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刑法,博大精深,彰显了人类的理性、文明及正义。 靠前刑法的实践,始于二战后成立的纽伦堡和远东靠前军事法庭。70年前,当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时,同盟国决定摒弃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简单的报复手段,而是成立靠前司法机构,靠前次用法律对德国纳粹分子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进行审判和惩治,体现了人类的理性、文明和进步。 时至今日,除了上述两个靠前军事法庭以外,靠前社会还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靠前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很好法庭、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对全世界都具管辖权的常设性质的靠前刑事法庭,等等。靠前犯罪行为从不追究到被追究,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靠前社会在惩治靠前罪行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上述这些靠前刑事司法机构审理的是什么样的靠前罪行?其刑事
战争法是国家问对战争中的暴力行为适当性的共享信念。任19世纪下半叶以前,战争中的暴力权是国家的合法权利。此后,近代战争法的发展使国家在战争中的暴力权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暴力的限度——战争法的国际政治分析》对战争法发展的原因和动力进行了研究,并试图厘清三个问题:为什么在19世纪下半叶以后国家才开始有意识地、系统地建立规范以限制武装冲突中的暴力?影响战争法发展的因素及作用机制是什么?影响战争法有效性和执行力度的因素是什么?《暴力的限度——战争法的国际政治分析》认为,战争法规范的变迁是人类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是人道主义原则和军事必要性原则进行平衡的结果。本书揭示了主导150年来战争法形成与发展的真实因素,特别是19世纪下半叶战争法诸公约迅速建立的原因。从而拓宽了国际规范
《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第一个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它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国际社会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对于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里程碑意义。《公约》共计41条,其规定的法律对策和措施涵盖了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所有阶段,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多个领域,具体包括:(1)《公约》的宗旨、适用范围、保护主权;(2)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3)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以及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4)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及反腐败措施;(5)妨害司法的刑事定罪;(6)法人的责任;(7)没收、扣押及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8)管辖权、引渡以及司法协助和其他形式的司法和执法合作;(9)证人
《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34·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现状与展望》以现状分析和未来展望为基本理论框架,从文化、规范和现实三个视角对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分析。在对中西文化的形成、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西文化的冲突决定中国现阶段不可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中西文化的融合决定中国未来必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孕育并诞牛于不同社会背景下的不同法律体系,中国刑事法和国际刑事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之间有较大差异,应当在彼此借鉴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国际刑事法院视角的中国刑事法的完善和中国视角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中国现阶段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双方都弊大于利,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应是中国的最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