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评注》)第四卷是本评注系列丛书中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实质性条款进行评注的第二部。本卷载系为对1982年《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评注的各卷中的首卷,处理第三委员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工作,即第十二部分、第十三部分和第十四部分(靠前九二至二七八条),以及《很后文件》附件六,其中涉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这些都是以条约形式对海洋法所作的全面表述中的“新”主题。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14000多个,绝大多数条约是需要在我国适用的,但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规定。本书对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前提条件、基本原则、法律位阶、适用方式、条约与法的冲突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的在于从理论上消除实践中的矛盾与混乱之处,规范我国条约适用的实践。
自从1924年世界上部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海牙规则》)问世以来,国际社会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一直在不懈地致力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1968年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修订《海牙规则》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1978年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审议和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形成了三个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并存并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局面。《海牙 —维斯比规则》体系的参加国家和地区达108个,《汉堡规则》缔约方有32 个。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和地区或船公司趼采用,到目前为止,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目标远未达到,联合国国际统一运输法草案也是任重道远。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国际海上运输三公约释义》是首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