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将对国家机构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即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是加强反腐败工作的根本举措。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提出,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草案明确,各级监察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制定本纲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修改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关 同类 农产品或者 同类 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 同类 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增加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于2023年7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文共五章32条,分为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 傍名牌 、 商业贿赂 、 虚假宣传 等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该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内容简介:本书收集了本人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有关法学教育与人文精神的部分集锦,由四个部分组成:在人大法学院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在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时评随笔和接受记者采访录。它既体现作者对法学教育价值的认识和追求,也是作者对法学教育工作中积累和体会。
船舶吨税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由海关负责征收。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此外,对捕捞、养殖渔船,*船舶等免征吨税。
本书收录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2017年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全球化不仅是经济全球化过程,而毋宁是一个既依凭民族国家又脱离民族国家的社会变迁过程;“法律全球化”也并不是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非国家法律一元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种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化”的进程;全球化也不是一种同质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个单一化与多样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碎裂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统一的进程;全球化更不是一个客观必然的进程,而毋宁是“全球主义”对其型塑后的产物,是我们根据何种视角去影响全球化进程的“话语争夺权”问题。只有树立这种开放性的“全球化观”,我们才能为中国以一种“主体性”的姿态,并依据“中国理想图景”重构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提供认识论的前提。 世界结构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于是,我们在审视“中国问题”时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生态环境既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又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为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人民法院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审判工作需要,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该法明确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应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应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这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学家茶座》是一本以社会学知识分子为读者对象的学术论文著作。以刊载论文为主,内容包罗万象。汇集何家弘、贺海仁、徐国栋、侯欣一、冯亚东、胡吕银、林辉煌等一大批名流学者的美文佳作。他们将所思所感述逐笔端,奉献给广大读者。 本书内容丰富精彩,具有较高的知识性及可读性,是您极佳的学术读物。
《法理学与比较法(第2版)》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特别是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理学课程,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教学用书。 第2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升级”:第1版原有的总体篇章结构予以保留,同时,对部分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增加了第十章“欧洲的超国家法律”,以及第十一章“法律3.0时代”。所增加的这两章的内容,仍然是在法理学与比较法学相结合的路径下,对世界范围内新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的初步结果,因此是本书设计理念的一个延续。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此次通过的反间谍法是对原国家安全法的修改,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是: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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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茶座(2012.3总第36辑)》由何家弘主编,收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三问》《漫议“非公益性用地退出征地范畴”》《公权冷漠不除,社会冷漠难消》《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迷茫》《中国文科大学师生关系的悲剧性变迁》等文章。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