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法益,简而言之,即为反垄断法所应保护的利益。对其展开深入研究,不仅可以揭反垄断法文本规范之长短、明反垄断法实施之利弊,更期消弭反垄断立法之不足、引导反垄断法之合理实施,继而维护良性有序的竞争格局和市场环境。为此,金善明编著的《反垄断法法益研究--范式与路径》以反垄断法法益为主线,以理论前提和制度环境为视角探究其生成基础,力求厘清其边界、框定其结构、发掘其内在功能,并以此为依托构筑和完善反垄断法法益保护机制,《反垄断法法益研究--范式与路径》以确保我国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跨国企业的势力不断扩张,这些因素都对竞争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在这样一种以国际交往为特征的全球经济中培养竞争,需要管理者采用全新的方式,需要一套国际竞争规则,这种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突出。过去制定竞争法被认为是普遍经济政策的要素,现在的焦点则转向追求能够被各国所接受的保护和管理全球竞争的有效方法。本书回顾了创建国际竞争政策的单边、双边、区域性和多边努力,认为目前已有的单边方式和国家竞争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都不足以解决问题,就竞争达成一项全球统一竞争规则的可行方式,并就全球竞争规则的结构和内容,特别是该项规则应具备的要素和应当首先解决的焦点问题提出了的建议。总之,对这一重要的和令人着迷的领域,本书将提供争鸣和谈判的框架。 本书分为
技术标准化对市场竞争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故需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己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反垄断法来规制。《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吴太轩采用系统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对海内外相关著名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捉出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的实质是权利滥用,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化行为的一般思路是先分析该技术标准化行为是否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再分析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后对违反反垄断法的技术标准化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一些新颖且具可操作性的建议,是研究技术标准化问题的具有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一部力作。
本书采用奥地利学者威尔勃格的 动态系统 理论,提出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并考虑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终得出结论:各方经营者的利益考量(包括原告所要求保护的利益、被告行为对原告利益的影响、原告采取避免损害措施的可能性及成本、被告正当的竞争需求、被告的行为是否歧视性针对原告等);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以及公共利益等。
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创新研究》中,笔者万宗瓒借用自身跨学科的知识结构,综合经济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各自特点,建构了反垄断私人诉讼这一全新的类型化诉讼,研究设计了适合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法律制度的保障措施,以期促进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与实践并行的过程中,致力于寻求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制度性缺陷,以期在现有理论框架下摆脱固有观念,提升认识,在把握国外反垄断私人诉讼*发展的同时,给予权益受损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本书以“非强制性”为视角,对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些特殊制度进行了研究:一是反垄断接受承诺制度,其中涉及美国的同意判决、同意命令制度,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接受承诺制度,澳大利亚的接受承诺制度,日本的劝告审决和同意审决制度,韩国的劝告纠正违法制等。二是反垄断指导制度,其中涉及美国的建议制度,欧盟的建议、忧虑函制度,日本的注意、警告制度,韩国的警告制度等。三是反垄断接受咨询制度,其中涉及美国的顾问意见、商业审查函制度,欧盟的非正式指导制度,日本的事前咨询制度等。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研究视角独特。本书从“非强制性”的视角对反垄断执法中的一些特殊制度进行了分析,这有助于丰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理论。第二,研究视野开阔。本书对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的反垄断非强制性执法制度的生成、实践及规范问
本书通过点面透视对反垄断法的内在功能问题、反垄断法的实施环境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竞争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反垄断法律的实务操作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指导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也引发了较大争议。董晓敏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针对实践巾存在的“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误区、过于宽松的兜底保护观念以及对不正当性的论述缺乏实质性考量因素等问题,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权利和权益区分保护的理论,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了具体化研究。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权益有关的纠纷,本书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不能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提供与知识产权法同等的保护;对于其他与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无关、纯粹涉及行为正当性判断的纠纷,如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本书提出建立若干因素组成的“动态系统”综合评估判断。 本书适用于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者、法官、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