪十个部分。所选案例类型以民商事纠纷为主,并涉及行政、刑事以及执行等,书中采用一案一主题一评述的编选原则,每一件案例均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知识要点。本书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共分10级281条,是一种列举式法规性文件,比较简明扼要,其缺点是制定的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把比较常见的人身意外伤害残疾都包括进去,对一些比较少见和复杂的人身伤害残疾更是没有列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在撰写的时候以新制定的《标准》为主线,紧密结合《标准》的赔付原则,对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赔付中遇到的相关复杂问题与新情况,作了阐述研究性的外延性扩大解释,使该书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书的作者庄洪胜是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近十几年间编写了12部人身保险方面的专业著作,对人身保险伤害理赔及骗赔对策有的研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指南》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理赔实际操作中的一种参考工具书,也可以供全国各保险公司举办《标
《公司法案例教学》一书系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公司法领域的有名专家虞政平先生倾注十年之心力而铸就的公司法案例教学专著。自该书靠前次出版后,获得读者广泛好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今源于2013年《公司法》之修订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虞政平先生对该著作进行了大范围重新修订,遂诞生《公司法案例教学(第二版)》一书。本书文字达220余万字,案例总数达220个。其主要内容贯穿公司设立与权能、公司人格与揭穿面纱、公司资本与股票、股东资格与权利、股权转让、公司决议与高管职责、公司并购、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诉讼之执行、公司中犯罪十个部分。所选案例类型以民商事纠纷为主,并涉及行政、刑事以及执行等,书中采用一案一主题一评述的编选原则,每一件案例均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知识要点。本书
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100个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
《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通过对重整过程中控制权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在重整制度中的配置分析,提出以下观点: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在这种权力配置过程中,核心控制权的归属和控制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都将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制度外观及其制度运行。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以控制权框架对重整制度进行剖析是《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所作出的重要尝试。
商法的重心曾经由传统突易法转移到企业法。随着经济的发屣,商法的重心再次出现推移,当今商法出现了金融法和企业法并重的模式。然而,既有的商法理论是以交易法理论为重心的,足民法相关理论的翻版。这.方面导致厂民商关系卜的争议,另一方面企业法和金融法的原理却处于空白状态。为厂填补这种空白,本书提出厂集权理论、分权理论,财产权计量理论、商行为程序理论等十个新的商法理论,以此为基础,试图更新商法的原理。是为“商法原理币述”。
“既要进得去,又要出得来”,这不仅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资本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正是资本之“出”的制度安排。本书首先阐述了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准则,即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是在人合与资合、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公平与效率、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等几组矛盾中寻求平衡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本书根据股东在退出过程中的意愿,分别从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个方面阐述了股东退出的具体路径。
《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于2005年初次出版,《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融合了外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中国信托法的实践,资料翔实,研究深入,是信托法研究的书目之一。同时,《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也被一些政法院校作为研究生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时隔十年,作者何宝玉再次精细地梳理信托法的学术成果,总结了信托法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对《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相信对信托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信托法的修改完善都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本书讨论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是指:(1)皇室特许成立之公司;国王特许状有时是根据某一特别法案授予之,有时不是。(2)普通合伙;1844年之前,普通合伙之合伙人数众多,且由财产授予契约而组建。(3)特殊国会法案许可成立之公司。(4)依照公开法案“有时是通过专利专证”获得特许(最主要之特权就是以公司某一经理之名义拆与被拆)却并未据此注册之公司。(5)依1844年法案成立之公司。(6)依合股公司法案成立之公司,目前以1908并合并公司法为代表。(7)有限合伙。 由于设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之不同模式有时在同一时间均很风行,有时又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地流行,有的长久不衰,有的又昙花一现,故本书之写作尽可能按照时间之先后顺序进行,由此每一种模式就不再分开单独讨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