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基础,将分散制定于《民法典》不同编章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担保规则进行重新整合与梳理,按照总论—分论的结构进行理论重构,并分成35讲进行体系化讲解,将担保制度的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文件精神,打造浦东新区“ 区”法治保障的工作目标,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为基层工作提供实战业务指导,浦东法学业务骨干再次开展专项攻坚,完成了政法指导工作系列丛书之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指南》。《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指南》主要包含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全流程的范围、要求、标准、条件和法律规定。《处置指南》主要用途是普法宣传教材,一是可以提供工作指引。二是可以方便监督工作。本书结合实战工作需求,编写工作主要坚持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程化,二是标准化,三是规范化。
舞弊调查是一项充满挑战而又令人兴奋的工作,且备受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者和调查人员的关注。但是,由于舞弊调查充满着不确定性和多样性,因此很多调查人员对取证过程和调查技巧一筹莫展。如何处理内部员工?常见的处
本书系人民法院针对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包括两个规定的文件,理解与适用,相关法条选录,相关案例解析。
本书对民法总论相关知识、原理进行体系化阐述。全书分为六编。第一编“民法导论”,具体包括民法概念论(作为私法的民法、民法的若干核心概念)、民法体系论(外部体系、内部体系)、民法方法论(民法的法源、解释、
本书内容:第*部分是犯罪主体问题,监委开展调查或者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时,要明确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还是其他人员这一基本问题,确定是否属于管辖的范围。第二部分是监委管辖的100个具体罪名及办案中出现妨碍监委调查可能涉及的8个罪名等的相关法律适用,为办案提供全方面的法律适用支持。第三部分是案件后续处理的法定情节,主要包括追诉时效、自首、立功三部分,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一些贪污受贿的线索都要考虑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才能对罪与非罪进行准确把握。?本书收录:一是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文件等权*内容;二是*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
本书精心甄选了形式、表述、内容均佳的,处理纠纷类型涉及建设工程、委托代理、股权转让、特许加盟、租赁、保险、承包经营等领域的30篇优秀仲裁裁决书。根据裁决书的写作风格和zui突出的闪光点,将全书分为四个部分:n1.孜孜不懈——严谨构思,规范写作;n2.水无常形——灵活思辨,巧妙运筹;n3.举重若轻——深谙法理,善用法条;n4.精益求精——遵循惯例,专业判断。n这些精选的优秀仲裁裁决书,在形式上不拘一格,既增加了可读性,又能使读者充分领略仲裁员的个人魅力;裁决书的用语简洁、行文连贯,通篇读来一气呵成、自然流畅;在内容上,则满足了有法有据、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实体要求。此外,每篇优秀裁决书后都附有评注,可谓是“点睛之笔”,以期通过“裁决评注”模式的裁决书展示,让读者感受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魅力,同时引发读
传统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据,主要研究证据的概念、属性以及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证据各自的特点等;二是证据的运用,主要研究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等。由此建构的证据学理论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基本等同于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活动,因此主要涉及认识的问题,证据怎么样去伪存真,认识怎么样由浅入深,最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怎么样正确反映客观实际。 现代刑事诉讼,审判是关键阶段,在此阶段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要得到最终确定,法庭要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否处以刑罚的问题作出终局的、的裁决。现代刑事审判,采取证据裁判原则,即发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一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本书以翔实的资料,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这一规则的概念、历史源流、价值理念、适用要件、程序功能、该规则的例外、该规则在我国的境遇、我国引入该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引入该规则的基本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作为我国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本专著,本书对我国加入联合国相关人权公约、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博士论文由绪论和四章构成,其中,每一章都由引言、正文和本章小结三部分组成。 绪论部分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的基本含义作了解释,指出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回答权、指控手不被讯问的权利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作证的权利,也包括知情人的拒绝回答权和证人不自陷于罪的权利;狭义理解公指受到特定犯罪嫌疑的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英美法采广义理解,大陆法及日本法采狭义理解,两者的区别导源于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以及沉默权与自由任意性法则之间的关系不同。另外,沉默权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的研究侧重于狭义的沉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