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 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 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
《渎职罪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问题研究》分为实体篇和程序篇,实体篇中分析了渎职罪的主体、损失后果、因果关系、徇私舞弊类型等问题,程序篇中详细介绍了渎职案件线索的发现与经营、初查、证据标准等问题,便于读者全面掌握渎职罪,适合广大检察从业者阅读。
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 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 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
《物权法的实施:物权的确定(卷)》: 《物权法的实施:物权的确定(卷)》涉及因为交易造成的物权确定问题、因为历史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地权确定问题。这些问题,既涉及法思想方面的政策选择问题,也涉及法技术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物权法的实施:城镇拆迁与物权(第2卷)》: 《物权法的实施:城镇拆迁与物权(第2卷)》就是依据这些法律关系的层层剖析作为基本的思路,对经营土地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解构,也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建构。
《物权法的实施:物权的确定(卷)》: 《物权法的实施:物权的确定(卷)》涉及因为交易造成的物权确定问题、因为历史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地权确定问题。这些问题,既涉及法思想方面的政策选择问题,也涉及法技术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物权法的实施:城镇拆迁与物权(第2卷)》: 《物权法的实施:城镇拆迁与物权(第2卷)》就是依据这些法律关系的层层剖析作为基本的思路,对经营土地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解构,也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建构。
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 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 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
本书的酝酿和撰写恰似无心插柳,萌生于笔者构思和写作有关矿业权、水权和渔业权方面的学术论文的陆续完成,关于准物权一书的大部分内容例随之具备,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中抽象和升华出准物权的一般理论也势所必然。同行及学子们对准物权等若干概念的追问和就许多问题展开的争论,犹如催化剂,加速了笔者系统阐述准物权制度及其理论的进程。准物权所涉及的对象为自在资源乃至自然环境。所谓自然资源,在庸俗经济学的鼻祖萨伊那里是用自然办代替的,不但包括对价值创 造起贡献作用的无生物,而且包括自然规律如使钟摆下垂的引力,使指南针朝向方向的磁力,大气的重力,热的自行发火性能,等等。本书包括:导言、准物权的概念分析、准物权与相关物权的比较分析、准物权的取得、准物权的转让、准物权的物权效力、准物权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立财产归属和利用秩序的物权法是罗马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罗马法对现代民法影响深远的部分之一。体现物权基本精神的“对物之诉”在罗立之初即已存在,后来的法学家们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出了古代世界发达的个人所有权理论、占有制度以及促进财富利用的他物权制度。罗马物权法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其中很具基础地位的就是所有权和占有制度。本书即以这两大制度为主要内容,在对罗马法相关原始文献和各种理论学说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的基础上,对这两种制度的产生过程、在不同历史阶段经历的发展变化、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在法律上的保护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尽可能还原出它们的历史原貌,也使今天的法律研习者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这些制度的“罗马法基因”。
《渎职罪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问题研究》分为实体篇和程序篇,实体篇中分析了渎职罪的主体、损失后果、因果关系、徇私舞弊类型等问题,程序篇中详细介绍了渎职案件线索的发现与经营、初查、证据标准等问题,便于读者全面掌握渎职罪,适合广大检察从业者阅读。
本书有如下特点: “专”。以物权各主要制度为主题。独立成册而又协同一体。在内容上力图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精”。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限度的信息量,追踪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梳理各版草案的变化,厘清争点、热点、疑难点。力图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对其理论缺陷及适用中的问题。也不回避。 “实”。理论联系实际。该书从现实生活中精选出真实的案例,虽然物权法刚刚出台,但该书通过新法梳理旧案,展现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读者在研读理论的同时。可参看现实案例,以便融会贯通。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