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系列教材:律师法学》是以律师法及律师执业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律师法学以国家机关颁布的有关律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为首要的研究对象,但是,我们不应当将律师法学的研究对象仅局限于国家机关颁布的有关律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具有广泛性和实践性,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广泛的法律问题,以及经济学、心理学甚至技术科学的运用,因此,只有联系律师的法律实践活动,律师法学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只有联系律师的法律实践活动,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律师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和实际意义,才能不断地研究和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面向新世纪的律师规制》在美国律师规制的发展历程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1967年2月,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以美国法院前法官Tom Clark为主席的美国律师协会惩戒执行评估特别委员会,就职业惩戒的各个方面收集信息和展开研究。1970年,该委员会发布了《惩戒执行的问题和建议》。1992年2月,美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采纳了该报告所提出的大多数建议。Makay委员会报告对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律师协会《律师信托账户*审计示范规则》、《律师费仲裁示范规则》等都贯彻了McKay报告中的重要建议。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惩戒常设委员会促进美国律师和法官惩戒制度完善的方式之一,就是提供惩戒制度咨询,1992年McKay委员会报告是其就有关惩戒制度进行审查时的重要诊断工具之一。在一定意义上说,Makay委员会报告与Clark报告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