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这是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规,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此外,该法还要求,发行人提交注册申报材料后,应等待20天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时间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尽到勤勉谨慎之责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宗旨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应考虑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开创了联邦证券法的新时代,再次强调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的责任、法定披露制度的完整性、欺诈责任,以及对审计师和研究公析师的更大关注。 《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第五版纳入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带来的各种法定变动,该法正式编纂名称为《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包括设立新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还包括与证券分析师和研究报告有关的新第15D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还对联邦证券法规和条例带来了各种重大变化。
证券市场在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股票的公开交易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的信息,使所有者将经营者的报酬与股票价格挂钩成为可能。而将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现与经营者的报酬挂钩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样,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实行并购相对容易。这样,经营不善的企业易被并购,而并购的结果往往是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阶层被解雇。因此,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便利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行并购来为改善法人治理和惩罚不良经营者提供良机。并购的威胁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动力与所有者的动力结合起来改善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发展。 发展至今,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组成:《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