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制度涉及面广,为便于读者了解相关法律制度,本书以辞书的形式,用通俗的语言,从房地产开发、质量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税、物业管理以及纠纷处理方面,介绍相关的房地产法律规定和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为了便于读者阅读、查寻和理解,本书还收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了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在商海中乘风破浪的保障,是降低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的要求,是成熟的商业交易环节中的重要节点。本书立足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着重讲解合同管理的人才结构和素质、机构设置和作用,合同从市场调查、谈判磋商、签约、履行直到解决纠纷的全过程,并配有大量直观的图表,内容丰富,适于实务。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部署。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能够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正对现行监察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增加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增加规定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造了丰富的公司制度实践经验;司法机关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纠纷裁判活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公司法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丰硕成果,为公司法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
文件单行本。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2条。《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例》已经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修正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28处调整,涉及29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13条。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此次将该法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三是规范税收优惠。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四是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五是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最早是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内容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第七十四条中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等等。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一是增加了有关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规定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立法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时代保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保密监管措施,国家及时对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涉及保密事项范围、定密权限、国家秘密确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脱密期管理等条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