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
笔者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阶段的必然要求,其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约顺利履行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最为大量存在的习惯规则,这种习惯规则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征。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公平和秩序价值所必须的,除了有部分规则是对习惯的确认,也有相当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证公平和秩序的实现或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目标。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体制度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认为股权有集中程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他大股东存
信托制度在中国属于“舶来品”,我国并没有“信托文化”的历史传统,普通民众对信托制度的认知存在不足。并且由于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实践中,信托制度主要应用于商事领域,民事信托难以寻觅踪迹。事实上,由于信托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信托在实务领域应用极其广泛,无论是商事、民事、社会公益或是其他领域,信托制度都有着广阔发展的空间。《中国信托法原理与实例精要》立足于信托法基本原理,通过对典型信托实务案例的述评,阐释基本的信托法理论,分析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利弊得失,以期实现信托法律制度研习与社会需求同步发展的目的。
《信托法专题研究》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信托法的基本原理、信托法律关系的构造、信托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运用、公益信托的法律问题、信托公司的法律规制等专题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信托法强行性与任意性之界定、信托财产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信托公示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诉讼信托的正当性与立法构建、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知识产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环境信托、教育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等问题。通过考察、评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托立法以及相关学术观点,对完善我溺的信托立法和信托法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供立法者、学术界与实务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