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很古老,在亚述和罗马的古代法中都能找到其根源,美国法院在20世纪早期开始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它在美国大陆逐步传播,截至20世纪50年代,产品责任案件已经变得普遍。之后,产品责任法突然在美国“大爆炸”。是在美国法律学会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采纳了“侵权法之严格责任!这一新原则之后,即使供应商在制造和销售产品时尽到了所有注意,但是这一强大的新原则使他们仍然需要为产品缺陷导致的伤害负责任。这一新的严格责任理论推动了美国各个州的产品责任法及产品责任诉讼的发展,并发展成针对制造商、销售商以及它们昀责任保险人的一场“危机”。
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律之间,尤其是民商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一般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商法可以看做是民法的法。而经济法,理论界比较多的观点是调整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更多地强调经济行为中的国家意志。但是,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大多是调整各类主体之间商品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民法也是经济法。而且,民法对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也具有的指导作用,要明确划清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界限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实践中也似乎无此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