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了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有关条约、公约或文件(中英文对照)共21篇,内容涉及国际环境法的一般规定、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荒漠化、危险物质的管理等多个方面。从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归类,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目前国际环境法领域主要的公约,这部分公约均已生效,并在处理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二是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代表性文件,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这部分文件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具有软法的性质;三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新出台的一些文件,如《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条款草案》、《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
编者在本书的国别报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为矫正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工具。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责任条款和行政法之外发挥着作用。此外,本书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机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刑事法律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这种机制应包括详细的条款和条例规定企业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在不遵守规范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 本书中各国的报告表明各国刑法的适用机制有所不同,一些国家采纳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然而另一些国家并不认可;并且各国在执行结构和惩罚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更多依赖行政执法,而另一些国家更多运用刑法手段。中国也许可以从这些不同的体制中有所收获并探寻*中国国情的模式。 如果说本书的报告中提及一个共同存在的威胁,毫无疑问,那就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