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受贿罪是一种较为古老的犯罪,对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有严重的威胁和危害。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地位,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莫不注重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受贿罪的惩治,在各个时期的刑事立法均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大量的受贿犯罪特别是一批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惩处,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保障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书是作者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工作经验的总结,是他在实践中理论研究的结晶。本书篇幅大、内容多、观点新,对有些问题的观点、论证难免有可进一步商榷或完善之处,但瑕不掩瑜,作为一部全新的、具有较强实践性的系统研究受贿罪的潜心之作,值得为有关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人士,以及关心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本书介绍了律师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收案、侦查 、起诉 、审理的全过程,总结了律师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罪与非罪”各种辩护活动技巧,提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事项,揭示贪贿案件的纪检监察、技术侦查措施等特殊程序,是律师学习和研究贪污贿赂案件辩护的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