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高永富教授几十年来专注于中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的论文集,所收录文章均已公开发表。文集涉及历史上(2010年之前)的诸多中美贸易争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研究,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2)美国对我国 特别保障措施 的立法与案例研究;(3)美国贸易301条款与反倾销法的立法研究,以及对我国外贸的影响;(4)中美反补贴争端案例研究,如中美铜版纸反补贴争端;(5)美国 购买美国货 条款研究,批评了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并探究了我国的反制措施;(6)中美贸易涉及的WTO规则研究,指出美国国会的有关货币立法违反WTO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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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共约25万字,除绪论和结语外分为五章,分别为国际法上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历史源起、中国应对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国际法实践、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在当代国际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解决国际法领域中西法律文化的关键。第一章研究国际法上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缘起,分析中国传统国际秩序观与近代国际法价值观的主要冲突;第二章主要对近代国际法时期、现代国际法时期和当代国际法时期这三个不同历史阶段......
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为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提供了方案,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中国的和平崛起将使中国基于身份自觉而逐步完成世界权力的转移,而和谐价值观必将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奠定中国底蕴。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确立了国际法价值观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和谐共生的国际关系。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从实质上体现了国际法价值的主体间性,其新安全观也使得构建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成为可能。其四, 一带一路 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初步实践,不仅促成了经济融合,也增进了政治互信,在该倡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合作也必将创制新的国际法规范,进一步夯实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现实基础。本书对此作了全面梳理和充分阐释,有助于构建中国在重塑国际法
全球化实际上已经型塑了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型塑了我们的法律思考模式。无论是对普遍性的宣扬,还是对特殊性的强调,都需要我们对全球化的性质和结果以及中国在全球化中扮演的角色、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命运有透彻的理解和深切的体误。 本书并非关于 政治与法律 的交叉学科刊物。我们关心的不是学科,而是问题。我们一方面希望从政治哲学的整全视角思考法律,从而在技术化的时代恢复对政治问题的严肃讨论,以对在全球化时代下的中国命运进行尝试性解读;另一方面,更希望通过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视角,激活法学专业内部的互相对话,克服目前部门法中遮蔽政治思考的专业化倾向,把专业化的思考和政治思考结合起来。
本书结构上由六章组成,主要可划分为三部分,其中第一、二章是全面论,是全书的理论基础和政治结构横向架构分析。作者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适用与发展,美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做了理论阐述。第三、四、五章是重点论,沿着国际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运行论纵向路径展开,对美国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展开论述,并以具体案例分析了美国国际法实践的外交策略。最后一章结论表明了美国国际法的 双重标准 ,对其本质加以总结,揭示了其虚伪性。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法面临着时代性变革。任何法律的历史演进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主体及其政治地位法律强化的发展史。国际法的历史变迁、现实困境和未来发展趋势,都将从自然法视角的主体多元化和实证法视角的大国外交中得以阐释,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构成了全球治理的两大互动要素。现实
沈涓主编的《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以2000年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发展状况为主要内容。近十余年间,中国国际私法在学术方面的发展表现在多方面。 在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和理念上,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既关注了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又注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殊性,创立了具有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术体系。在调整具体各种涉外民商关系方面,中国国际私法提出了全面和成熟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原则。在涉外民商争议的解决方面,国际私法学界在诉讼和仲裁两个领域都作出了广泛研究。在参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面,中国国际私法也有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中国国际私法学术成就集大成者,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拟制了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201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这是中国国际
