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介绍了英国商务仲裁历史悠久、制度成熟、影响深远,可以说,英国仲裁是国际商务仲裁的代表和缩影。《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正是以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相关理念和具体规定为主线,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全书共十三章,主要涉及仲裁条文、国际仲裁有关的不同法律与冲突、委任仲裁员和启动仲裁程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仲裁管辖权、可仲裁性、仲裁员的公正与不偏私、国际律师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引、1996年《仲裁法》生效后违反自然公正的主要案例介绍、中间措施、费用担保、中间程序以及仲裁的机密性。中国正在越来越多地涉足国际商务仲裁领域,作
《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刑事诉讼活动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及其法理基础,探讨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和实践探索,特别是系统地梳理了马克思主义刑事诉讼法观。《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吸收了国内及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的先进成果,尤其是充分尊重刑事诉讼关于保障人权、规范职权的本质特点。
《行政诉讼实务指引》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蔡小雪、甘文共同撰写,对行政法理论框架集行政诉讼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对行政审判时间及行政法律制度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现有的行政诉讼法理论一般偏向于法条释义,而《行政诉讼实务指引》对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全新的构架,尤其是摆脱了长期附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缺陷,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诉讼法理论书籍。
本书总结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理论成果,从法理基础、国内外法院实践等角度进行考察研究,深入理论思考、提供经验借鉴。 本书梳理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实践成果,按照网上办案流程节点,阐述基本范畴、发展历程、功能实践、典型实例、问题反思等内容。 本书展示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上海样本,以点面结合方式选取部分法院及类案试点予以推介,并附录相关制度成果。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运用,既能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又能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本书采用案例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涉及的知识进行分析和讲解,目的使读者在案例情景中正确理解与运用刑事诉讼法,并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本书大多采用真实案例,分别取材于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检察院公报、司法判例和期刊、网络等,力求以鲜活案例反映当下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热点刑事诉讼问题,突出刑事诉讼法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特点。出于对案例素材来源的尊重,本书并未对全书案例的
行政诉讼无非涉及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三个基本方面。《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原告资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书正是按照这种结构安排的。前者对审判程序未作全面系统的研究,只是对当前争议问题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行政行为可诉性及原告资格两大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的新领域,本书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题研究;本书还对当前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等广受关注的审判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考虑到现有行政诉讼著作对行政诉讼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论述较少,或者对实践问题的针对性不强,后者紧密结合审判实际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
作者将本书核心主题圈定在“刑事特别程序”上,主要章节也分别针对某一具体的“刑事特别程序”展开,但正如作者在“自序”、“结论”部分所陈明的,作者在本书中以及通过本书所关注的问题,却远不止于“刑事特别程序”,而是“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这一更深层也更宏观的问题。
《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主要由理论探索、两项实证调研的成果和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三个部分构成,但笔者个人认为其中最有新意或“突破”性质的就是实证调研的部分,因此以下的讨论将围绕该部分内容给以笔者的启发来展开。
释明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在自由诉讼观向社会诉讼观过渡,古典辩论主义转向协作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将作为民事诉讼大宪章的释明界定为义务有助于深刻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法官在诉讼中不应再是蒙眼的正义女神,而应基于诉讼当事人实际诉讼能力的非对等性,通过释明扮演积极发现真实、追求公正的形象,寻求抽象公正和具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是在执行竞合、案款分配、破产清算等一系列制度的“夹缝”中生长起来的一项制度。考察这一制度,需要回到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初衷上来,其本来不具有与破产法类似的“清算”功能,不应具有弥补破产法功能缺陷的功能。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应立足于让破产制度和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初功能各自归位。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便利多数金钱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只是参与分配制度的次要或者附带功能。在此前提下,重置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以“团体主义”重置多数债权参与分配的顺序,并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完善参与分配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