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具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这一术语可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使用,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出现是否属于相关犯罪类别的刑事处罚条件(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背信罪),抑或只是构成要件行为通常的伴随结果,而非其必然后果。后者涉及财物犯罪,相较于狭义的财产犯罪,财物犯罪特点首先体现在,其(比如盗窃罪和毁损财物罪)亦将经济上无价值之物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偷走情书、撕毁他人纪念照片等)。在本书第43版中,扬 舒尔(Jan Schuhr)对第1条、第24条以及第13条至第21条做出了修订。
作为弥补私有制缺陷的国家所有权面临着“政府失灵”的困惑,由此决定了国有财产合理市场定位乃是国有财产法治化前提。李昌庚所著的《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迈向法治的公共财产》结合古今中外立法经验,我国不仅面临着国有财产立法自身缺陷,还面临着国有财产市场定位以及公权力制度安排等问题。国有财产的公权力性质决定了国有财产治理关键取决于国有财产的合理市场定位以及公权力制度安排,国有财产立法仅具有相对意义。因此,我国必需加快国有财产市场转型改革,构建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此基础上,《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迈向法治的公共财产》分析了国有财产立法原则;并对宪法、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涉及国有财产的规定提出了立法建议;进而提出了国有财产立法思路,以此构建中国国有财产法律体系。进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