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经验法则的域外历史流变出发,梳理经验法则的历史形成过程,揭示经验法则与我国内生文化土壤的高度契合性,抽离出经验法则的事实本质属性和法律诉讼因子,进而将经验法则从一般性概念中相剥离,凝练出司法视域下的经验法则涵义、特性、类别、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聚焦刑事司法实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近20年来明确适用经验法则的刑事案件,审视经验法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剖析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将增强司法人员对经验法则的刑事司法价值认同感作为破解问题的前提基础和首要条件。第三部分着眼整个事实构建与确认这一司法诉讼过程,从诉讼模式、审判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模式等方面诠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原理与诉讼机理,进而
本书将从厘定酌定量刑情节内涵外延等基本概念入手,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特征;通过对涉及1589名被告人的1266份判决书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选取认定标准、功能实现、适用程序等方面的实体与程序问题;通过在理论上探讨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在平衡预防与报应、规范与自由、定性与定量三对矛盾中编织、建构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的制度脉络体系;从实体界定、证据参考标准及定量要素三方面阐释常见的9种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规范模型;*后,通过兼顾实体与程序、原则与规则,尝试构建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制度体系,并形成《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指导意见》规范文本,为司法人员在具体量刑环节提供参考。
,以几所较早成立的法学院系为依托,由广东二十余所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联合编写。本教材系列集合了广东省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院校的教师,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的资深教授担任各册主编,并吸收了许多具有丰富一线教学经验的中青年任课老师作为作者参与编写。教材系列作者队伍阵容强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第二,紧密结合实际,力图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法学创新教材。广东省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的繁荣带来了思想的活跃。作为广东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一次尝试,教材系列力图突破传统的理论性较强的编写模式,将法学基本知识和具有地方创新特色的司法实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相结合,培养既具有法学基本知识,又能够了解司法实务的合格法律人才。为此,教材系列除对法律知识体系的整体阐述外,还吸收了
本著作采用了中国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罪的概念框架,在中国现行刑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借鉴当代外国刑法与中国古代法有关官吏贪污贿赂犯罪邻近概念。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罪主要包括贪污与贿赂两大类犯罪,其中贪污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在坚持此分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古代贪污贿赂罪立法的特点及当代外国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框架,将贪污类犯罪分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务侵占罪、公务使用侵占罪四个小类进行研究。 本著作尝试运用历史学考证方法、比较方法和刑法学方法对中国古代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则进行全面的梳理,考察其演变的过程、特点、路径与机理,重点考察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规则的发展过程,并就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则与当代中国
刑法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相应,刑法学可谓是我国法学领域里起步最早的学科之一,也是研究相对成熟的学科,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单位犯罪适用》作为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给广大从事刑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高层次的交流平台,也使广大读者系统和全面地了解刑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成果。
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经由犯罪构成识别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凸显出新的危害行为类型及新的危险源头,现有刑事立法无法应对。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立法趋势及司法应对危险方法就显得很有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及风险社会风险的治理展开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为研究我国危险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
现代社会也称为风险社会、危险社会,现代刑法也被称为危险刑法;尽管通说关于危险犯的理论千疮百孔,但不应断言危险犯理论是无用的理论;为应对现代社会曰益增多的危险,应当加强危险犯理论的研究。现行危险犯理论把精力集中在危险状态是否是既遂的标志、形成危险状态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的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这些问题的争论上。危险犯理论应当求真务实地研究如下问题:一是,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结果犯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二是,危险犯具体个罪的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认定以及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幅度的问题;三是,如何准确界定和归类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从而为立法论和解释论提供根据;四是,如何处理危险犯之间及与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问题;五是,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