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本第二版)》是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学术著作统计的引证率较高的50本著作之一。是以经济方法研究公司法方面的著作。作者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 站在十字路口 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主导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以笔者在实践中提出的机构法务综合支持概念为核心构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将在提供公司法律顾问服务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分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基本理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函八大板块。《公司法律顾问——有形化、标准化、产品化的*实践》对每一专项法律服务的基本理论、基础概念、具体操作模式进行了详尽的介绍,能够对律师和其他专业法律人士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帮助。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充分表明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而要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其首要前提就是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秉公司法,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近年来,为了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及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健全,法律法规的数量也日渐庞大。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国家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国务院公布
十三五 国家重点出版规划项目 世界公益与慈善经典译丛 之一。本书深入探讨了社会企业法,涉及公司法、慈善法和社会法等领域。虽然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书籍比较多,但是专门讨论社会企业法的专著,比较少。作者德纳 布雷克曼 雷塞在慈善法领域有所建树。本书是2017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权威性、前沿性、*性有所保证。翻译出版后,一些从事公司法、慈善法和社会法的专家学者,社会企业的创办者和管理者,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民政、工商和税务等政府部门,以及民商法或经济专业的学生,都会感兴趣。
改革开放,开创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如果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改革的先驱和核心,那么,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进而建立将现代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城市改革的先驱和核心。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带着旧体制的种种伤痕和厚重的历史包袱,在推推拉拉之中,悲壮地走上改革开放之路的。因此,它就不可避免地会面对许许多多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和矛盾;同样,它也不可避免地注定要在摸索和探求中前进。 引导、支持和鼓励这些掌握中国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到香港上市,是整个中国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不仅可以帮助国企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扩大投资者基础,而且更可推动国企遵循国际标准加强企业管治,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自1993年7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获批准成为家到香港上市的国有
本书主要从新三板的知识普及、实务指导、实际操作和案例解析等方面入手,为读者提供对新三板的基础性认识,同时针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常见问题给予专业性的解决方案,并对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企业常见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详细描述与解读,可以说全方位地覆盖了新三板知识的各个方面,并进行合理布局,使本书结构更加紧凑有序,内容更加丰富全面。
《企业家的法律高参——投资经营的法律操作与风险提示》是一本有关企业经营的经典法律案例集。书中每个案例由案情介绍、法律问题、法理分析、延伸问题、相关规定等部分组成,通过简单介绍案例,提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再将案例与法理结合分析解决问题,后从一个微观的案例跳到宏观商业问题需注意的问题层面,给投资经营者提供详实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律参考。同时,此书也是段逸超律师办案思路与方法的一个呈现,他将多年办案经验总结、法律思维方式一一呈现在此书中,对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习者来说,这也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北京大学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先生称该书是一种“策略法学”产品,直击了民众为关心的法律问题;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强、宁波市甬商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曹云一致认为该书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借鉴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成果,对现实中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修改或取消了脱离现实需要的原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 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在资本制度上,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第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
这套文库既然取名为 法学前沿 ,那么,何为 法学前沿 ?在一些法学刊物上,常常可以看到 理论前沿 的栏目;在一些法学院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一般都会包含一门叫作 前沿讲座 的课程。这样的学术现象,表达了法学界的一个共同旨趣,那就是对 法学前沿 的期待。正是在这样的期待中,我们可以发现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学界一直都在苦苦期盼的 法学前沿 ,到底长着一张什么样的脸孔? 首先, 法学前沿 的实质要件,是对人类文明秩序做出了新的揭示,使人看到文明秩序中尚不为人所知的奥秘。法学不同于文、史、哲等人文学科的地方就在于:宽泛意义上的法律乃是规矩,有规矩才有方圆,有法律才有井然有序的人类文明社会。如果不能对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人类活动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类整理,人类创制的法律就难以妥帖地满足有序生活的需要。