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德罗 巴菲尔德和乌戈 帕加洛简要介绍了与人工智能 (AI) 的设计和使用相关的法律问题,探讨了人工智能应用与人权、宪法、数据保护、刑法、侵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问题,同时比较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在内的多个法域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法。 重点内容包括: 对可能受人工智能影响的人权和宪法问题的批判性见解; 讨论法人的概念,以及随着人工智能在智能方面的发展,法律如何应对; 介绍适用于人工智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确定未来可能对法律提出挑战的领域。 这本高级导论非常适合对法律如何应用于人工智能感兴趣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学生。它还为寻求了解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有用的切入点。
本书重点介绍了法律和文学之间相互联系的诸多方式,从16 世纪文学与法律在律师会馆中的密切联系到当代文化中不甚显著的关联,描述了两个学科之间关系转变的历史。本书引发人们对 边界 的思考,并由此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跨越边界的旅行,围绕法律与文学交汇的著名案例,揭示在不同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下产生的不同表达,旨在阐明边界上频繁的交流,法律和文学之间的诸多互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转变,为当今令人兴奋的跨学科领域之一提供了极富启发性的研究指南,再度引发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热潮,是相关研究者不可绕过的重要参考。
法官必须作出终决定,其中许多决定会对站在他们面前的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在本书中,来自美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法院的法官写下了对他们来说难以裁决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引发了国际关注:埃利安 冈萨雷斯案,在该案中,珍妮弗 贝利法官必须决定是否将一名7岁男孩交还给他在古巴的父亲,因为该男孩的母亲在试图将其带到美国时溺水身亡;特里 斯基亚沃案,在该案中,乔治 W. 格里尔法官不得不决定是否不顾特里父母的反对,撤回该处在植物人状态的女性的生命维持装置;小摩托 利比案,此案是关于在揭露中情局特工姓名后所应当面临的恰当后果的。其他不那么众所周知的案件同样引人入胜:一位美国土著法院的法官试图平衡美国法律与部落法律;一位年轻的韩裔美国前辩护律师努力适应她的新职责,这个新职责需要她坐在法庭的另一边;以及负
本书在肯定区块链颠覆性的基础上,对目前的区块链 生态系统 进行了多层次批判。作者认为区块链的应用并未惠及普通民众,而只是大企业赚取钱财的工具。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区块链偏离了设计者的初衷。国家对区块链这个新业态的发展,基本上抱持观望态度,目前针对区块链的规制模式亦因此主要表现为民间模式。由于缺乏国家力量的推动,区块链为全民服务这个目标难以实现。作者认为,为了实现 区块链向善 的目标,应该杜绝 区块链技术*论 这种错误的炒作,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区块链教育,同时建议政府提前介入,引导区块链走向促进社会福祉的道路上来。
百年前,张之洞尝劝学日:“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势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一时问,中西学并立,文史哲分家,经济、政治、社会等新学科勃兴,令国人乱花迷眼。然而,淆乱之中,自有元气淋漓之象。中华现代学术之转型正是完成于这一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涌现了一大批学术名家与经典之作。而学术与思想之新变,亦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时至 ,中华现代学术已走过百余年,其间百家林立、论辩蜂起,沉浮消长瞬息万变,情势之复杂自不待言。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之编纂,其意正在于此,冀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纳各学科学派名家名作,以展现中华传统文化之新变,探求中华现代
这是国内首本将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放在一起讨论的专业学术著作。人工智能是一场生产力革命,其发展对全球大变局具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但同时其发展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诸如隐私、安全以及公平等问题,因此区块链的意义就更加凸显。区块链是一场生产关系革命,其将对人工智能发展后产生的隐私、安全以及公平等难题提出重要解决方案。该书不仅讨论了目前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人工智能对未来全球治理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并且从区块链的角度对智能革命的进一步发展方向给予解释。该书还讨论了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智能城市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在*后,作者还讨论了算法政治学作为一个新兴研究领域的可能。无论在学术贡献还是对大众的知识传播方面,该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放在一起讨论的学术成果几乎为
生命科技是关于生命活动、生命现象与生命本质规律及其应用的科学技术。生命科技在医学治疗、基因研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由于其事关生命的产生方式。生命的存在形态,因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因而用法律来规制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显得极为迫切。本书从生命科技的产生与发展出发,从伦理学、法理学的基础上论争了生命科技存在的基础及其发展趋势,并在法理范围内探讨了生命科技的发展方向。
