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ICC)是一个世界性的商业组织,总部在巴黎;ICC通过其下高十几年专来委员会和数十人个工作组,制定许多国际商业领域的规则和惯例;ICC是联合国的重要对话伙伴,并与其他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ICC为广大商界提供了实际服务。由于ICC在全球范围内代表各种行业的企业,其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都有来自全球各行业的会员企业参与,因此,其规则或示范合同等产品具有比较强的中立性,并不偏向买方或卖方,发达或不发达国家、企业或中小企业。因此,使用ICC的示范合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增强自己的谈判实力,避免因为考虑不周而留下条款漏洞隐患,为谈判对手所利用。
《保险硕士(MI)?考试辅导用书》是配合*命制的435保险专业基础考试大纲而编写的考试辅导用书,整个系列有《保险专业基础复习指南》《保险专业基础真题汇编及详解》两本,分别适用于轮和第二轮复习。《保险专业基础真题汇编及详解》收集了52套很近几年各大名校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保险硕士435保险专业基础考试真题,并提供了参考答案与解析。本书在为试题提供参考答案时,尽量详细地解析相关考点,并且适时进行归纳总结,做到讲练合一。
本书精心设计了五十个合同法案例,内容涉及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案例多数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作者根据教材需要,进行了精心的改编。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亟待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案例分析入手是一个好的切入点。本书所选择的案例,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合同法教材的相关内容,而且对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有裨益。
不同于学界侧重以学说、理论注解法条的评注,本书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个别条文有所不同):一是条文要点注释。主要明确条文主旨。为保证性,立法注释主要摘选自会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释义》,以及作为立法主要参与者的原中国保监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在编撰时重点关注立法背景、条文要义、适用中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尤其是《保险法》历次修改过程中条文的演变及理由。二是有关规定、注释及解读。主要包括与条文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司法解释严格根据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选取,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形式。司法文件则包括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和请示答复。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请示问题
《钱湖论法学术文丛系列:非典型合同专题研究》讲述了:纷繁复杂之民事生活远非法律所能预先涵括。基于日常交易之需及契约(类型)自由之许,民事主体需要且可以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行创设大量非法定类型之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亦遇到诸多非典型合同纠纷。作为与典型合同相对应之合同类型,学界对其研究相对较少,相关法律对其法律适用之规定亦失之于详。
韩国启示录:韩国经济危机实录,ISBN:9787801471031,作者:李立绪著
本书共选取了48个英美合同法中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比较系统地反映了英美合同法上的主要制度。编者按照合同法的内在逻辑顺序对其进行排序,即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效力,再到合同的解释,然后再到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和违约时的救济。为了便于读者能够在较快的时间内获得英美合同法最为基础的知识,编者特意在每一章或每一节的开头部分对该章节所涉及的法律原理用中文进行了表述;此外,又在每个英文案例之附上思考题,使读者可以带着问题阅读案例,加深对案例阐明的法律原理的理解。编者希望读者能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不仅弄懂每一个案例的事实、判决结果和法官的推理过程,而且能透过这些案例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共政策。
本书精心设计了五十个合同法案例,内容涉及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案例多数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作者根据教材需要,进行了精心的改编。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亟待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案例分析入手是一个好的切入点。本书所选择的案例,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合同法教材的相关内容,而且对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有裨益。
现代社会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PPP大力推进的背景之下,行政主体 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与私人主体形成契约关系,可以说公共事务的治理已经从“权力治理”走向了“合同治理”。然而,我国理论界对于行政合同的相关问题仍未达成普遍共识,立法也呈现出碎片化样态,无法满足行政合同广泛应用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构建统一的法律制度予以回应。 本书以行政合同兼具行政的强制性与民事的合意性为立足点,并结合公私合作治理的趋势,从行民合同分离的法律基础与现实意义入手,对构建统一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立法路径选择、行政合同范围定位、行政合同缔结制度、行政合同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合同变 解除制度以及行政合同争议解决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本书全面地梳理、观察、分析和阐释全部类型的合同,一是笔者学识有限,不堪重任;二是为避免表述周延致使阐释“虚化”;三是叙述起来不断出现例外;四是在体例安排上也颇费思量,也难如人意。本书所谓“合同,在事实上是财产和劳务进行交换的法律工具,而这些被交换的财产和劳务正是社会化生产的基础或前提;这种法律工具对于创造社会财富而言是必要的,因此,合同被认为是企业从事经济生活并得以自由经济的体现”。相应地,本书所谓合同解释限于对《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予以解释。此处所谓合同包括《合同法》已设明文的买卖等典型合同,也在相应之处论及《合同法》未设明文但仍归其管辖的非典型合同。一句话,本书所解释的合同限于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