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介绍了美国侵权法上的公开权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公开权制度在美国侵权法上的现状,美国侵权法上的公开权对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影响,美国侵权法上的公开权保护的范围,等等。书中还对我国公开权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阐析。 本书内容新颖,案例丰富,适合民商法学界的专家、法官、律师,以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与相关专业人士阅读。
本书是关于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的一组思考成果,作者对互联网空间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空间侵权案件的管辖与法律适用、网站经营者的中间责任以及部分网站的隐私保护实践、威胁隐私安全的技术手段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书共分为十二章,章至第三章讨论互联网空间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第四章至第五章研究名誉权和商誉的法律保护以及互联网上侵害名誉权和商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六章至第十章分析互联网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分别研讨互联网上著作权侵害和域名司法保护的实践问题。
本书主要讨论追究参与刑讯人员的民事责任。不过,作为自然人、私主体的被刑讯人员要与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对簿公堂,势必遭受如下质疑:不平等主体间关系如何能由民法调整?其次,就当前制度实践而言,是否
《新闻法》迟迟没有出台,《民法通则》本来就挂一漏万,不可能对新闻侵权进行详细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也将新闻媒体侵权排除在类型化之外,如此一来,关于新闻媒体侵权留下了大量的灰色区域,而这些灰色区域只能留给司法机关、新闻传媒和法学学者去逐渐摸索。目前我国关于新闻侵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于立法设计简单粗糙,在司法审判中缺乏可操作性。相应地,在理论界我国缺乏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深入研究,仅仅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来解决新闻侵权这类特殊的侵权行为,这显然是不够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新闻侵权的类型化问题开始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针对新闻媒体侵权的特殊性,《民商法论丛·新闻媒体侵权问题研究:新闻媒体侵权的判定、抗辩与救济》对新闻媒体侵权的认定、抗辩理由和救济措施进
《法律大数据 案由法条关联丛书》基于 法合实验室 提供的 千万级 的裁判文书库和 百万级 法律规范性文件库,由 星云律例 (Galawxy)法律大数据引擎和法律专业团队联袂提供快速检索功能,并得到*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权威授权提供数据支持,可以不断升级,将法律大数据分析技术渗透到整个立法工作、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体系中。 简而言之,本丛书的意义在于,使用主编王竹教授设计的算法,对2300万份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出每个案由与其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对应关系,并请司法实务与法学研究专业人士对大数据分析结果进行经验判断,再根据相关度分★级标记,为读者提供迅速、精准地相互检索功能,并且可以使用手机扫描 法合二维码 或电脑检索 法合引证码 获取相关整治内容和服务,是国内 法律大数据分析 实务法条类图书的开山之作。
本书主要讨论追究参与刑讯人员的民事责任。不过,作为自然人、私主体的被刑讯人员要与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对簿公堂,势必遭受如下质疑:不平等主体间关系如何能由民法调整?其次,就当前制度实践而言,是否
全书的主体部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对校同侵权的法律原理做了剖析;下篇对校园侵权的经典案例进行了点评。同时,基于对实务的重视,本书上了有关校园侵权的核心法律法规。在本书的作者看来,所谓校园侵权,就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由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形态。在界定校园侵权的基础之上,作者分别对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校园侵权的构成要件、校园侵权的免责事由及校园侵权如何赔偿等问题作了深入、详细的分析,既有对侵权法有关原理的入微释义,又有作者的一些独到的见解。
《多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研究》试图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体制下,在解释论上构建出一个包含了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多种混合责任形态在内的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本书先全面考察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状况,主要针对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外部分担机制的核心理论分别展开深入研究,运用这些理论对该领域中引起国内外共同关注之案件进行类型化探讨,在此之外还结合国内外比较考察之经验,对侵权责任的内部分担机制中的疑难问题以及兼涉外部和内部分担机制的某些特殊问题展开专门的研讨。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三方解读》作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关键技术阶段性成果之一,从法律、医学、法医学分别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进行解读,帮助法律工作者、医务人员和司法鉴定人从不同角度对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理解,为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规范及标准奠定基础。
本书主要讨论追究参与刑讯人员的民事责任。不过,作为自然人、私主体的被刑讯人员要与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对簿公堂,势必遭受如下质疑:不平等主体间关系如何能由民法调整?其次,就当前制度实践而言,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