由“横平竖直”的直线及各种不可思议的线条构成的非洲 间边界,是非洲区别于世界其他地区的 典型特征之一。欧洲殖民者在瓜分非洲狂潮中人为划分的“势力范围”界线,在蛮横颠覆非洲原有的自然发展演进轨道的同时,也为殖民统治和资本主义入侵下的非洲走向所谓“现代化”“文明化”强行划定了全新的场域,给民族 的非洲发展埋下祸端。在非洲现代民族 建构进程中,脱胎于殖民地边界的非洲主权 间边界,成为前殖民时代的发展惯性与殖民统治遗留下的既有秩序间相互博弈的焦点,见证了非洲人用自己的智慧奋力实现联合自强目标的探索。 从某种意义上看,一部非洲 间边界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完整的非洲近现代历史,本书将对非洲国家间边界的起源、产生方式及意义和影响进行系统梳理,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系统研究当代非洲 的现代化、
无人机相对于有人机,历史 为悠久。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无人机才被大规模地使用。从应用领域来分,无人机大致可以分为军用、民用(商用)以及消费级无人机三类。21世纪是海洋经济和海洋技术飞速发展的世纪,因此,无人机应用于海洋所引发的 法新问题开始凸显。全书重点论述:无人机的定义、技术发展与应用,无人机融入空域(含海域)的理论争议、 立法与 实践,我国周边海洋维权执法面临的局势及无人机海洋应用的现状与趋势,我国无人机应用于海洋引发的海洋法、武装冲突法和空域 监管等 法问题,以及我国使用无人机海洋应用所涉 法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本书帮助读者打破平权问题上的许多“天经地义”:平权法治的进退利钝,看似万国通法的艰难落地,实则源于不同平等观念的冲突消长;平权规范的异军突起,看似舶来理念的 承认,实则根植于劳动体制改革的本土逻辑;平权运动的变法议程,看似公民社会的民主诉求,实则关涉 政治与法治的矛盾平衡;平权观念的地位上升,看似普世价值的举国体认,实则有赖于“平等”意涵的空洞属性;平权制度的移植受挫,看似后发 的拒斥 ,实则反映了制度存活的复杂条件。 总之,以平权导向的法律改革,并非抽象价值的纸面推演,而是立足国情的实践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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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为 法价值体系的重塑提供了方案,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中国的和平崛起将使中国基于身份自觉而逐步完成世界权力的转移,而和谐价值观必将为 法的价值体系奠定中国底蕴。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确立了 法价值观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和谐共生的 关系。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 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从实质上体现了 法价值的主体间性,其新安全观也使得构建以安全为主导的 法价值体系成为可能。其四,“ ”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初步实践,不仅促成了经济融合,也增进了政治互信,在该倡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 合作也必将创制新的 法规范,进一步夯实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现实基础。本书对此作了全面梳理和充分阐释,有助于构建中国在重塑 法价值体系的话语权。
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理论既复杂又庞杂,我们不仅需要注意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协调,而且姚注意区分不同法系在此问题上的异同。本书较为细致地比较了两大法系在仲裁裁决效力规定上的异同,系统梳理了 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理论,较为全面地划分了裁决效力的内容,且进行了一定深度的研究。
本书稿属于年度报告。自2016年起在我社连续出版。本年度报告系统梳理2017年中国在国际法治的各个重要领域所表明的理念、坚持的原则和立场,以及采取的具体行动。《报告》(2017年)在体例上分为综述和专题两大部分。主要内容集中于中国2017年在国家间关系法治、国际经济关系法治、国际民商事关系法治以及国际法海外传播领域参与的制度创建以及实践活动。
本书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是尝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运用在能源安全领域所作的学术创新。它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源转型革命的新型空间政治历史背景,从法哲学本体论层面展开价值论 关系论 方法论范畴思辨,在法理学应用论层面设计出 能源合作环境 能源投资 能源货物贸易 能源服务贸易 能源通道安全 多维一体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并慎重探讨了与沿线国家进行能源合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型及防范与完善之道。
本书首先从“自由贸易港”概念入手,阐释其在中国与国外两种截然不同的境遇,由此引入自由贸易港概念的要素框架及其国际法治的实质构成,并归纳其国际法治的四种规则表现。其次,将国外自由贸易港历史演化分为三个阶段,提出自由贸易港形成的四个要素,并以美国与欧盟为例讨论了自由贸易港国际法治的两种不同路径。再次,从中国近代对外贸易二元维度背景出发,总结旧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实践与反思,对比新中国自由贸易港类区域的探索与法治贡献。最后,按照“规则—机制—秩序”三个维度,提出如何建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法治的初步设想。
田海著的《 惠国条款适用于 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问题研究》讲述了 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 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当前的 投资法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不但导致了 投资仲裁实践的紊乱,也冲击着 惠国条款适用的法理基础。从法律实然的角度来看,由于“同类规则”和“ 优惠待遇”规则的条件不能满足,故 惠国条款不应适用于 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从法律应然的角度来看,将 惠国条款适用于 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对平等理论和 主权理论造成了冲击,也对投资者母国、东道国、 仲裁程序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这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也严重损害了 惠国条款的健康发展。因此,除非得到缔约国的明确认可,否则不应将 惠国条款适用于 投资争端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