本书是以色列奥诺学院法学院哈列维教授探索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蕞新力作,并且是用中文在全球首*。哈列维教授是国际社会中较早关注人工智能刑法问题的法学专家,他的系列文章和相关著作在全球学术界已经产生非常广泛的影响。本书试图解决的问题是,随着人工智能在商业、工业、军事、医疗和个人领域的使用日益增多,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害,现有的刑法制度该如何应对?哈列维教授的答案十分明确: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追究刑事责任都要求事实要素和心理要素;对于这两种要素的要求,人工智能都能够符合,因此其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的刑事处罚,也与自然人一样,涵盖死刑、自由刑、财产刑、社区服务、缓刑。他同时强调,人工智能实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减少涉案自然人或法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
本书主要是围绕《第*修正案》为什么必须包含并保护机器人表达提供辩护和理由。作者对通信技术及其引发的审查制度进行了历史性回顾,提出机器人表达所传输的是 实质性信息 ,即使是机器人发送或者接收的信息,但只要这些信息对于被接收方而言是可识别的,那么这些信息就是交际性言论,而应被视为 言论 。在此基础上,通过 无意图言论自由 规则界定机器人表达具有 效用 价值,从而提出《第*修正案》能够包含并保护机器人的表达。较为难得的是,本书作者特意邀请的几位评论教授也做出了针对性评论,甚至是争论,如格林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教授明确指出将机器人传输视为言论的观点有待商榷,甚至并不正确;诺顿(Helen Norton)教授认为作者提出的 效用 准则也值得质疑。作者对这些评论和质疑做出积极回应:本书关注的是机器人言论表达的潜力;
本书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 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以其哲学著作而闻名。《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也是人类历 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学著作。它对法律和 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有深刻的论述。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以对话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产生的条件、必要性、怎样制定法律和如何执行法规等。内容还涉及城邦的建立、阶层的划分、制度的设立、罪犯的惩罚以及婚姻、继承、道德、教育、文艺、 、地位等各种问题,读者从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学等早期的发展与形成。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和法治理论。前者启迪了罗马法理学的诞生,并为后世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后者则(经由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两千多年的法治传统。
本书研究了传统文化的内涵及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分析了 一带一路 倡议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重点研究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及变革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 一带一路 倡议下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这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丛书的出版将为我国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经贸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具体而有价值的建议和参考。
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通过科技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已有充分的智识基础,通过法治途径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则有待进一步研究。本书梳理了生态环境修复的一般理论,构建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规范性话语体系,分析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典型样态,识别了阻滞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原因,在夯实生态环境修复法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描绘了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应然图景,归纳了域外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制建设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方案和建议。
本书旨在为涉及高科技的政府决策活动,诸如核电、转基因食品、化工项目等搭建一个合法性审定框架,即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在实体方面规制行政权力的恣意和专断。同时,在程序中充分引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两种制度,从而使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能兼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本书以核电项目的建设为切入点,因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清洁能源匮乏的现实状况,中国需要大规模发展、使用核电,在可预期的未来,核电建设将会迎来一个建设高潮期。因此,本书以核电介入研究高科技风险决策过程的法律规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社会经济的变迁也带动了思想领域的变革,整个社会变得更为功利,传统 重义轻利 的 义利观 ,在宋代则变成了 义利相合 的社会思潮。在这一 义利观 的带动下,民间大众的思想得以 解放 ,开始公开追逐 私利 私财 ,并萌发了朴素的维权意识,从而掀起了有宋一代的 好讼 之风。这样,我们的确依稀 嗅到 了如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那种趋向于近代的 气息 。因为,近代民法的理念和制度基础,就是建立在诸如财产权*、契约自由、人格平等、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等伦理价值要求之上的。因此,宋代民事法律所显现出的这些进步,已经有了近代化的倾向和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